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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640100-101/2018-29540 | 效力状态: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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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银川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成文日期: | 2018-06-21 |
责任部门: | 银川市发改委 | 发布日期: | 2018-06-21 |
名 称: | 关于对银川市平颢新能源热力有限公司在成本监审过程中不提供完整准确数据的告诫通知 |
银川市平颢新能源热力有限公司:
“东热西送”供热项目被列入自治区、银川市2018年的重点项目工程,市委、市政府领导十分重视。我局按照市委、市政府领导的批示精神,特申请专项资金聘请银川市天华会计师事务所对银川市12家供热企业进行成本监审。为做好此项工作,银川市物价局和银川市住建局于2018年4月13日召开供热成本监审动员大会,要求各参与供热成本监审的供热企业都要按照《国家发改委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的要求如实、详细、准确、完整地提供相关数据,如不能按照要求提供数据,应提出意见,以便我们及时调整供热监审单位,确保成本监审数据的准确性。
银川市平颢新能源热力有限公司一是在会议上没有发表任何意见。二是填写的成本监审表中的数据不完全真实、准确,也没有向相关单位说明情况。三是在监审过程中仍然以各种理由不说明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耽误了事务所成本审核时间,同时造成天华事务所对你公司监审的结果完全失真,不能为供热定价提供真实的数据,造成了极坏的影响,严重破坏了“东热西送”供热项目的顺利实施。为此,我单位特提出以下告诫:
一、你单位给银川市供热成本监审工作造成的重大损失应向银川市住建局和银川市物价局提交书面检查;
二、你公司在住建局召开的供热大会上做出深刻的书面检查;
三、将你公司从本次成本监审项目单位中予以剔除;
四、保留处罚意见:根据成本监审情况及所造成的后果,待进行评估后,保留以下处罚:
(一)是否承担成本监审产生的费用;
(二)按照从低原则核定成本,并将不良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银川市物价局
2018年6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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