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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方式:图文方式 生成日期:2018-11-27
来源:银川市自然资源局 解读单位:银川市国土局
政策原文: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推进银川市辖区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关于深入推进银川市辖区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政策解读


政策原文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推进银川市辖区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一、起草背景

为健全节约集约用地制度,盘活建设用地存量,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和国务院审定,原国土资源部印发了《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意见(试行)》(国土资发〔2016〕147号);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印发了《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宁国土资发[2017]9号);国家、自治区要求各县(市)区政府细化各项配套制度,明确具体操作办法。为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关于深入推进银川市辖区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由银川市人民政府审议通过后予以实施。

二、主要内容

《关于深入推进银川市辖区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共五部分十四条,主要内容包括确定市辖区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项目范围、实施主体、再开发项目供地政策、税费及优惠政策、项目实施监管制度。

三、主要措施

(一)明确城镇低效用地的含义和改造范围,建立我市城镇低效用地数据库,编制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专项规划(2017-2020年)、年度实施计划。规定我市对没有列入2017-2020年专项规划的低效用地,可通过列入年度实施计划中实施;对没有列入数据库中的项目,可由辖区政府组织专家论证并上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确定低效用地再开发项目实施主体,鼓励国有土地使用权人自行改造、鼓励市场主体实施改造。

(三)明确了土地供应的方式及政策。一是自行开发改造(含工业用地变更用途),涉及划拨土地改变为出让的,或改变用途的,采取协议方式出让;二是原划拨土地改造后用途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继续按划拨方式使用;三是项目实施主体以收购或转让取得土地,并完成地上附着物拆迁后,按新的规划用途将改造用地协议出让给该实施主体,变更不动产登记证书。在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且不超出批准的规划容积率的前提下,开发项目由企业自求平衡,拆迁商业(办公)1平方米允许实施主体按原用途建设1.5平方米,超出部分依据项目规划用途按评估楼面地价补缴土地出让金,拆迁住宅及其它用地1平方米允许实施主体按原用途建设2平方米,超出部分依据项目规划用途按评估楼面地价补缴土地出让金。对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三地”提出解决办法,可进行归宗改造。加大产业类项目的支持力度,鼓励工业用地实行“退二进三”。

(四)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改造安置住房的开发主体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五)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工作流程。园区管委会及辖区政府是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项目的实施部门,负责项目的管理监督。对自行开发的项目及市场主体通过收购、转让土地实施开发建设的项目,由企业向园区管委会或辖区政府提出申请。银川市辖区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召集辖区政府、发改、规划、国土、住建、园林等部门对辖区上报的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项目进行实地勘察,并提出意见和建议。规划部门对辖区政府报送的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项目出具《规划设计条件审定意见书》,国土部门提出用地意见。完善监管协议制度,对自行开发和社会主体开发改造的项目,在改造方案正式批准之日起的三个月内,由项目监管部门(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政府)与改造主体签订监管协议;辖区政府引入社会资金实施的改造项目,竞得人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前,与监管部门签订监管协议。实施意见(试行)自2018年11月22日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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