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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640100-101/2019-00013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银川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成文日期:2019-01-29
责任部门:银川市发改委 发布日期:2019-01-29
名 称:关于镇北堡镇自来水价格及污水处理费(试行)的批复

关于镇北堡镇自来水价格及污水处理费(试行)的批复

西夏区经济发展局、建设交通局:

你局报来《关于核定镇北堡镇自来水价格及污水处理费的请示》和《关于核定镇北堡镇自来水价格及污水处理费的补充请示收悉。经实地调查并经会议研究,认为镇北堡镇自来水厂及污水处理厂虽已投入使用,但实际生产能力只有设计能力1/4,营运时间只有半年,未有一个完整营运年度等实际情况,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制定的《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1998]1810)和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印发城市供水价格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宁价成发[2009]1)文件规定,现将镇北堡镇自来水价格及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试行)批复如下:

一、自来水价格

(一)居民用自来水(试行)价格:为保证现行价格与原来农村人畜饮水工程供水价格相互衔接,避免影响居民生活用水,同意你局延续已有人畜饮水工程供水价格,即:2.00/m³(试行)的居民用自来水价格。

(二)非居民用自来水(试行)价格:按照非居民用自来水价格和居民用自来水价格的比价关系,及周边市县自来水价格,确定非居民用自来水(试行)价格为:2.60/m³

二、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文件规定:县城、重点建制镇原则上污水处理费每吨应调整至不低于0.85元,非居民不低于1.20元。

(一)居民污水处理费(试行)收费标准:0.85/吨。

(二)非居民污水处理(试行)收费标准:1.20/吨。

二、其它规定及要求

(一)实行计量收费实行抄表到户、按量计费,统一使用票据,实行一户一

(二)要强化管理水厂和污水处理厂要加强管理,水质要达到国家要求,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建立成本核算机制,为今后制定正式水价提供依据。

(三)严格执行规定的价格和收费政策向社会公示自来水价格和污水处理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扩大或缩小各类用水类别范围,自觉接受社会和用户的监督。

(四)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要加大检查力度对价格违法行为按《价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五)此价格201931日起执行,执行期年。年后由企业提供完整的成本数据,价格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正式价格。


                                                银川市物价局

                                                2019128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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