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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方式:图文方式 生成日期:2018-05-24
来源:银川市财政局 解读单位:银川市财政局

《宁夏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暂行)》解读


                                    2018年5月16日  来源:自治区财政厅

  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4号),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财政厅制定了《宁夏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督促做好重要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我区现行的《宁夏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宁财(办)发〔2006〕539号)自2006年制定和实施以来,有力地推动了我区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科学化、规范化管理,为推进我区农业综合开发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2017年1月,财政部颁布了修订后的《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4号),对农业综合开发政策作出了较大的改革与调整。为落实84号令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质服务”、适应财政管理改革的需要,结合我区实际,对《宁夏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新《办法》共五章五十条。

  二、目的意义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内外部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各项改革不断深化,对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原来的实施办法已不能满足要求,为主动适应农业农村发展新阶段面临的新形势、新变化,把握“三农”工作和财政改革发展的新要求,在“四化”同步发展战略中找准工作的突破口和着力点,有必要对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完善。

  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总体要求,在办法的制订中坚持权力下放、简化程序、优化管理、权责统一的基本原则。一是推进权力下放。按照统一组织、分级管理的原则,将立项评审、计划调整、竣工验收等部分管理权限下放到县级农发机构。二是简化工作流程。土地治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与初步设计合并编制;产业化发展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与项目建议书可以合并编制;产业化发展项目初步设计(实施方案)由项目实施单位自行审定后报县级农发机构备案,不再由农发机构审定;简化了项目调整、项目终止批复程序。三是强化监督管理,明确各级农发机构应当按照预算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实行政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三、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共9条:对农业综合开发作出了定义,明确了农业综合开发的主要任务、项目类型以及各类项目的开发重点。项目类型包括土地治理项目和产业化发展项目。明确了农业综合开发实施开发县管理,明确了自治区和市、县(区)农业综合开发机构在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中的职责。

  第二章 资金管理共12条:明确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中央财政支持、自治区级预算安排、市、县(区)财政投入和自筹资金等,鼓励引入投资基金,吸引社会资本,增加农业综合开发投入;明确了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主要采取因素法分配;明确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实行县级报账制,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报账;办法第二十一条对结余资金使用进行了明确: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竣工决算之前,通过工程招投标形成的结余资金,可用于增加当期项目工程量或提高建设标准,由县级农发机构负责审批并报自治区农发办备案。农业综合开发竣工项目结余财政资金由同级财政收回继续用于农业综合开发。

  第三章 项目管理共18条:明确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前期准备、申报实施、计划调整和竣工验收等方面内容。明确农业综合开发应制定开发规划和项目库,并实施动态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明确国家和自治区开展的创新试点项目、土地治理项目由自治区农发办负责组织评审。产业化发展项目由县级农发机构负责组织评审,评审结果报自治区农发办备案。办法第三十五条对项目终止、调整权责进行了明确:项目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期限的调整及终止项目,由自治区农发办负责批复,并报国家农发办备案;项目其他调整事项由县级农发机构负责批复,并报自治区农发办备案。经批准终止的项目,县级农发机构须在收到项目终止正式通知一个月内,将项目财政资金上缴同级财政。终止项目已发生的费用,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负担。明确项目实施单位应在项目批复后6个月内提出项目调整或终止申请,自治区农发办和县级农发机构应在收到项目调整或终止申请15个工作日内进行批复。

  第四章 监督管理共7条:为适应工作职能转变要求,增设了“监督管理”一章,主要内容有:一是明确各级农发机构应当按照预算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实行政务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二是要求各级农发机构应当制定、实施内部控制制度,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三是各级财政部门和各级农发机构应当加强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的预算绩效管理。四是明确财政部驻各地专员办应当按照工作职责和财政部要求,开展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有关预算监管工作。五是规定了农业综合开发违法违规问题的处理。六是要求各级农发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审计部门、财政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五章 附则共4条:明确了县级农发机构可根据本《办法》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明确了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及改革创新试点类项目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同时确定了《办法》的时效为2018年5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4月30日止。

  四、解读机关和联系方式

《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读,具体联系处室为自治区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电话:0951-6083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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