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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640100-113/2018-26546 | 效力状态: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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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银川市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18-06-01 |
责任部门: | 银川市环保局 | 发布日期: | 2018-06-01 |
名 称: | 关于印发《银川市散乱污企业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
银川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银川市滨河新区(经济实验区)党工委和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蓝天工程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清除“散乱污”企业,彻底解决环境污染顽固问题,依据自治区“蓝天碧水·绿色城乡”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印发<散乱污企业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蓝天碧水办〔2018〕49号),制定了《银川市散乱污企业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联系人:吴晓楠 王存科
联系电话:0951-8679813 8679845
邮 箱:ycsdqwrfzk@163.com
银川市蓝天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6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银川市散乱污企业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
为扎实推进“散乱污”企业整治, 实现“清零”目标,有效解决环境突出问题,全力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气污染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宁政办明电发〔2017〕97号)、《中共银川市委办公厅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2018年蓝天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银党办〔2018〕26号)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排查整治对象
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无证无照、证照不全、无环保设施,违法建设、违规经营,不符合当地产业布局规划和不在工业聚集区的“散乱”企业和涉水、涉气超标排“污”企业。
二、排查整治范围
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贺兰县、永宁县、灵武市各辖区全域。
三、排查整治安排
(一)排查分类。2018年7月20前,在2017年“散乱污”企业排查整治基础上,进一步深化“散乱污”企业及集群排查整治工作。对从事有色金属熔炼加工、橡胶及其制品生产、制革、化工、陶瓷烧制、铸造、丝网加工、轧钢、耐火材料、炭素生产、活性炭生产、石灰密、砖瓦密、水泥粉磨站、废塑料加工,以及涉及涂料、油墨、胶黏剂、有机溶剂等使用的印刷、家具等小型制造加工涉气企业开展拉网式全面排查, 按照“关停取缔一批、限期搬迁一批、停产整治一批”原则,分类建立“散乱污”企业排查分类清单 (见附件1、附件2、附件3)。
(二)清理整治。根据排查分类清单对“散乱污”企业完成整治,对于需依法依规关停取缔或整治后(关停取缔类)仍达不到要求的企业做到“两断三清”,即断水、断电、清除原料、清除产品、清除设备,6月底前完成绕城高速内散乱污企业的关停取缔;10月底完成全域散乱污企业的关停取缔。对于列入整合搬迁(限期搬迁类)至合规工业园区的企业,按照发展规模化、现代化产业的原则,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环保设施,开展建设项目验收。列入升级改造(停产整治类)的企业,按照可持续发展和清洁生产要求,对污染治理设施全面提升改造,达到环保要求。升级改造完成并经由产业指导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环保部门等政府相关部门联合审核验收后方可投入运行,并向社会公告,接受监督。对“散乱污”企业集群要实行整体整治,制定总体整治方案并向社会公开,按照统一标准、统一时间表的要求,同步推进区域环境综合整治和企业升级改造。
(三)督查核实。在2018年8月10日前,自治区、银川市将组成督查组依据各地排查分类清单逐个项目开展督查核实,对存在瞒报漏报、违法排污、未批先建、异地转移等违法违规行为,根据职责分别移交纪委监委和执法部门,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对违法企业依法上限处罚。
(四)巩固提高。各县(市)区要充分发挥街道、乡镇和村、社区等基层力量,紧紧围绕“散乱污”企业及企业集群开展群防群治,坚决杜绝已取缔的单位和企业死灰复燃或异地转移,打赢“散乱污”整治攻坚战。
四、责任分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是本次排查整治的落实责任主体,负责具体落实排查整治各项工作任务,要将任务分解细化,明确责任人和完成时限。
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统一监督管理,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公安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水利厅、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等牵头部门按照《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责任的通知》(宁党办〔2016〕60号)中各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责任以及具体任务分工,负责检查、指导、督促各市、县(区)和宁东管委会做好排查整治工作,同时要完善政策措施,加大扶持力度,充分调动地方和企业积极性;配合单位按照具体任务分工认真做好相关配合工作。国网宁夏电力公司配合做好断电工作。企业是污染治理的实施主体,应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制定整治计划,实施综合整治。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推动责任落实。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宁东管委会要高度重视,紧盯工作目标落实到位,做好排查整治工作的安排部署、组织协调、验收总结,各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各地政府,切实做好监督指导。各地、各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排查整治工作,确定工作联系人,于2018年6月1日前报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二)明确清单信息,确保整治到位。各地在工作开展中要以高度的责任感,采取有效工作方式,做到不留死角、不留尾巴、不留隐患,对排查出的单位或企业信息要详细,分类要合规合理,治理措施要可行,确保整治到位,实现“散乱污”清零。
(三)按时总结上报,做好信息公开。各地市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于2018年7月31日前将“散乱污”企业排查分类清单(见附件1、附件2、附件3)报领导小组办公室;2018年10月22日前报送“散乱污”企业排查工作总结。在工作过程中,要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接受群众和媒体监督,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将及时公开各地“散乱污”企业排查分类清单及整治工作完成情况。
附件:1.“散乱污”企业排查分类表(关停取缔类)
2.“散乱污”企业排查分类表(限期搬迁类)
3.“散乱污”企业排查分类表(停产整治类)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