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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640100-112/2018-91061 | 效力状态: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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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银川市自然资源局 | 成文日期: | 2018-08-07 |
责任部门: | 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18-08-07 |
名 称: | 关于印发《银川市国土资源局档案对外查询制度》的通知 |
关于印发《银川市国土资源局档案对外查询制度》的通知
各处室、各分局、局属各事业单位:
《银川市国土资源局档案对外查询制度》已经研究制定,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银川市国土资源局
2018年8月7日
银川市国土资源局档案对外查询制度
第一条 银川市国土资源局档案对外查询是指对公检法部门、律师、用地单位等国土部门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查询档案。为规范国土资源档案资料查询活动,加强档案资料的管理、保护和利用,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级公安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检察院、法院及律师、用地单位、个人等查阅调取档案,对主动公开发布的档案资料,查询人员须持有有效身份证件,经办公室主任审批后方可查询。
第三条 各级公安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检察院、法院查阅调取档案,对依申请公开的档案资料,查询人员须持有有效身份证件(核对原件后留存复印件)、执行公务证明文件及需协助查询的档案清单,经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查询。除各级公安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检察院、法院外,其它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查阅调取档案,查询人员须持有有效身份证件(核对原件后留存复印件)、单位介绍信,经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查询。
第四条 律师查阅调取档案,对依申请公开的档案资料,查询人员须持有律师证(核对原件后留存复印件)、当事人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调查函、立案证明等相关材料及需协助查询的档案清单,经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查询。
第五条 用地单位或个人查询与本单位或本人相关档案资料,对依申请公开的档案资料,用地单位查询人员须持有有效身份证件(核对原件后留存复印件)、单位介绍信,个人查询须持有有效身份证件(核对原件后留存复印件)及相关证明材料,经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查询。
第六条 对不公开或涉密的档案资料,不得对外查询提供。如有特殊情况,确需查阅调取,须经局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查询。
第七条 档案管理人员要严格履行登记手续,做好档案对外查询记录,认真履行档案管理职责。
第八条 查询人员如需摘抄、复印、拍摄有关档案资料内容,须经分管领导同意,由档案管理人员代为办理。经核对无误签字确认后,加盖银川市国土资源局公章。
第九条 查询人员不准对档案进行涂改、污损、抽拆和标注、添加、更换及擅自摘抄。凡损坏档案者,应追究查询人员相关责任。
第十条 不动产登记档案对外查询依照《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80号)执行。其他相关法律对于档案资料的查询有规定时,依照法律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银川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