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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方式:文字方式 生成日期:2019-01-24
来源:银川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解读单位:银川市发改委
政策原文:关于印发《银川市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银川市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的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民办教育健康发展,规范民办教育办学收费行为,我市制定出台了《银川市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细则》将于2019222日正式实施。现将本《细则》的出台背景、起草过程、主要内容等有关情况作如下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了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中央和自治区相继出台了多项政策推进民办教育改革。《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规定:“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实行自主定价,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政策由省级政府按照市场化方向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818号)规定:“规范民办学校收费,非营利性普通高中和义务教育民办学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学校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进行核定;其他类型民办学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民办学校自主决定。”

切实贯彻中央及自治区相关文件精神,我市制定出台了《细则《细则》明确了民办学校收费行为规则,一方面有利于民办学校依法依规治校,维护学校教育收费秩序,促进民办学校健康发展。另一方面有利于维护民办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细则》施行对规范我市民办教育收费行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起草过程

《细则》在制定过程中,严格履行了公众参与、合法性审查等程序。市发改委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根据国家、自治区教育收费政策,结合我市教育收费管理的实际情况,起草了《细则》(征求意见稿)。20181126日,以书面形式征求了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等20个部门意见。

20181128日,以召开座谈会形式,征求了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银川外国语实验学校、银川英才学校、银川景博学校、银川博文小学的意见。

20181129日,由我委法制机构委托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对《细则》进行了合法性审查。

20181225日至201919日,在银川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http://fgw.yinchuan.gov.cn)面向社会公布了《细则》全文,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

201912日,再次以书面形式征求了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市场监管局,三区经济发展局、教育局等11个部门的意见建议。

随后,综合各方面意见对《细则》进行了修改完善,经集体审议后发布。

三、主要内容

《细则》共有五章三十九条,明确了银川市民办学校收费管理的方式、规范民办学校收费行为、加强民办学校收费行为监管等内容。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主要明确制定的目的依据、适用对象等;

第二章“民办学校收费管理”:包括价格形式、政府定价范围、制定价格程序、定价原则等;

第三章“民办学校收费行为”:包括收费资格、收费期限、收费公示、退费原则、禁止性规定等;

第四章“学校收费监管”:包括收费监管、监督检查、信息公开、联合惩戒等;

第五章“附则”:包括解释部门和实施时间。

四、有关问题

(一)《细则》的适用范围?

答:《细则》适用于银川市辖区(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范围内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和其他民办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民办学校”)。

(二)民办学校收费按照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分类管理,范围如何划分?

《细则》以《宁夏回族自治区定价目录》(2018版)为依据,根据民办学校办学性质不同,对民办学校收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模式管理。民办非营利性普通高中、民办义务教育阶段中学、小学学费及住宿费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市人民政府按照补偿教育成本的原则,根据学校办学成本、社会承受能力、市场需求等因素进行核定。营利性普通高中等其他由非财政性经费举办的民办学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民办学校自主决定具体收费标准。

(三)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民办学校调整收费标准须履行哪些程序?

由民办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按学校类别和隶属关系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程序启动制定或调整价格程序。政府制定非营利性民办学历教育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应当依法履行定价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听取社会意见、集体审议、作出价格决定并及时向社会公告等程序。

(四)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民办学校调整收费标准须履行哪些程序?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民办学校调整收费标准前应征求学生及家长意见,公示调价理由、办学成本、调整幅度等情况,未经公示不得调整收费标准。

(五)《细则》对民办学校收费期限如何规定?

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按学期或学年收取学费、住宿费。其中,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普通高中按学期收费;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按学年收费。

民办学校对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按培训协议约定收取学费。其中,面向中小学生的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

学前教育按月收费。

六)对民办学校退费作了哪些规定?

明确了学生入学后因正当理由退(转)学或提前结束学业的,民办学校给学生办理退(转)学退费手续的具体要求。

学历教育,学生开学前申请退(转)学并经学校同意的,学校应按学期或学年退还收取的全部学费、住宿费;开学后申请退(转)学,学生退费实行按月退费(学年按10个月计算),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住宿费。

非学历教育,依据培训协议约定进行退费。

民办幼儿园,按月计算退费。幼儿在园天数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天数一半(含一半)的,幼儿园应当扣除实际在园天数后退还费用;超过一半的,当月费用不予退还。幼儿园停课的,幼儿园应当扣除实际在园天数后按月退还相关费用。

(七)再次明确民办学校举办者严禁收取的费用有哪些?

民办学校严禁收取与入学挂钩的费用,包括各类捐赠助学款、择校费、赞助费等,严禁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向学生摊派费用或强行集资,严禁违背学生意愿组织开展融资活动,严禁举办各种类型与招生挂钩的培训班和各种形式的升学考试并收费。严禁将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畴内应免费提供服务的事项和国家明确规定纳入公用经费开支或已明令禁止收取的项目列为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项目。严禁将讲义资料、试卷、电子阅览、计算机上机、取暖、降温、饮水、自行车看管、午休管理费(看护费)、校园安全保卫等作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严禁学校在军训期间向学生收取军训费、住宿费、交通费、照相费等费用。严禁代收商业保险费、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等。

(八)对民办学校办学行为的监管提出了哪些要求?

1、加强对民办学校收费行为的监管。行政审批部门、教育主管部门、价格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协同配合,按照各自职能,依法依规做好民办学校审批登记、开展专项治理、强化日常监管,切实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乱收费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2、严格落实政府职能部门对民办学校收费行为监督检查,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即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对辖区内列入随机抽查名单的民办学校进行现场抽查,并公开随机抽查结果,积极引导学校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自觉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市教育收费政策。

政策问答:您还可通过“市长信箱”栏目提交咨询留言,相关责任部门会为您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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