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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640100-102/2017-02157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银川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成文日期:2017-03-08
责任部门:银川市工信局 发布日期:2017-03-08
名 称:关于印发银川市2017年节能监察工作计划的通知

关于印发银川市2017年节能监察工作计划的通知

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工信(发改、经发)局,各级节能监察机构:

现将银川市2017年节能监察工作计划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执行。

  

附件:银川市2017年节能监察工作计划

  

  

银川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节能办公室  

2017年3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银川市2017年节能监察工作计划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工业节能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 2016年第33号)、《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2016年第33号)等节能相关法律法规,按照《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2017年节能监察工作计划的通知》要求,依法推进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充分发挥节能监察的监督作用,促进工业企业加强能源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计划。

一、工作任务

(一)节能监察

1.电解铝和水泥企业阶梯电价执行情况专项核查。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电解铝企业用电实行阶梯电价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2530号)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水泥企业用电实行阶梯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75号)有关要求,对电解铝企业铝液电解交流电耗进行核查;对水泥生产企业的可比熟料(水泥)综合电耗进行核查。对2016年国家重大工业节能专项监察中已下达整改意见书的企业,及时跟踪问题整改落实情况。(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2.燃煤电厂专项监察。按照自治区统一部署,对我市330MW以上火电机组组织实施监察,重点监察企业执行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强制性节能标准、地方能耗限额标准、燃煤发电机组节能改造情况。(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市工信局,配合单位:各县(市)区工业主管部门)

3.其他领域专项监察。重点对大型商场、超市、宾馆、公共建筑能源消费情况和能耗限额执行情况进行监察。(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配合单位:市工信局)

4.日常监察。一是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情况的监察。对照《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第一批、第二批、第三批、第四批)等政策文件,对工业企业执行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制度情况进行监察。二是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岗位设立、能源管理负责人聘任情况,主要工业产品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监察。(责任单位:市工信局,配合单位:  各县(市)区工业主管部门)

(二)基础工作

1.节能监察培训。组织全市节能监察人员开展业务能力培训,组织重点用能单位开展节能管理、宣贯节能法律法规等方面的培训。

2.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及月度能耗信息数据报送检查工作。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二、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工业主管部门、各级节能监察机构要高度重视节能监察工作,加强沟通协调,建立多部门联合、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促进联合执法,形成监察合力。市级节能监察机构要积极配合本级工业、商务、机关事务管理等主管部门和自治区节能监察机构的工作,加强人员调配,确保各项监察任务顺利完成。

  (二)依法实施节能监察。各级节能监察机构要按照依法行政的总体要求,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认真贯彻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严格规范节能监察工作程序和执法行为,进一步强化执法人员的法治意识、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提升工作效能,塑造队伍良好形象,督促重点用能单位依法用能、合理用能。

  (三)有效运用监察结果。节能监察工作要做到执法有依据、监察有落实、处罚有结果。对存在不合理用能行为的企业,各级节能监察机构应下达节能监察意见书,提出节能建议或者节能措施;对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管理制度和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企业,应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进行跟踪检查并督促落实;对整改期限届满、整改未达到要求的企业,应建立黑名单制度,向社会公布相关情况。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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