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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2022年09月修订)

为了更好地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编制《银川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本《指南》将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及时更新。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如发生变化,本指南将及时更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银川市工信局网站查阅,也可以到银川市工信局办公室咨询。

   一、公开的原则和信息分类

    本《指南》所述政府信息,是指本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除属国家秘密、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以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公开后可能回影响国家和公共利益的信息外,本机关将及时、准确公开政府信息。

    本机关公开政府信息,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原则。

    本机关公开政府信息有两种类型: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类。主动公开是指本机关主动将《条例》等要求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依申请公开指符合《条例》等规定,但不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程序向本机关申请公开。

    二、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银川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银川市人民政府网站“银川市工业和信息化”微信公众号、官方微博“@银川工信”等政务新媒体查阅,也可以到银川市工信局办公室咨询。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在受理点公开两种公开形式。受理点为银川市工信局办公室咨询。本机关还将采用新闻发布会、通报、便民资料及新闻媒体等辅助性方式公开。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按程序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受理机构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本机关具体受理机构为银川市工信局办公室。联系电话:0951-6888676;工作时间:正常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 通信地址: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166号银川市工信局办公室(银川市行政中心1号楼809室);邮政编码:750011;传真号码:0951-6888672;电子邮箱地址:ycsgxj@163.com

    (二)提出申请

    向本机关提出申请的,填写《银川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复制有效。为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银川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门户网站上直接填写《申请表》,申请人填写后提交即可。

    2.当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银川市工信局办公室当场提出申请。

    3.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申请人以方式1或方式3提出申请时,受理机构认为需要当面核实有关证明的,可以要求申请人到银川市工信局办公室接受核实。

    (三)申请处理

    受理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予以登记,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需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需征求意见的,征求第三方和其他行政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答复期限内。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受理机构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中止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期限内,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受理机构将向申请人书面说明情况。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1)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公开范围的,将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公开范围的,但其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的,如能够作区分处理,将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如不能够作区分处理,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将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对能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将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名称及联系方式。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机关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将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四)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行政机关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及自治区有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五)注意事项:

1.填写《申请表》时,应按规定填写真实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信息;所需政府信息内容应当描述明确,包括能够据以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发布时间、文号或者便于查询的其他特征;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载体形式;

2.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

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受理机构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4.政务咨询、信访举报、非政府信息公开方面投诉等事项,不属于依申请公开业务范围。可拨打12345热线询问相关政策或者反映相关情况,也可通过银川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民互动”频道提供的各类互动渠道咨询或反映。

    四、不予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受理机构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4.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五、救济渠道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