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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640100-112/2017-63496 | 效力状态: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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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银川市自然资源局 | 成文日期: | 2017-12-11 |
责任部门: | 银川市国土局 | 发布日期: | 2017-12-11 |
名 称: | 关于印发《银川市国土资源局非煤矿山扬尘污染整治工作管理制度》的通知 |
各分局、执法监察支队、矿管处、矿管所、各非煤矿山企业:
现将《银川市国土资源局非煤矿山扬尘污染整治工作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银川市国土资源局非煤矿山扬尘污染整治管理制度》
银川市国土资源局
2017年12月8日
银川市国土资源局非煤矿山 扬尘污染整治工作管理制度
为加强银川市非煤矿山扬尘污染整治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一、严格落实企业环境保护工作要求
1、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要求,安装环保设施,落实环保要求。开工生产前必须由环保部门进行验收并同意。
2、设施安装、开采加工、物料堆放及运输必须符合环保要求。
3、必须制定环保工作措施,专人负责企业环保工作。
4、各矿山企业堆料必须集中设置,并安装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密闭围栏;石粉等易扬尘料堆,必须予以覆盖。
5、矿区内车辆行驶的道路必须硬化,定时清扫,严格限定车速,并采取洒水降尘措施,控制扬尘产生。
6、各矿山企业运输道路出口处,必须设置立体喷淋设施,对运输车辆轮胎及车身进行冲洗,运输车辆驶出厂区之前必须加盖篷布。
7、破碎、筛分、皮带运输作业必须密闭,并按要求配置相应的除尘措施;如布袋除尘器等收集的粉尘,必须妥善处置,严禁随意堆放导致二次扬尘。
8、因气象等因素需要停采、停产、停运的,必须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落实。
9、矿山企业必须建立环境保护相关方案,明确责任人,并建立自查台账。
二、加强巡查检查力度
10、局执法监察支队、矿管处、矿管所加强联合,不定期对矿区非煤矿山企业扬尘污染整治工作进行白天日常巡查、夜间突击检查,白天巡查频次每周不低于3次,夜间突击检查频次每月不低于4次,车辆由执法支队协调执法平台车辆、矿管所公务用车共同保障。
11、西夏分局配合西夏区政府继续开展夜间打击违法盗采砂石资源行动,并将套门沟矿区、镇北堡矿区非煤矿山企业扬尘污染整治巡查工作纳入夜间巡查任务。
三、加大对违犯环境保护行为的处罚
12、企业未严格落实《环境影响评估报告》要求、环保设施未通过环保部门验收擅自进行生产的,由巡查人员责令其现场停工,由市国土资源局向违法企业下达整改通知,同时将违法线索移交环保部门进行处罚。
13、企业不按照环保要求进行开采、加工和运输作业的,由市国土资源局下达整改通知;未按期整改或拒不整改的,由市国土资源局安排专人对企业进行督查整改,对其扬尘污染行为进行取证,同时向环保部门移交线索进行查处。
14、对不落实环保要求或被环保部门查处的企业,市国土资源局将其违法违规行为记入“全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不履行环保部门处罚、拒不整改或不按期进行整改的,将企业列入“异常名录”,情节严重的,将企业列入“严重违法名录”。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