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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640100-123/2018-82644 | 效力状态: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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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银川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成文日期: | 2018-11-26 |
责任部门: | 银川市国资委 | 发布日期: | 2018-11-26 |
名 称: | 关于印发《银川市国资委机关政务公开制度》的通知 |
委机关各处:
现将《银川市国资委机关政务公开制度》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银川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8年10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银川市国资委机关政务公开制度
为推进和规范国资委机关政务公开工作,提高国资工作的透明度,进一步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务信息的权益,促进依法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全市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银党办〔2016〕99号)及《银川市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银政办发〔2018〕102号)精神,结合我国资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银川市国资委机关政务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二条 银川市国资委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是全委政务信息公开的领导机构,其办公室设在综合处,具体负责委机关政务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包括:组织编制国资委机关政务信息公开指南、公开目录;研究制定委机关政务信息公开有关制度;设立委机关政务信息公开查询电话,管理国资委依申请公开政务信息的电子邮箱;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国资委提出的要求获得政务信息的申请。
第三条 综合处负责主动公开政务信息的工作;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国资委提出的要求获取政务信息的申请;保管、维护和更新本机关的政务信息。
第四条 银川市国资委应当主动公开下列政务信息:
(一)国资委机关机构设置、职责范围等组织机构情况;
(二)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情况;
(三)国资业务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四)国资公告;
(五)组织国有企业年度考核工作;
(六)主要业务工作的进展、完成情况、重点工作;
(七)重要会议情况、发展规划、工作计划、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八)单位预决算;
(九)人事任免公告、公开选拔、公开招考;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第五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国资委机关政务信息不予公开。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国资委机关政务信息,可以按照规定程序予以公开。国资委机关政务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公开可以公开的内容。
第六条 银川市国资委改革发展与产权管理处和考核评价与监事会工作处在公开政务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保密检查,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报部保密部门审定。
第二章 主动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七条 根据本办法第四条应当主动公开的国资委机关政务信息,根据内容和需要,采用以下形式公开:
(一)银川市政务公开网;
(二)银川市国资委网站;
(三)银川市主要新闻媒体;
(四)国资委制度汇编或者其他正式出版物;
(五)政务信息公开目录或者有关宣传资料;
(六)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形式。
应当主动公开的国资委机关政务信息,可以采用一种或多种形式公开。
第八条 银川市国资委政务信息公开内容原则上由制作该信息的处室负责提交综合处进行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应当自信息形成或者变动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首先在银川市政务网站信息公开栏内公开,同时也可采用第七条规定的其他形式公开。
第十条 银川市国资委政务信息公开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综合处按本办法或有关领导指示、决定,提出信息公开要求;
(二)改革发展与产权管理处和考核评价与监事会工作处对拟公开的内容进行核实,并依照保密规定进行保密审查;
(三)根据拟公开内容和职责权限提交相关科室分管委领导批准;
(四)主任签发;
(五)采用适当形式公开;
(六)收集信息公开后的反馈意见。
第十一条 对已经公开的信息失效的,银川市国资委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需备案后撤销下网。其他原因需要撤销下网的,应当由申请撤销下网人或单位说明理由,经银川市国资委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进行(撤销)下网。
第十二条 银川市国资委各处室2016年11月1日后产生的文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要求予以公开;2018年10月1日前已经产生、现行有效的文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进行梳理,符合公开要求的,逐步予以公开。
第三章 依申请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银川市国资委向其提供与自身相关的政务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向银川市国资委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提交书面申请或在银川市政务公开网站提交申请。书面申请应当有对所需政务信息的内容描述,并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四条 银川市国资委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或有关业务主管处室收到申请后,应当进行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况给予答复:
(一)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二)无法当场答复的,应当于接到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需要转交有关部门答复的,应当于2个工作日内转交,承接单位应当于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三)已经向社会公众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四)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政务信息,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五)不属于国资委掌握范围的政务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告知联系方式;
(六)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十五条 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经银川市国资委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同意,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征询第三方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第十六条 依申请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务信息,综合处除可以收取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检索、复制、邮寄、递送等成本费用外,不得以有偿服务或者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提供。申请人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综合处审核同意,可以减免有关费用。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十七条 市国资委信息公开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当明确责任追究的负责机构,责任追究的对象、标准、程序、形式。
第十八条 市国资委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应当于每年3月1日前公布政务信息公开年度报告,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动公开政务信息的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政务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务信息的情况;
(三)政务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因政务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十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国资委机关出现不依法履行政务信息公开义务的行为,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举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银川市国资委政务信息公开制度由银川市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