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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640100-110/2017-49138 发布日期:2017-11-03
发布机构: 银川市财政局 责任部门: 银川市财政局
名 称:银川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17年银川市第二批扶贫专项资金项目预算指标的通知

银川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17年银川市第二批扶贫专项资金项目预算指标的通知

银川市扶贫办及各县(市)区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打赢脱贫攻坚战和精准扶贫任务,把资金使用于建档立卡户结果相结合,与脱贫成效相挂钩,切实使资金惠及贫困户。根据2017年预算安排和银川市扶贫开发办公室、银川市财政局《2017年银川市政府扶贫专项资金支持政策试行办法的通知》(银扶贫办发[2017]40号)和《关于下达2017年银川市第二批财政专项扶贫计划的通知》(银扶贫办[2017]84号)的要求,经研究,现将2017年第二批扶贫专项资金558.56万元项目预算指标予以下达(详细见附表),同事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市扶贫办要严格俺找个《项目实施方案》要求和用途组织、监督项目实施,并按照项目资金指标所下达的项目内容、用途跟踪监督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及项目建设质量。同时要全面推行项目公开、公示制度,管理制度、资金分配结果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各界及群众监督。

    二、各县(区)财政局要严格按照《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8号)、《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自治区政府令69号)。切实管好、用好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不得随意变更或挤占、挪用、滞留项目资金,不得以任何形式提取项目验收工作费等费用。收到下达资金指标后,及时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同时配合项目建设单位,检查、监督项目实施单位对项目实施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三、市财政局、扶贫办将对各建设项目和资金使用情况进项检查验收,对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问题的县(市)区进行通报批评,并核减项目资金,如发现在使用管理资金中,挤占、挪用、虚报、冒领等违纪违规行为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依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自治区政府令69号)和自治区《关于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中危机违规行为党纪政纪处分规定》(宁党办[2006]54号)等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制度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应责任。

    四、本次下达资金558.56万元列“扶贫—生产发展”(20130505)预算支出科目。

   

    附件:2017年银川市第二批扶贫专项资金分配明细表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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