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日前,自治区环保厅出台了《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自治区环境保护厅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并将于2月1日起实行。从2月起,自治区环保厅执法人员将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进行跟踪记录。

  根据《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自治区环保厅将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通过门户网站(http://www.nxep.gov.cn )等公示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依据、程序、监督方式、救济渠道等信息。各类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在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之内公开;对抽查结果正常的市场主体,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对抽查有问题的市场主体,区分情况依法做出处理并向社会公示。各类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在互联网上公开满5年或者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开满2年。

  《自治区环境保护厅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则规定,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即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承办机构提交规定的材料送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法制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范围包括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决定依法应当组织听证的;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件的;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万元、对公民处以1万元以上罚款等重大行政处罚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