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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印发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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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银川新闻网 2017-07-17 1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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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鼓励用人单位积极安排残疾人就业,维护好残疾人的劳动权益,近日,我区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实施办法》,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超过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用人单位,每超额安排1名残疾人,每年给予用人单位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5倍的奖励,残疾职工数计算时间为上年1月至12月,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为上年度标准。

  奖励对象及条件为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1.5%比例,多安排1名以上残疾人就业的,可申报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资金奖励,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可获得奖励;用人单位安排就业的残疾人同时符合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处于就业年段龄,实际在岗工作的、依法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且按规定为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申报。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于每年6至7月份向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主管税务机关同级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宁夏奖励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申请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仅首次申请时提供)、《用人单位在岗残疾人职工花名册》、用人单位与残疾人职工签定的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用人单位上年度1—12月的职工工资发放原始凭证、用人单位上年度为残疾人缴纳的社会保险原始凭证、残疾职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和残疾人大学生《毕业证》的复印件(仅首次申报时提供)、县(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出具的《宁夏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认定书》等材料。

  同时,县(区)财政局根据同级残联的申请,审定奖励资金并拨付至同级残联,每年8月底前将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资金发放到位。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盲人按摩机构、残疾人托养机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等不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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