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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640100-202/2018-23610 | 效力状态: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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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成文日期: | 2018-05-18 |
责任部门: | 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 发布日期: | 2018-05-18 |
名 称: | 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 |
各局、委、办,直属公司:
《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经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2018年3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
普查方案
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82号)精神,为指导开展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制订本方案。
一、普查工作目标
摸清各类污染源基本情况,了解污染源数量、结构和分布状况,掌握园区各行业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为加强污染源监管、改善环境质量、防控环境风险、服务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提供依据。
二、普查时点、对象、范围和内容
(一)普查时点。普查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资料。
(二)普查对象与范围。普查对象为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区和金凤工业集中区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1.工业污染源。普查对象为产生废水污染物、废气污染物及固体废物的所有工业行业产业活动单位。
2.生活污染源。普查对象为除工业企业生产使用以外所有单位和居民生活使用的锅炉(以下统称生活源锅炉),以及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生活污水产生、排放情况。
3.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对象为集中处理处置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和污水的单位。其中园区内涉及的为集中式污水处理单位,第三污水处理厂。
(三)普查内容。
1.工业污染源。企业基本情况,原辅材料消耗、产品生产情况,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和综合利用情况(包括排放口信息、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各类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等。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石油类、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砷。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氨、汞、镉、铅、铬、砷。
工业固体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处置和综合利用情况。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查。工业企业建设和使用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场所)情况。
2.生活污染源。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居民能源使用情况,居民用水排水情况。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
3.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单位基本情况,设施处理能力、污水或废物处理情况,次生污染物的产生、治理与排放情况。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砷。
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等产生、贮存、处置情况。
三、普查技术路线
(一)工业污染源。全面入户登记调查单位基本信息、活动水平信息、污染治理设施和排放口信息;基于实测和综合分析,分行业分类制定污染物排放核算方法,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填报园区调查信息。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内的工业企业填报工业污染源普查表。
(二)生活污染源。登记调查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和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等,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抽样调查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结合产排污系数核算废气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通过典型区域调查和综合分析,获取与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相关活动水平信息,结合物料衡算或产排污系数估算生活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调查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量及排放量,利用排水水质数据,核算水污染物排放量。利用已有统计数据及抽样调查获取居民生活用水排水基本信息,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农村生活污水及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三)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根据调查对象基本信息、废物处理处置情况、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和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四、普查组织及实施
(一)基本原则。全区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充分利用有关部门现有统计、监测和各项调查成果,借助第三方服务购买和信息化手段,提高普查效率。
(二)组织机构。成立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开发区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领导、组织、指挥、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工作人员从各有关部门抽调组成。办公室设在建设局,由梅世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成员要按照各自职责协调落实相关工作。
(三)部门分工。普查工作在办公室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部门分工协作,共同推进。
(四)普查实施。分阶段组织实施前期准备、清查建库、普查试点、全面普查、总结发布等方面工作:2017年完成前期准备、启动清查建库和普查试点,2018年完成全面普查,2019年完成成果总结与发布。
1.前期准备:成立机构,制定普查方案,落实经费渠道,制定相关技术规范和普查制度、确定污染物排放核算方法、完成普查信息系统开发建设以及其他技术准备工作。开展普查宣传与培训工作。
2.清查建库:开展污染源普查调查单位名录库筛选,开展普查清查,建立普查基本单位名录库。
3.全面普查:开展入户调查与数据采集、数据审核、数据汇总、质量核查与评估、数据库填写上报等工作。
(五)普查培训
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省、市两级污染源普查工作机构技术骨干以及各省级普查培训师资的培训。省级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其余普查工作人员的培训。经开区内部进行普查学习培训。
(六)宣传动员
经开区通过对污染源普查对象发布公开信的方式宣传动员经开区企业和个体参与污染源普查,为普查实施创造良好的氛围。
五、普查经费
本次普查工作经费由财政拨款和经开区配套财政共同分担。经开区配套财政部分,由财政部门按预算管理要求,列入部门预算,统筹安排。
六、普查质量管理
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领导普查质量管理工作,建立覆盖普查全过程、全员的质量管理制度并负责监督实施。各级部分领导要认真执行污染源普查质量管理制度,做好污染源普查质量保证和质量管理工作。
建立健全普查责任体系,明确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相关责任。建立普查数据质量溯源和责任追究制度,依法开展普查数据核查和质量评估,严厉惩处普查违法行为。
按照依法普查原则,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