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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640100-110/2017-01773 发布日期:2017-03-10
发布机构: 银川市财政局 责任部门: 银川市财政局、银川市民政局
名 称:关于下达2017年第一批市本级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生活补贴资金指标的通知

关于下达2017年第一批市本级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生活补贴资金指标的通知

三区两县一市财政局、民政局:

    为进一步建设完善我市社会救助体系,切实保障和提高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基本生活水平,2016年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实施了《银川市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生活补贴办法(试行)》(银政办发〔2016116号)文件,根据该办法 “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生活补贴所需资金市辖三区由银川市财政根据实际发放补贴的50%给予补助;两县一市由市财政根据实际发放补贴的30%给予补助”的规定。为低保和低收入且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老年人发放生活补贴,依据银川市民政局报来的《关于预拨2017年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生活补贴部分补助资金的函》(银民发〔201710号)审核文件,本次下达第一批市本级经济困


难失能老年人生活补贴资金为150万元(其中兴庆区、金凤区和西夏区补贴资金各30万元,永宁县、贺兰县和灵武市补贴资金各20万元)。为切实做好此项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三区财政接此通知后,及时做好资金拨付工作,确保该资金按时发放。

2、此次下拨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生活补贴资金专项用于低保和低收入且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老年人,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移、截留、挤占和挪用。

3、如发现挤占、挪用、虚列等违纪违规行为的,将依照《宁夏回族自治区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令第69号)和自治区《关于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中违纪违规行为党纪政纪处分规定》(宁党办〔200654号)等相关法规制度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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