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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出台《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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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银川日报 2018-07-06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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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体系,日前,我市出台了《银川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 

  今年我市将实施低收入家庭救助工程列入为民办实事之一,提出通过对低收入家庭的认定,逐步将低收入困难群体纳入各专项救助范围,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 

  近年来,我市不断加强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通过不断创新工作思路,使城乡低保救助制度日臻完善,基本实现了动态管理下应保尽保,有效保障和改善了低保家庭的基本生活。 

  低收入家庭认定条件 

  低收入家庭申请人户籍状况、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以及家庭可支配收入的认定,参照《银川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即申请人是持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城乡居民。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配偶,包括因工作或其他原因未在一起长期共同居住的情形;父母和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赡(抚、扶)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但现役军人中的义务兵、在监狱内服刑的人员、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不计入共同生活人员等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家庭可支配收入: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全部可支配收入。 

  银川市低收入家庭可支配收入认定标准:确定为低保标准的1.5倍,即按照先行标准计算,城市低收入家庭人均月收入应不高于570×1.5=855元,农村低收入家庭人均年收入应不高于3800×1.5=5700元。 

  低收入家庭财产:按照略优于低保家庭财产状况原则来认定,包括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 

  低收入家庭财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城镇或农村居民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债券、储蓄性保险等货币财产总值人均低于所在县(市、区)上年度城镇或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名下无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三轮农用运输车、普通摩托车除外。 

  3.城镇居民家庭,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名下仅拥有一套普通住房或拥有两套普通住房,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30平方米;农村居民家庭,除宅基地住房、统一规划的农村新村住房外,无其他商品住房。 

  申请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认定为低收入家庭: 

  1..拒绝配合进行入户调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致使无法核实相关信息的。 

  2.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方式主动放弃财产,或者主动放弃应得赡(抚)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的。 

  3.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不主动就业或无正当理由2次以上不接受推荐工作而拒绝就业、不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或者扶贫开发项目、人为闲置承包土地的。 

  4.因赌博、吸毒、嫖娼等违法行为造成生活困难的,经公安、司法行政部门认定戒毒康复、社区矫正等人员除外。 

  5.拥有注册企业并雇佣他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6.拥有或租赁非居住类房屋,包括商铺、厂房、酒店等。 

  7.自费安排家庭成员出国留学的。 

  8.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不符合低收入家庭认定条件的情形。 

  申请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 

  低收入家庭认定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者其代理人员以户主的名义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市户籍申请人,在同一县级辖区内经常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申请人可向经常居住地提出申请。不在同一县级辖区内的,应到户籍地提出申请。户籍在本市但未在本市居住的,不予受理。 

  申请人需如实填写《银川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表》和《申请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登记表及授权书》,并如实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1.居民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收养证或其他能够证明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身份关系的材料; 

  2.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3.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疾病诊断证明、住院证及自负医疗费用凭证; 

  4.用以举证法定赡(抚)养义务人无赡(抚)养能力的相关证明材料(在校就读证明、失业证明、残疾证明、重特大疾病诊断证明以及低保证明等); 

  5.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应提供扶贫部门发放的扶贫手册; 

  6.县(市、区)民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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