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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宁夏新闻网 2017-08-11 1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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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0日,宁夏“蓝天碧水·绿色城乡”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关于加强城市建成区煤质管控的通告》,要求各地级市9月30日前对禁燃区范围、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及监管要求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并根据本地环境空气质量现状、改善目标、清洁能源供给等实际状况,逐步开展县级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工作。
按照规定,凡列入禁燃区的城市建成区内严禁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煤炭销售单位禁止向单台出力20蒸吨/小时以下锅炉及民用燃煤设备使用单位和个人供应含硫量大于0.5%、灰分大于10%的煤炭,禁止向单台出力20蒸吨/小时及以上锅炉使用单位供应含硫量大于0.8%、灰分大于15%的煤炭,向购煤单位和个人出具有法定效力的煤质证明,并接受环保、市场监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企业用煤和锅炉用煤单位要提前向各市、县(区)环保和市场监管部门上报用煤来源和煤质检测报告。
各市、县(区)要加快建设洁净煤配送中心,城市建成区企业用煤、锅炉用煤要从洁净煤配送中心购置。凡销售和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煤炭的或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将没收违法所得或责令改正,并处货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在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处以2万元至20万元以下罚款,对大气污染物排放超标的,采取按日计罚、责令停产等措施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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