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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640100-140/2017-58641 | 效力状态: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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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银川市贺兰山岩画管理处 | 成文日期: | 2017-08-22 |
责任部门: | 贺兰山岩画管理处 | 发布日期: | 2017-08-22 |
名 称: | 银川市贺兰山岩画管理处贺兰山岩画和拜寺口双塔保护区环境保护规范管理实施方案 |
按照区市党委、政府及咸辉主席和白尚成常委关于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环境整治工作的指示精神,确保贺兰山岩画和拜寺口双塔旅游及管理设施符合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整治的总体目标,提升贺兰山国家级保护区生态保护水平,我处认真梳理,对照检查,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坚持绿色发展理念,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严格遵守保护区生态红线制度,践行环境保护部西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约谈要求及自治区人民政府2016年2月24日专题会议精神,提升两景区生态建设水平。
二、基本情况
贺兰山岩画和拜寺口双塔均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规划分别在2009年和2013年获得国家文物局的批复,保护面积分别为2109.85公顷和132.86公顷。为了有效保护文物遗产并让文物遗产活起来,我处在近20年的时间内先后争取一大批国家发改委、文物局和自治区、市专项资金支持,按照文物保护规划建设了一批必要的文物保护设施和公共配套基础设施,在文物保护和展示利用方面得到了国家、自治区、市的充分肯定。在做好文物保护项目的同时,我处本着文物与自然风貌相协调原则,对保护区范围内生态环境保护也投入了大量的人力和财力,文物保护和环境保护均取得显著成效,相关保护利用设施充分发挥了关键作用。
三、工作目标
严格按照自治区总体整改方案要求,确保在9月底前完成规范管理整治工作。
四、工作任务
(一)搜集整理历史资料、证据,健全历史资料档案。
(二)做好树木防病虫害,对保护区内树木加强保护,禁止游客刻画,责成银川贺兰山文化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每年将不少于10%的门票收入用于景区树木种植、饮水灌溉等环境和生态保护。
(三)保护区内所有生活污水在9月前加生物处理器进行再处理,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观环境用水》标准要求,生活垃圾由专人负责及时清理拉运至签约处理单位。
(四)保护区内职工餐厅及休闲度假服务区9月前完成使用清洁能源,全面停止原煤燃烧,安装油烟净化处理器;餐厨污水先经隔油隔渣设施处理后方可排入生活污水处理系统。
(五)杜绝在保护区内焚烧落叶、垃圾等废弃物现象。
(六)保护区建设符合生态和景观规划,避让草木。
(七)加强对员工的教育,加大对游客宣传力度,强化爱护、保护生态和自然环境意识。
(八)与贺兰山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签订共管协议,实施共商管理。
(九)在贺兰山岩画和拜寺口双塔保护区实施的所有环境整治工作,均在保护自然生态和与自然风貌想协调的基础上完成。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贺兰山岩画和拜寺口双塔保护区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张少志 管理处党组书记、主任
副组长:熊 军 管理处党组成员、副主任
李素荣 管理处党组成员、纪检组长
张建国 管理处党组成员、副主任
李建平 管理处规划财务科科长
成 员:王 岩 管理处办公室主任
刘 建 管理处拜寺口双塔管理所所长
刘永平 管理处岩画馆馆长
李学军 管理处岩画馆副馆长
夏亮亮 管理处文物科副科长
林 浩 管理处规划财务科副科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李建平担任。
(二)严格责任追究。严格落实保护区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办发﹝2015﹞45号)相关要求,对限期完不成工作任务的责任部门和相关责任人员,取消年终评先资格,取消年终绩效考核奖金。
(三)建立长效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坚持常抓不懈,强化工作督查,完善机制保障,确保贺兰山岩画和拜寺口双塔保护区环境保护规范管理实现日常化、制度化。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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