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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人社厅发布通知:疫情防控期间 企业不得解除被隔离人员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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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宁夏新闻网 2020-01-28 1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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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宁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出各类用人单位(各事企业单位和非公有制企业)不得歧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患者、疑似病人、被隔离人员,不得开除、解除合同、辞退、调离原工作岗位。

通知明确,员工治疗及隔离期间,暂停办理工作调动手续,属事业单位的,其工资和各种工资性补贴、岗位补贴、知识分子地区津贴、保留奖金和年终一次性奖金、正常晋升的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公休假、探亲假等福利待遇一律不受影响;年度考核等与所在单位在职人员同等对待;专业技术人员未参加晋升职称所规定的论文答辩和述职活动的,待疫情结束后,视情况可不作要求。企业单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疑似病人及密切接触者治疗和隔离期间的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由企业按正常出勤照发。

按照“非必须、不举办”原则,加强对公共就业和人才招聘会的审批监管,超过5000人的要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并将现场会尽量调整为网上举办;如果必须举办,务必控制规模、场次,制定工作预案,做好活动场所消毒、安保等工作,并邀请卫健委等相关部门在招聘会现场设立体温检测点,做好体温检测和发热人员登记报告。对各市、县(区)和职业技工院校在武汉等地区有组织安排的就业人员要重点关注,加强联系,了解动态,做好思想安抚。要高度关注外出务工人员返乡情况,如遇特殊情况,第一时间报告。

将劳动密集型企业和使用农民工较多的企业作为防控的重点,加强指导、监督和管理,按照自治区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治工作要求,将农民工纳入统一的防控范围进行管理。改善农民工生产生活条件,使用农民工的单位必须为农民工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条件和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保持工作场所和住所的良好通风,做好消毒、劳动保护等各项工作;尽力改善农民工的居住条件,对过于集中居住的,要尽快采取措施适当分散居住;保持已招用农民工的基本稳定,暂停轮换,不得遣送,并要保障其基本生活;发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立即隔离并送医疗机构诊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或疑似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农民工解雇、转移或遣送。

在此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期间,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将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对相关工伤认定申请,及时开通工伤认定绿色通道,优先处理,快办快结,原则上不超过7个工作日。上述人员经认定为工伤后,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待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负责支付相关待遇。为切实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卫健及财政部门,为参与疫病防治人员及时发放临时性工作补助,并在事业单位岗位聘用、职称评审上向参与疫病防治一线人员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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