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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640100-102/2015-00016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银川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成文日期:2015-05-29
责任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发布日期:2015-05-29
名 称: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2015年银川市节能预警调控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2015年银川市节能预警调控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2014-2015年银川市节能预警调控的通知

银政办发﹝2014﹞7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2014-2015年银川市节能预警调控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5月30日

 

 

 

 

 

 

 

 

 

 

 

2014-2015年银川市节能预警调控方案

 

    为了加强节能降耗目标管理和动态预警调控,确保完成“十二五”节能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宁夏节能降耗行动计划(2014年-2015年)》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节约资源基本国策,发挥节能降耗倒逼机制,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强化源头控制,推进技术进步,实施存量整治,加强依法监管,推进银川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形成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市场驱动、全社会参与的节能工作格局,确保实现“十二五”节能目标。

二、目标任务

(一)2014年全市万元GDP综合能耗比上年下降5.42%,社会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在772万吨标准煤以内。2015年全市万元GDP综合能耗比上年下降7.7%,社会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在784万吨标准煤以内。2015年万元GDP能耗比2010年下降21.75%。

(二)现有重点用能企业能源消费总量控制不增长。

(三)新增项目能耗水平和能源消费总量控制不超标。

(四)主要产品单位能耗水平达标率控制在85%以上。

三、基本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节能预警调控工作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节能办公室组织协调,各地区、各部门、各企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二)分类实施、单独调控的原则。对各地各企业的预警不搞一刀切,主要调控节能目标完成有差距的地区和企业。对具体调控的个体,要综合分析,单独调控。

(三)突出重点、有保有控的原则。着力调控淘汰类、限制类、单耗超限类及完成任务困难的企业和过度景观照明、亮化工程等,保障居民生活以及医院、学校等重要单位的合理用能,确保安全生产和社会稳定。

(四)服从大局、依法监管的原则。正确处理发展和节能的关系,做到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节能预警调控全程必须严格落实节能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将调控措施落到实处。

四、预警调控等级和调控内容

依据季度单位GDP综合能耗累计下降率与节能进度目标差距,将全市节能降耗预警级别设为Ⅲ级(黄色)、Ⅱ级(橙色)、Ⅰ级(红色),Ⅰ级为最高等级。

预警发布时间为1月、4月、7月和10月,调控措施从预警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执行期随能耗形势变化而定。

(一)Ⅲ级(黄色)预警

1.启动条件。当年度、季度单位GDP综合能耗累计下降率低于当年节能目标且差距在1至3个(不含)百分点时,启动Ⅲ级(黄色)预警。

2.启动程序。市统计局核算单位GDP能耗完成情况,市节能办组织相关单位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提出启动Ⅲ级预警和具体调控措施呈报市政府,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后,由主管市长签发Ⅲ级(黄色)预警通知,由县市区政府按照本方案和各自预警方案组织实施。

3.调控措施

(1)对预警调控地区,已经投入试生产的项目,延长试生产期限。

(2)对高于限额标准用能的企业和产品实行惩罚性电价。

(3)对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依据《国家节能法》有关规定责令停止使用。

(4)对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点用能企业,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整改。

(二)Ⅱ级(橙色)预警

1.启动条件。当年度、季度单位GDP综合能耗累计下降率低于当年节能目标且差距在3(含)-5个(含)百分点之间,启动Ⅱ级(橙色)预警。

2.启动程序。市统计局核算单位GDP能耗完成情况,市节能办组织相关单位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提出启动Ⅱ级(黄色)预警和具体调控措施呈报市政府,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后,由主管市长签发Ⅱ级(橙色)预警通知,由市节能办指导各县市区政府按照本方案和各自预警方案组织实施。

3.调控措施。

(1)对预警调控地区,已经建成的项目,暂停投入试生产;已经投入试生产的,延长试生产期限。

(2)对高于限额标准用能的企业和产品实行惩罚性电价。

(3)对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生产和使用。

(4)对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依据《国家节能法》有关规定责令停止使用。情节严重的,依据《国家节能法》有关规定和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 

(5)对综合能耗同比增长过快的重点用能企业实行限产调控。    

(6)对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点用能企业,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整改。

(三)Ⅰ级(红色)预警

1.启动条件。当年度、季度单位GDP综合能耗累计下降率低于当年节能目标且差距在5个(不含)百分点之上,启动Ⅰ级(红色)预警。

2.启动程序。市统计局核算单位GDP能耗完成情况,市节能办组织相关单位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提出启动Ⅰ级预警和具体调控措施呈报市政府,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后,由市政府市长签发Ⅰ级(红色)预警通知,市政府及组成部门按照本方案组织实施。

3.调控措施。

(1)对预警调控地区,实行项目“区域限批”,禁止审批、核准和备案新上项目。

(2)对预警调控地区,暂停对能耗超标企业执行政府扶持优惠政策。

(3)对预警调控地区,已经批准的项目,暂停开工;已经开工建设的,暂停建设;已经建成的,暂停投入试生产;已经投入试生产的,延长试生产期限。

(4)对高于限额标准用能的企业和产品实行惩罚性电价。

(5)依据《国家节能法》有关规定和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超标用能且没有达到限期治理要求的企业停业整顿或者关闭,供电部门停止供电。

(6)对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生产和使用。

(7)对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依据《国家节能法》有关规定责令停止使用。情节严重的,依据《国家节能法》有关规定和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淘汰。 

(8)对综合能耗同比增长过快的重点用能企业实行限产调控。    

(9)对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点用能企业,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整改。

(10)限制公用设施和大型建筑物的装饰性景观照明,建少大型商场、宾馆饭店、娱乐场所的日用电总量。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预警调控期间,各地区、部门要各尽其职,形成合力。市节能办要定期组织召开月度节能工作例会,通报节能形势和预警调控实施效果。各县(市)区、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要制定本地区节能预警调控方案,适时启动并组织实施。

(二)强化督查监察。健全各级节能监察机构,强化日常监管和专项执法监察。重点任务要跟踪督查,预警调控成效要及时评估。对拒不执行预警调控指令的,按相关规定采取强制措施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三)规范统计预测。各级节能主管部门要强化用能单位能源消费统计、核算的培训指导,规范能源管理基础。统计局要加强全市能源消费核算分析,按月统计各地区工业能耗,逢季度月要公布各地区单位GDP能耗完成情况。

(四)完善政策体系。建立节能降耗预警调控地方财政资金支持机制,积极兑现节能税收优惠政策。严格落实阶梯电价、惩罚性电价等能源价格政策,规范电力直接交易市场准入,保障预警调控顺利实施。

(五)加大宣传引导。各地区、部门要广泛宣传节能预警调控工作的内容和重要意义,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新闻媒体要积极挖掘先进节能技术和成功经验,主动曝光浪费能源和违法违规现象。

 

附件:1.2014年银川市规上工业能耗预警调控表

      2.银川市重点用能企业能源消费预警调控表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2014-2015年银川市节能预警调控的通知

银政办发﹝2014﹞7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2014-2015年银川市节能预警调控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5月30日

 

 

 

 

 

 

 

 

 

 

 

2014-2015年银川市节能预警调控方案

 

    为了加强节能降耗目标管理和动态预警调控,确保完成“十二五”节能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宁夏节能降耗行动计划(2014年-2015年)》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节约资源基本国策,发挥节能降耗倒逼机制,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强化源头控制,推进技术进步,实施存量整治,加强依法监管,推进银川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形成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市场驱动、全社会参与的节能工作格局,确保实现“十二五”节能目标。

二、目标任务

(一)2014年全市万元GDP综合能耗比上年下降5.42%,社会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在772万吨标准煤以内。2015年全市万元GDP综合能耗比上年下降7.7%,社会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在784万吨标准煤以内。2015年万元GDP能耗比2010年下降21.75%。

(二)现有重点用能企业能源消费总量控制不增长。

(三)新增项目能耗水平和能源消费总量控制不超标。

(四)主要产品单位能耗水平达标率控制在85%以上。

三、基本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节能预警调控工作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节能办公室组织协调,各地区、各部门、各企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二)分类实施、单独调控的原则。对各地各企业的预警不搞一刀切,主要调控节能目标完成有差距的地区和企业。对具体调控的个体,要综合分析,单独调控。

(三)突出重点、有保有控的原则。着力调控淘汰类、限制类、单耗超限类及完成任务困难的企业和过度景观照明、亮化工程等,保障居民生活以及医院、学校等重要单位的合理用能,确保安全生产和社会稳定。

(四)服从大局、依法监管的原则。正确处理发展和节能的关系,做到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节能预警调控全程必须严格落实节能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将调控措施落到实处。

四、预警调控等级和调控内容

依据季度单位GDP综合能耗累计下降率与节能进度目标差距,将全市节能降耗预警级别设为Ⅲ级(黄色)、Ⅱ级(橙色)、Ⅰ级(红色),Ⅰ级为最高等级。

预警发布时间为1月、4月、7月和10月,调控措施从预警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执行期随能耗形势变化而定。

(一)Ⅲ级(黄色)预警

1.启动条件。当年度、季度单位GDP综合能耗累计下降率低于当年节能目标且差距在1至3个(不含)百分点时,启动Ⅲ级(黄色)预警。

2.启动程序。市统计局核算单位GDP能耗完成情况,市节能办组织相关单位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提出启动Ⅲ级预警和具体调控措施呈报市政府,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后,由主管市长签发Ⅲ级(黄色)预警通知,由县市区政府按照本方案和各自预警方案组织实施。

3.调控措施

(1)对预警调控地区,已经投入试生产的项目,延长试生产期限。

(2)对高于限额标准用能的企业和产品实行惩罚性电价。

(3)对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依据《国家节能法》有关规定责令停止使用。

(4)对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点用能企业,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整改。

(二)Ⅱ级(橙色)预警

1.启动条件。当年度、季度单位GDP综合能耗累计下降率低于当年节能目标且差距在3(含)-5个(含)百分点之间,启动Ⅱ级(橙色)预警。

2.启动程序。市统计局核算单位GDP能耗完成情况,市节能办组织相关单位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提出启动Ⅱ级(黄色)预警和具体调控措施呈报市政府,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后,由主管市长签发Ⅱ级(橙色)预警通知,由市节能办指导各县市区政府按照本方案和各自预警方案组织实施。

3.调控措施。

(1)对预警调控地区,已经建成的项目,暂停投入试生产;已经投入试生产的,延长试生产期限。

(2)对高于限额标准用能的企业和产品实行惩罚性电价。

(3)对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生产和使用。

(4)对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依据《国家节能法》有关规定责令停止使用。情节严重的,依据《国家节能法》有关规定和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 

(5)对综合能耗同比增长过快的重点用能企业实行限产调控。    

(6)对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点用能企业,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整改。

(三)Ⅰ级(红色)预警

1.启动条件。当年度、季度单位GDP综合能耗累计下降率低于当年节能目标且差距在5个(不含)百分点之上,启动Ⅰ级(红色)预警。

2.启动程序。市统计局核算单位GDP能耗完成情况,市节能办组织相关单位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提出启动Ⅰ级预警和具体调控措施呈报市政府,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后,由市政府市长签发Ⅰ级(红色)预警通知,市政府及组成部门按照本方案组织实施。

3.调控措施。

(1)对预警调控地区,实行项目“区域限批”,禁止审批、核准和备案新上项目。

(2)对预警调控地区,暂停对能耗超标企业执行政府扶持优惠政策。

(3)对预警调控地区,已经批准的项目,暂停开工;已经开工建设的,暂停建设;已经建成的,暂停投入试生产;已经投入试生产的,延长试生产期限。

(4)对高于限额标准用能的企业和产品实行惩罚性电价。

(5)依据《国家节能法》有关规定和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超标用能且没有达到限期治理要求的企业停业整顿或者关闭,供电部门停止供电。

(6)对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生产和使用。

(7)对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依据《国家节能法》有关规定责令停止使用。情节严重的,依据《国家节能法》有关规定和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淘汰。 

(8)对综合能耗同比增长过快的重点用能企业实行限产调控。    

(9)对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点用能企业,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整改。

(10)限制公用设施和大型建筑物的装饰性景观照明,建少大型商场、宾馆饭店、娱乐场所的日用电总量。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预警调控期间,各地区、部门要各尽其职,形成合力。市节能办要定期组织召开月度节能工作例会,通报节能形势和预警调控实施效果。各县(市)区、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要制定本地区节能预警调控方案,适时启动并组织实施。

(二)强化督查监察。健全各级节能监察机构,强化日常监管和专项执法监察。重点任务要跟踪督查,预警调控成效要及时评估。对拒不执行预警调控指令的,按相关规定采取强制措施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三)规范统计预测。各级节能主管部门要强化用能单位能源消费统计、核算的培训指导,规范能源管理基础。统计局要加强全市能源消费核算分析,按月统计各地区工业能耗,逢季度月要公布各地区单位GDP能耗完成情况。

(四)完善政策体系。建立节能降耗预警调控地方财政资金支持机制,积极兑现节能税收优惠政策。严格落实阶梯电价、惩罚性电价等能源价格政策,规范电力直接交易市场准入,保障预警调控顺利实施。

(五)加大宣传引导。各地区、部门要广泛宣传节能预警调控工作的内容和重要意义,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新闻媒体要积极挖掘先进节能技术和成功经验,主动曝光浪费能源和违法违规现象。

 

附件:1.2014年银川市规上工业能耗预警调控表

      2.银川市重点用能企业能源消费预警调控表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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