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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财政监督进点公告(2019年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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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9-02-12 1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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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及自治区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推进建立全面规范透明的财政预算管理制度,进一步推动全区财政预决算公开工作,根据财政部有关工作部署,自治区财政厅定于2019年2月12日至25日派出核查组,对2018年度预算和2017年度决算公开等情况进行监督核查。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监督核查的主要内容

(一)自治区本级政府预决算公开情况,以及部分具体财政收支科目和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管理相关工作;

(二)自治区本级各部门(单位)的预决算公开情况;

(三)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固原市、中卫市市本级政府预决算公开情况,以及部分具体财政收支科目预算管理相关工作;

(四)贺兰县、平罗县、青铜峡市、彭阳县、海原县县本级政府预决算公开情况,以及部分具体财政收支科目预算管理相关工作;

(五)贺兰县、平罗县、青铜峡市、彭阳县、海原县县本级各部门(单位)的预决算公开情况。

根据需要,延伸核查被核查对象预算管理其他工作。

根据需要以及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等情况,对有关市、县(区)政府和部门(单位)预算管理有关工作进行核查。

二、监督核查的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8年修订)

(二)《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

(三)《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预算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13号)

(四)《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

(五)《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监督条例》

(六)《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5〕29号)

(七)《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全区预决算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宁党办〔2016〕54号);

(八)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

三、监督核查的组织形式

监督核查采取送达检查的方式进行。核查过程中,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问题的,采用就地检查方式。

具体核查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监督核查组组成

(一)第一监督核查组。负责监督核查自治区本级和区直部门(单位)有关情况。

组  长:李民权(联系电话:18295277181)

成  员:杨焱斐、张媛媛、曹欢、普晓波、白雪杨、王彦懿、韩昱齐

(二)第二监督核查组。负责监督核查银川市和贺兰县有关情况。

组  长:刘学军(联系电话:13995107246)

成  员:张昶、管会伟、王艳、夏治荣、焦沐楠、刘轩宜

(三)第三监督核查组。负责监督核查石嘴山市和平罗县有关情况。

组  长:于国忠(联系电话:15909502359)

成  员:孟菊兰、杨洋、吕萌、魏菊叶

(四)第四监督核查组。负责监督核查吴忠市和青铜峡市有关情况。

组  长:白玉栋(联系电话:13895606272)

成  员:刘建军、刘亚楠、张一宸、庞坤

(五)第五监督核查组。负责监督核查固原市和彭阳县有关情况。

组  长:聂来健(联系电话:13895108969)

成  员:赵文升、刘改相、丁嫣君、许佳祯

(六)第六监督核查组。负责监督核查中卫市和海原县有关情况。

组  长:张学智(联系电话:13709574626)

成  员:马铭茜、陆桂琴、蒋卓娅、魏颖


请各被监督人(被监督单位)、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等对财政厅监督核查组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自治区若干意见、财政监督“十不准”工作纪律和“四严禁”工作要求等廉洁纪律情况进行监督。

监督电话:0951-5069411  13995107246



附件:1.财政监督“十不准”工作纪律

    2.财政监督“四严禁”工作要求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9年2月11日          



附件1

财政监督“十不准”工作纪律

一、不准在监督过程中发表与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定以及中央和自治区的决策部署相违背的言论;

二、不准隐瞒、包庇被监督人的违法、违规问题,或者利用监督职权刁难、打击、报复被监督人;

三、不准由被监督人及其关系人支付或者补贴住宿费、交通费、电话费等费用;

四、不准接受被监督人及其关系人的礼金、礼品、消费卡、纪念品、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

五、不准参加被监督人及其关系人安排的宴请、旅游、娱乐等活动;

六、不准向被监督人提出与监督工作无关的要求;

七、不准在非工作场合接待被监督人及其关系人的工作人员;

八、不准利用监督职权或者在监督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内部消息等为自己或他人谋利;

九、不准在财政部门作出结论之前私自向被监督人通报相关情况或者泄露工作秘密;

十、不准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理、处罚,或者擅自改变行政处理、处罚的种类、幅度。


附件2

财政监督“四严禁”工作要求

一、严禁干预被监督单位资金分配等具体业务;

二、严禁以授课费、咨询费等方式从被监督单位获得报酬;

三、严禁向被监督单位推销商品或介绍业务;

四、严禁工作期间饮酒和酒后驾驶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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