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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640100-123/2017-50280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银川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成文日期:2017-06-30
责任部门:银川市国资委 发布日期:2017-06-30
名 称:银川市财政局 银川市国资委关于印发《银川市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银川市财政局 银川市国资委关于印发《银川市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市直有关部门、有关企业:

  为规范和加强银川市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财政补助及资金管理,根据《自治区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宁财企发[2017]346号)、《银川市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方案》(银政办发〔2017〕15号)、《银川市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维修改造标准及费用测算指导意见》(银政办发〔2017〕1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了《银川市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银川市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银川市人民政府国有           银川市财政局

          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7年6月30日 

  银川市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银川市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根据《自治区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宁财企发[2017]34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银川市国有企业是指银川市有关主管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含原政策性破产企业),包括自治区下放企业和银川市属企业。

  自治区下放企业是指1998年1月1日以后自治区下放市县的企业,包括自治区下放政策性破产企业和自治区下放其他企业。

  银川市属企业包括1998年1月1日以后银川市政策性破产企业和银川市属其他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包括自治区补助资金、银川市本级补助资金和县(市)区政府补助资金。

  第四条  补助资金要设立资金专用账户,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严格加强补助资金内部控制管理。补助资金所产生利息用于“三供一业”分离移交支出。

  第二章  补助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补助范围包括:

  (一)银川市属政策性破产企业和其他企业在2016年1月1日以后实施分离移交的“三供一业”。

  (二)自治区下放政策性破产企业和其他企业在2016年1月1日以后实施分离移交的“三供一业”。

  第六条  补助资金用于对“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费用的补助,分离移交费用包括相关设施维修维护费用,基建和改造工程项目的可研费用、设计费用、旧设备设施拆除费用、施工费用、监理费等。

  第七条  补助资金按照“三供一业”分项目户均改造费用补助标准、改造居民户数和补助比例等因素测算。

  (一)自治区下放政策性破产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补助资金按照宁财(企)发[2017]346号文件执行,户均改造费用补助标准为每户3.2万元,分项目为供水0.60万元、供电0.70万元、供热(气)1.10万元、物业管理0.80万元,由自治区财政厅全额补助,补助比例为100%。

  (二)自治区下放其他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补助资金按照宁财(企)发[2017]346号文件执行,户均改造费用补助标准为每户3.2万元,分项目为供水0.60万元、供电0.70万元、供热(气)1.10万元、物业管理0.80万元,由自治区财政厅补助50%,银川市财政局补助50%。

  (三)银川市属政策性破产企业和其他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补助资金由银川市财政局全额补助,补助比例为100%。

  应分配补助资金总额=Σ(“三供一业”分项目户均改造费用补助标准×改造居民户数×补助比例)。

  第三章 补助资金申请、预拨和清算

  第八条  自治区下放企业和银川市属企业与国有供电、供水、供热和物业管理企业已签署“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协议的,可申请预拨补助资金。维修改造和分离移交完成后,“三供一业”移交企业应当及时申请清算补助资金。

  第九条  “三供一业”移交企业应当向市国资委报送补助资金预拨申请文件,主要报送以下数据和资料:

  (一)分离移交总体工作方案、年度工作计划和资金安排;

  (二)自治区下放企业、银川市属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协议;

  (三)拟分离移交项目基本情况、维修改造费用预算金额及测算说明。

  第十条  “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年度工作完成后,移交企业随同补助资金预拨申请文件一并报送清算申请文件,主要包括以下数据和资料:

  (一)分离移交年度工作计划完成情况;

  (二)分离移交维修改造费用支出情况,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情况;

  (三)分离移交协议、监理报告、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报告、分离移交清单、资金支付凭证等。

  第十一条  银川市国资委对各移交企业报送的补助资金预拨和清算申请文件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送银川市财政局。

  第十二条  银川市财政局核定市本级财政应补助金额,并按照标准预拨和清算。其中,银川市属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已实现分离移交,以分离移交改造发生的维修改造费用据实清算。自治区下放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已实现分离移交,以分离移交改造居民户数为重点进行清算。

  第四章  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和本办法规定。

  第十四条  补助资金年度如有结余,可按预算管理办法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十五条  银川市财政局会同银川市国资委加强对补助资金的预算监管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十六条  项目申报单位是项目管理第一责任人,对所申报项目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主体责任,如有虚报、瞒报或者重复申报补助资金等行为,将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和国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补助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相关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在使用补助资金中存在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5年内实施。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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