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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方式: | 图文方式 | 生成日期: | 2018-03-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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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银川市财政局 | 解读单位: | 银川市财政局 |
2018年3月26日 来源:自治区财政厅
为顺利推进我区水资源税改革,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财政厅印发了《自治区与市县水资源税收入划分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对《方案》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17〕80号),我区自
二、《方案》的主要内容
《方案》包括基本原则、主要内容、实施时间和过渡期限三部分。
(一)基本原则。《方案》提出了先统后分、绩效考核、总量控制、奖优罚劣四项基本原则。
(二)主要内容。水资源税收入全部划归自治区级收入;根据收入来源地和水资源管理成效进行再分配;水资源税收入中50%部分按照收入来源地返还给市县;其余50%部分,由自治区水利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各市县水资源管理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按考核办法奖励给水资源管理好的市县;按照我区现行财政体制,地级市和市辖区(不含红寺堡区)之间收入划分方式由地级市根据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等情况合理确定。
(三)实施时间和过渡期限。本方案自
三、核心内容解析
(一)改革前后收入划分情况。改革前,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号),我区水资源费实行区、市、县三级征收,征收的水资源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自治区和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审批权限分别征收水资源费。中央和地方按照1∶9的比例分享水资源费收入,地方收入由自治区和市县按审批权限分享。改革后,水资源税收入全部划为省级收入。
(二)先统后分,保障市县利益。按照资源税的统一体制,将水资源税统一划为自治区级收入后,将水资源税收入中50%部分按照收入来源地返还给市县。从改革前市县收入占比看,不仅能够保障市县既得利益,还加大了对市县的支持力度。
(三)强化主体责任,建立激励引导机制。为强化市县主体责任,引导市县加强水资源管理,将水资源税剩余50%部分,由自治区水利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各市县水资源管理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按照以奖代补的形式奖励给水资源管理好的市县,专项用于水资源管理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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