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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640100-110/2017-49104 发布日期:2017-09-20
发布机构: 银川市财政局 责任部门: 银川市财政局
名 称:关于下达银川市2017年第三批财政支农项目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

关于下达银川市2017年第三批财政支农项目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

银川市农牧局及各县(市)区财政局:

为促进市委、市政府政策意见的顺利实施,加强和规范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推进资金统筹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2017年市部门预算安排和银川市农牧局、银川市财政局联合印发《银川市关于落实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三精”农业发展扶持政策的通知》(银农发[2017]117号)和《银川市关于落实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保障现代农业健康发展支持政策的通知》(银农发[2017]118号)。经研究,现将银川市2017年第三批财政支农项目资金预算指标3308.01万元予以下达(详见附表)。同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市农牧局要严格按照各项目《实施方案》的要求和用途组织、监督项目实施,并按照项目资金指标所下达的项目内容、用途跟踪监督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及项目建设质量。同时要全面推行项目公开、公示制度,管理制度、资金分配结果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各界及群众监督。

二、各县(区)财政局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7]41号)。切实管好、用好财政专项支农资金,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不得随意变更或挤占、挪用、滞留项目资金,不得以任何形式提取项目验收工作费等费用。收到下达资金指标后,及时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同时配合项目建设单位,检查、监督项目实施单位对项目实施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三、市财政局、市农牧局将对各建设项目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问题的县(市)区进行通报批评,并核减项目资金,如发现在使用管理资金中,挤占、挪用、虚报、冒领等违纪违规行为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依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自治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自治区政府令69号)和自治区《关于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中违纪违规行为党纪政纪处分规定》(宁党办[2006]54号)等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制度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应责任。

四、此专项资金中3308.01万元列入“其他农业支出”(312—01—99)预算支出科目。

附件:银川市2017年第三批财政支农项目资金预算指标明细表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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