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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640100-113/2018-27432 | 发布日期: | 2018-06-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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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银川市生态环境局 | 责任部门: | 银川市环保局 |
名 称: | 关于印发《2018年银川市环境监测计划》的通知 |
各县(市)区环境保护(分)局,基层各单位:
现将《2018年银川市环境监测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银川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6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18年银川市环境监测计划
为全面做好2018年全市环境监测工作,按照环保部、自治区环保厅和全市环境管理工作要求,制定2018年银川市环境监测工作计划。
一、环境质量监测
(一)环境空气质量监测
1. 银川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
监测事权:银川市6个国控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监测事权为国家事权,7个区控城市空气质量监测点位监测事权为区控事权。国控城市空气质量监测点和区控城市空气质量监测点分别由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以下简称区站)委托社会化运维公司承担日常运维,经费分别由国家和自治区财政保障经费负责。
监测点位: 6个国控监测点位(国家事权):兴庆区(上海东路)、金凤区(宁安大街、贺兰山东路)、西夏区(文昌北街、学院路)、清洁对照点贺兰山马莲口。
7个省市控监控点位(省级事权):永宁迎宾大道、贺兰银河北街、灵武灵州大道、阅海湾商务区、强家庙社区、滨河新区、宁化生活区。
监测项目:SO2、NO-NO2-NOX、PM10、PM2.5、CO、O3、气象五参数、能见度。
监测时间:每天24小时连续监测。
数据报送:以VPN方式报送实时数据。
国控网站点由第三方运维公司于每日 12 时前通过国家直管站数据审核报送平台审核并报送前一日的小时数据。
评价方法: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和《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范(试行)》(HJ663-2013)评价6项污染物。
任务分工:国控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由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委托第三方运维公司承担日常运维。省市控监测点位由环保厅委托第三方运维公司承担日常运维工作。
银川市环保局负责各站点的站房用地、站房建设或租赁、安全保障、电力供应、网络通讯和出入站房等日常运行所必需的基础条件保障工作,涉及站房租金、电费、网络通讯费等费用支出的由社会化运维公司承担。区站及银川市环境监测站对辖区环境空气质量数据进行统计评价,按照月度、年度编制环境空气质量分析报告,以满足国家及区、市(县)各级政府对空气污染治理能效、环境空气质量知情及考核的需求。
2.酸雨监测
监测事权:为地方事权,中央财政补助部分运行经费,由银川市环境监测站开展监测。
监测点位:银川市环境监测站、远郊点鸣翠湖
监测项目:pH、电导率、降水量以及硫酸根、硝酸根、氟、氯、铵、钙、镁、钠、钾9种离子浓度
监测时间:逢降水必测,每天上午9:00 到第二天上午9:00 为一个监测采样周期。
质量保证:执行《酸沉降监测技术规范》(HJ/T165-2004)。
数据报送:按酸雨例行监测数据格式和方式报送监测数据,每月5日前将上月监测数据报送区站综合室。
任务分工:酸雨监测为总站委托地级城市环境监测站开展工作,中央财政补助部分运行经费。银川市环境监测站承担该项工作。
3.降尘监测
监测事权:为地方事权,由银川市环境监测站开展监测。
监测点位:银川市环境监测站、银湖巷、宁安大街、西花园派出所、长城须崎铸造股份有限公司和贺兰山自然保护区(马莲口管理站)六个监控点位。
监测指标:降尘
监测时间:每月连续采样30天(±2天)。
数据报送:每月5日前将上月监测数据报送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综合室。
(二)地表水水质监测
1.地表水水质监测
监测点位范围:
(1)黄河银川段国控断面(国家事权):黄河叶盛公路桥断面(左、右两个点位)、黄河银古公路桥断面(左、中、右三个点位)。
(2)湖泊断面(省级事权):阅海、[西夏区-金凤区交界(南绕城高速公路旁)、金凤区-永宁县交界(植物园芦草洼入口)、亲水大街桥、金凤区-兴庆区交界(贺兰山路与唐徕渠交接处)、金凤区-贺兰县交界(阅海闸以北1000米)、洪西干沟桥断面]、鸣翠湖。
排水沟入黄口断面(省级事权):银川市第一排水沟(青铜峡与永宁交界、永宁入黄口断面),四二干沟(金凤区-贺兰县交界、入黄口断面)、银新干沟(八里桥断面、入黄口断面)、灵武东沟(入黄口断面)、永二干沟(入黄口断面)、大河子沟(宁东与灵武交界、汇入灵武东沟前断面)、中干沟(入黄口断面)、永清沟(入黄口断面)、第二排水沟(入黄口断面)。
监测项目:
(1) 现场监测项目
河流断面现场监测项目为水温、PH、溶解氧和电导率。
湖库点位现场监测项目为水温、PH、溶解氧、电导率和透明度。
(2)实验室分析项目
河流断面实验室分析项目为高锰酸盐指数、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铜、锌、氟化物、硒、砷、汞、镉、铬(六价)、铅、氰化物、挥发酚、石油类、阴离子表面活性剂和硫化物。
湖库点位实验室分析项目为高锰酸盐指数、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铜、锌、氟化物、硒、砷、汞、镉、铬(六价)、铅、氰化物、挥发酚、石油类、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硫化物和叶绿素a。
监测时间:每月 1~10 日完成所有断面的采样工作;国控断面每月18日前完成实验室分析及数据上报工作,数据通过系统直报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省控断面每月 15 日前,完成实验室分析及数据上报工作(逢法定假日可顺延),数据报送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
工作方式:地表水环境质量国控断面(点位)监测为国家事权,中央财政保障经费。2018年全部国控断面均由总站统一运行管理,采用采测分离模式,采样委托社会化运维公司承担,按照采测分离软件系统每月下发的任务单要求银川市承担实验室密码样分析任务,监测结果通过采测分离系统进行上报。监测结果由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于次月初公开。
区控断面(点位)监测为自治区事权,自治区财政保障经费;今年将积极推进区控监测断面(点位)的事权上收工作,上收后由区站委托地市环境监测站或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监测工作。
质量保证:按照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及规范》(HJ/T 91-2002)、《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和《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 监测任务作业指导书》要求,加强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工作,确保监测数据真实、准确。 国家网运行的质控措施包括内部质量控制和外部质量监督,以内控为主外控为辅,强化主要环境要素的全过程质量控制。制定国家地表水监测质控技术方案,实行数据直报。
区控网监测参照国家网监测要求进行。
数据报送:国控地表水采测分离实验室分析的实行数据每月18 日前,通过“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环境监测数据平台”直报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法定节假日可顺延),同时报送区站。
国控地表水并行监测数据和省控地表水例行监测数据每月15 日前报送区站综合室。每季度将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推送的地表水监测数据统计报表报送市环保局规划计划处。
报送监测数据时,若监测值低于检测限,在检测限后加“L”,检测限应该满足国家地表水Ⅰ类标准值的1/4;未监测则填写“-1”,并写明原因;如监测断面水质异常,由区站组织监测任务承担单位进行核查,并向区站和总站报送核查结果。
数据审核:所有断面(点位)监测分析结果须经过单位内部三级审核;采用采测分离模式监测的断面(点位)要按照《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采测分离数据审核工作方案》,分步进行数据初审、复审、抽审和入库工作。
任务分工:地表水国控断面由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委托银川市环境监测站承担实验室分析工作。
地表水湖泊断面、排水沟断面监测工作由银川市环境监测站承担。
2.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省级事权)
监测范围:黄河雷台村(国家地表水自动监测站)、银川(区控地表水自动监测站)
监测项目:国家水质自动监测河流监测五参数(水温、pH、溶解氧、电导率和浊度)、氨氮、高锰酸盐指数、总磷、总氮、叶绿素a、VOCs、生物毒性和粪大肠菌群等。
银川监测五参数(水温、pH、溶解氧、电导率和浊度)、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总磷、总氮、叶绿素a等。
监测频次:执行《国家地表水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办法》,每4小时监测一次。根据需要可调整至1小时一次。
质量保证:执行《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及规范》(HJ/T 91-2002),《国家地表水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办法》(总站水字〔2007〕182号)及《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
数据报送:水质自动监测周报数据于每周一中午12:00之前通过国家水质自动监测数据传输系统报送周报数据,报送区站综合室。
区控水质自动站周报数据由各相关环境监测站于每周一中午12:00之前报送区站综合室。
任务分工:水质自动站监测为省级事权,自治区保障经费。事权上收前,银川市环境监测站承担该项工作。
(三)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地方事权,数据上报国家)
监测范围:
地市级城市水源地:银川市南郊水源地、东郊水源地、北郊水源地、南梁水源地(备用)、南部水源地(备用)、征沙水源地(备用)
县级城镇水源地:永宁县第二水源地、贺兰县水源地、灵武崇兴水源地。
监测项目:
①常规监测:《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1993)中23项(环函[2005]47号),并统计当月总取水量。各地可根据当地污染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区域特征污染物。(注:23个监测项目为PH值、总硬度、硫酸盐、氯化物、铁、锰、铜、锌、挥发酚、阴离子合成洗涤剂、高锰酸盐指数、硝酸盐氮、亚硝酸盐氮、氨氮、氟化物、氰化物、汞、砷、硒、镉、六价铬、铅和总大肠菌群。)
②全分析:《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1993)中的39项。
监测时间:
① 常规监测:在用水源地每月 1~10 日采样监测一次,备用水源地每半年采样监测一次(前后两次采样至少间隔 4 个月)。如遇异常情况,则须加密监测。
②全分析:每年6~7月进行一次水质全分析监测(包括在用和备用水源地)。
质量保证:按照《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64-2004)及《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有关要求执行。 数据报送:
⑴常规监测
地市级水源地:每月15日前将本月常规监测数据报送区站综合室。
县级城镇水源地:每年7月10日及次年1月10日前将常规监测数据报送区站综合室。
⑵全分析监测数据和评价报告
各水源地全分析监测数据编写评价报告,每年9月15日前上报区站综合室。
数据填报格式:
报送监测数据时,若监测值低于检测限,在检测限后加“L”, 表1的基本项目检测限应该满足地表水Ⅰ类标准值的1/4;表2和表3项目检测限须满足标准值的1/4;未监测项目填写“-1”,并写明原因;如监测断面水质异常,由相关环境监测站组织核查并向区站和总站报送超标原因分析。
报送取水量时,水源地当月未取水填写“0”,并注明原因(如备用水源地);未获得取水量信息填写“-1”。
若在用水源地当月未监测,则该水源地数据行填“-1”,并注明原因(如备用水源地);已停用水源地则不再报送监测数据并证明已停用。
任务分工:城市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为地方事权,地方保障工作经费,数据报送区站和总站。银川市环境监测站承担6个城市水源地的监测工作;城镇水源地由银川市环境监测站和水源地所在县(市)环境监测站共同承担。
(四)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国家事权)
监测范围:全区国家土壤环境监测网背景点。根据国家土壤点位的相关要求,负责银川市土壤国控基础点位监测的相关工作。
监测项目:
(1) 所有样品测试项目必测项目
土壤理化指标:土壤 pH、有机质含量和阳离子交换量;
无机污染物:钴、氟、镉、汞、砷、铅、铬、铜、锰、钒、锂、钠、钾、铷、铯、银、铍、镁、钙、锶、钡、硼、铝、镓、铟、铊、钪、钇、镧、铈、镨、钕、钷、钐、铕、轧、铽、镝、钬、铒、铥、镱、钍、铀、锗、锡、钛、锆、铪、锑、铋、钽、碲、钼、钨、溴、碘、铁、硒、锌和镍等61种元素的全量;
有机污染物:六六六、滴滴涕和苯并[a]芘;
特征污染物: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 0~20cm表层土壤样品增加测试项目选测项目
无机污染物:钒、锰、钴、银、铊和锑等。
① 有效态
砷、镉、钴、铬、铜、汞、锰、镍、铅、钒、锌、硒和氟等13种元素。
②有机污染物
有机氯农药、多氯联苯(PCBs)、多环芳烃(PAHs)和酞酸酯等。
监测时间:2018 年8月底前完成全部监测工作。
质量保证:内部质量控制执行总站《国家环境监测网质量体系文件》和《2018 年国家网土壤环境质量监测技术要求》,银川市环境监测站根据工作任务编写质量管理报告,并报区站。
数据报送: 2018年8月底前完成全部监测及数据上报工作,数据上报至区站水室。
报送监测数据时,若监测值低于检测限,在检测限后加“L”;未监测则填写“-1”,并写明原因;如监测数据异常,需组织核查并向总站报送核查结果。
任务分工:银川市环境监测站配合区站进行土壤样品采集、制样和测试。
(五)声环境监测(地方事权,数据上报国家)
监测点位(三区):功能区声环境质量监测点位10个。城市区域环境噪声监测点位214个。城市道路交通噪声监测干线总长198.1公里。
新增监测范围:县级以上城市,由县级环境监测机构负责监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划定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并进行管理。据此,确定声环境质量监测范围为县级以上城市。
监测项目:区域声环境质量监测、道路交通噪声监测及城市功能区声环境质量监测。 监测时间:执行《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 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HJ640-2012)的规定。
(1)城市区域声环境质量监测
全年开展1次昼间监测,1次夜间监测,每个网格监测10分钟。监测工作应安排在每年的春季或秋季。
(2)城市各类功能区声环境质量监测
每季度监测1次,每个点位连续监测24小时。
(3)城市道路交通噪声环境质量监测
全年开展1次昼间监测,1次夜间监测,每个监测点监测20分钟,记录车流量(中小型车、大型车)。监测工作应安排在每年的春季或秋季。
质量保证:质量保证按照《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HJ640-2012)的相关规定执行。
数据报送:
(1)城市各类功能区声环境质量数据
于2 月 25 日、5 月 25 日、8 月 25 日、11 月 25 日前将城市功能区声环境质量监测数据报送区站综合技术室。
(2)城市区域声环境质量数据和城市道路交通声环境质量数据于11月15日前经审核后报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
任务分工:银川市环境监测站承担三区声环境质量监测工作。县级监测站负责确定本辖区内声环境功能区,完成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的技术报告。银川市环境监测站负责指导工作。
(六)农村环境质量监测 (地方事权,数据上报国家)
监测点位:贺兰县金贵镇金贵村、贺兰县立岗镇兰光村、贺兰县金贵镇雄英村,每个村内各布设1个大气环境监测点位、1个饮用水水源地监测点位。金贵镇金贵村布设一个污水处理站出口监测点位。贺兰县县域布设地表水进出口监测断面(金贵汉延渠断面、平罗黄河大桥断面)。
监测项目:环境空气质量(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可吸入颗粒物)、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1993)中23项)、土壤环境质量和地表水水质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必测项目:化学需氧量、氨氮;选测项目:pH、五日生化需氧量、悬浮物、总磷、粪大肠菌群)、县域地表水(《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的基本项目24项),参加“以奖促治”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的村庄须加测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含人工湿地)出水水质。具体内容和技术要求详见《全国农村环境质量试点监测技术方案》(环发[2014]125号 )。其中,村庄地表水水质监测需要增设监测点位,在村庄范围选择最大河流(水系)的出、入境位置各布设1个监测断面,如有湖库,增加布设1个监测点位。
监测方法:详见《全国农村环境质量试点监测技术方案》(环发〔2014〕125号)。
质量保证:内部质控执行《全国农村环境质量试点监测技术方案》(环发〔2014〕125号),监测任务承担单位负责统一实施内部质控并对监测数据质量负责。对现场采样过程进行现场检查,实验室发放有证标准物质进行考核。外部质控由总站和区站组织开展,质控方式包括现场检查、交叉检查、委托质控等。
监测时间:饮用水水源地、县域地表水每季度监测一次、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每半年监测一次。环境空气于2月10日、5月10日、8月10日和10月10日开展现场采样工作。
数据报送:银川市环境监测站负责填报本行政区监测数据并报送区站生态室。3月、6月、9月和12月5日前报送环境空气质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以及河流湖库水质监测数据;6月和11月10日报送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监测数据;12月5日前向区站生态室报送本辖区农村环境质量监测年度报告(其中包括村庄的背景资料,同时对水、空气和土壤环境的主要污染问题进行分析,提出相关的对策和建议)。
任务分工: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现场采样工作由贺兰县环境监测站承担(采样设备及耗材由银川市环境监测站提供),水质监测及环境空气质量实验室分析工作由银川市环境监测站承担。当工作细则发生变化时,按照专项文件执行。
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一)重点排污单位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污染源监测要求: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按照《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国办发[2015]56号)、《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6]63号)、《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81号)的要求,统筹安排落实全区各项污染源监测任务,确定2018年度自治区重点排污单位名单及监测计划。
银川市环保局应开展重点排污单位监督性监测,监测范围为本地区重点排污单位,监测项目、监测频次依照排放标准、法律法规和排污许可制实施等污染源监管需求确定。对于监测超标的排污单位,应适当增加监测频次。自治区环保厅组织开展对辖区内重点排污单位抽测抽检、以及市县级监测机构的重点排污单位监测质控情况检查和监测能力考核。国家组织开展跨省区重点排污单位监测质量巡查、抽测及自行监测情况抽查,具体方案另行制定。
监测范围:《2018年自治区重点监控企业名单》、《2018年银川市市控重点监控企业名单》中有废水或废气排放的企业。
监测内容:废水、废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及流量,废气无组织排放浓度。
涉重金属企业应按照排放标准的规定监测重金属排放企业车间废气和废水排口(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重金属浓度以及企业总排口、雨水排放口排放的重金属浓度。
监测项目:
废水监测项目:执行行业或地方排放标准的,按照行业或地方排放标准以及该企业环评报告书及批复的要求确定监测项目;执行综合排放标准的,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中表 6-2所列项目和该企业环评报告书及批复的要求确定监测项目。城镇污水处理厂的监测项目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该标准中表 1 和表 2 的 19 项为必测项目,表 3 项目为选测项目)。
废水监测项目均包括废水流量。
废气监测项目:执行行业或地方排放标准的,按照行业或地方排放标准以及该企业环评报告书及批复的规定确定监测项目;执行综合排放标准的,参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试行)》(环发〔2000〕38 号)附录二和该企业环评报告书确定监测项目。
废气监测项目中均包括流速,燃煤电厂均包括汞及其化合物。
监测时间和频次:
监测频次按照执行的排放标准、法律法规和排污许可等有关要求确定。对于监测超标的排污单位,应适应增加监测频次。监测活动采取监测监察联动或双随机等方式进行。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双随机”抽查办法》(试行)和《2017年银川市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专项检查的实施方案》的相关要求,今年起对污染源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日常监管,更侧重于“双随机”执法联动监测。
废气主要污染物颗粒物(烟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每年至少进行2次监督性监测,上半年1次,下半年1次。季节性生产企业生产期间主要污染物每个生产期监测1次。废气每次监测有3组有效监测数据,每组为1个小时的均值。
废水每次监测有2组有效监测数据。
废水每年至少有1次排放污染物的全指标监测。
存在超标现象的,增加监测频次,根据情况不定期进行多次监测。
市控污染源企业每年监测一次,存在超标现象的,应根据本地监管需要加强监督性监测,适当增加监测频次。
废水每年至少有1次排放污染物的全指标监测。
信息中心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检查,银川市环境监测站配合开展现场抽测工作,并将结果及时反馈至信息中心;信息中心每半年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第三方运营公司开展考核工作。
严格执行 “双随机”执法模式和“按日计罚”制度的配合监测工作。存在超标现象的,增加监测频次,根据情况不定期进行多次监测。
企业自行监测的时间和频次按照《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执行。
质量保证 :严格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2002)、《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HJ/T 92-2002)、《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397-2007)、《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技术规范》(HJ/T 373-2007)的要求,对污染源监测的全过程进行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
监测任务分工:污染源监测工作经费由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全额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银川市环境监测站承担辖区内所有国控、省控、三区(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市控重点排污单位源、普通源监督性监测工作。
两县一市环境监测站承担各自辖区内市控重点源(含医院)、普通污染源企业的监督性监测工作。
企业自行监测是企业的责任和义务,地市级环保部门要督促辖区内重点监控企业按照《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并向社会公布本单位的污染物排放状况信息。可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污染物排放状况监测和CEMS比对监测。
数据报送:
(1)银川市环境监测站发现监测结果超标的,银川市信息中心发现自动监测设备比对不合格以及自行监测开展情况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要及时向银川市环保局和银川市环境监察支队通报。
(2)采用全国污染源监测数据管理软件录入、汇总、报送污染源监督性数据。国控重点源企业用全国污染源监测数据管理软件录入、汇总、报送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包括污染源不定期监督性抽查数据)。并于每月5日前报送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环境信息与统计室邮箱(Hjjczxz@126.com)。
(3)银川市环境监测站按季度收集、汇总辖区内重点污染源排放监测数据(包括临时配合环境监察机构抽查监测结果),于3、6、9、12月的5 日前报送区环境监测中心站环境信息与统计室。两县一市负责将辖区内市控重点源、普通源监测数据按季度汇总整理,于4、7、10和次年1月的5日前,上报银川市环保局和银川市环境监测站进行备案。
(4)银川市环境监测站按季度编写辖区内排污单位监督性监测报告;获取辖区内超标企业名单及超标信息形成污染源监测信息,并及时报送区环境监测中心站环境信息与统计室。市站按季度编写辖区内污染源排放监督性监测报告,提取行政区内超标企业名单及超标信息形成污染源监测信息,并及时报送区站环境信息与统计室。
(5)在抽测过程中,发现受企业委托承担污染源监测的社会检测机构有弄虚作假或不按技术规范行为的,及时报告自治区环保厅,自治区环保厅依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经费保障:银川市监督性监测及质量抽测经费由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全额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考核:自治区环保厅年底将组织专家,对计划的执行情况逐项进行考核。
(二)银川市一般排污单位监督性监测每年应不少于一次,并根据监管需要配合市环境监察支队等单位(部门)开展监测。
三、专项工作
发布内容:银川市未来24h、48h、72h环境空气质量预报数据,包括空气质量等级、AQI范围、首要污染物。
发布时间和频次:每日15时前
发布方式:通过“全国空气质量预报联网信息发布管理平台” (网址: http://106.37.208.228:8081/Home/index)和银川市环保局网站“空气质量预报”进行发布
任务分工:银川市环境监测站和银川市环境信息中心共同承担。
(二)银川市重点减排项目监督性监测
按照2018年减排体系建设要求及《2018年银川市减排重点监控企业名单》开展相关监测工作。
(三)河长制监测
监测范围:按照《中共银川市委办公厅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河长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通知》及银川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纳入河长制管理范围的地表水体质监测工作的通知》中要求的监测断面。
监测时间和频次:每月监测一次。
任务分工:银川市环境监测站承担。
(四)黑臭水体监测
监测范围:挡浸沟、银东干沟、城市四排、第二排水沟、银新干沟、西大沟、平伏桥四清沟、陈家圈沟、满城街东侧排水沟等9条黑臭水体。
监测时间和频次:每季度监测一次。
任务分工:银川市环境监测站承担。
(五)污水处理厂专报监测
监测范围:三区内TOT、BOT模式运营的污水处理厂。
监测内容:污水处理厂进出口水质中悬浮物、CODCr、BOD5、NH3-N及总磷。
监测时间和频次:每月监测一次。
任务分工:银川市环境监测站承担三区(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污水处理厂监测工作。
(六)冬季锅炉监测工作
监测范围:银川市三区两县一市范围内供暖锅炉。
监测内容:颗粒物、SO2、NOx、林格曼黑度。
监测时间和频次:采暖期监测一次。
任务分工:银川市环境监测站承担三区(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锅炉监测工作。两县一市环境监测站承担各自辖区内冬季锅炉监测工作。
按照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要求配合污染源普查工作。
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工作方案》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实施方案》具体要求执行。
(九)环境监测质量控制
(1)国家环境监测质量控制
落实两办《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厅字[2017]35号)精神,认真贯彻执行《“十三五”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方案》(环办监测[2016]104号),加强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和质量控制,提升环境监测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保障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加强质量管理工作机制与质控体系建设
以满足新形势下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需要为目的,进一步理顺国家环境监测网质量管理工作机制。响应国家“谁考核、谁监测”的号召,保障用于评价、考核的环境监测数据不受行政干预。
按照国家的思路进一步理顺由国家环境监测质控平台—区域环境监测质控实验室—环境监测机构与运维机构组成的三级环境监测质控体系运行机制,实现环境质量监测活动溯源传递和全过程质量控制。
国家环境监测网质量管理日常工作
1)环境空气监测质量监督核查
①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PM2.5)自动监测比对
开展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PM2.5)手工比对。
总站统一采购采样滤膜,区站自动监测室集中称重后分发至运维服务单位。运维服务单位负责颗粒物自动监测手工比对,采样后由区域区站站自动监测室统一称重。
每个城市选取1—3个国控城市站每月至少开展一次手工比对,每次比对应获得不少于5个有效时段的比对数据。
区域站(农村站)和背景站根据工作需要开展。
②臭氧自动监测量溯源与量值传递
接收国家溯源比对。
按照《环境空气自动监测臭氧标准传递工作实施方案》要求按时开展臭氧量值逐级传递/溯源工作,保证其负责的环境空气监测点位臭氧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溯源性。区域站(农村站)和背景站根据工作需要开展臭氧量值溯源工作。
③气态污染物(SO2、NOX、CO)自动监测盲样
④质量体系运行情况核查
2)国家地表水环境监测质量控制
①对承担采测分离工作的分析测站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开展检查,重点针对质量管理运行中的人员持证、监测方法选用、质控措施有效性评估、仪器设备管理、标准物质(样品)使用、记录和报告的完整性和溯源性等进行检查。
②跨省界断面联合监测
③委托质控对采样过程开展监督检查,主要检查采样、交接过程是否规范
④积极响应国家采测分离政策。
3)土壤环境监测质量保证
(2)自治区环境监测网质量控制保证
1)环境空气监测质量监督核查
①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PM2.5)自动监测的手工比对
采用手工采样器与自动监测设备进行同时段采样比对,来评价监测数据质量。区站自动室按照50%-60%比例抽取区控城市站进行比对核查。每次比对应获得不少于5个有效时段的比对数据,并组织各地市每季对辖区内30%比例的区控城市站进行一次颗粒物手工比对、采样流量核查,全年至少覆盖所有监测站点。区站将不定期的进行飞行检查。
②臭氧自动监测量溯源与量值传递
区站自动室负责全区臭氧量值溯源与量值传递工作,每年不少于一次对各地市臭氧校准仪进行量值传递;每半年按照一定比例抽取各地市辖区内区控城市站进行一次臭氧比对和传递核查。
银川市环境监测站每半年对辖区内每个区控城市站臭氧分析仪进行一次臭氧量值传递。
③气态污染物(SO2、NOX、CO)自动监测盲样
④质量体系运行情况核查
2)区控网城市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质量控制
城市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监测任务承担单位须做好监测数据的三级审核工作,对监测结果负责,对有问题数据及时进行反馈和报告,并将监测结果上报自治区中心站。根据水源地的水质状况,选取2-4个重点城市的饮用水水源地,针对实际监测中存在问题较多、超标次数较多的项目由区站和市站开展比对考核。
3)土壤环境监测质量保证
4)声环境质量监测
5)生态监测
6)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质量控制
①样品采集质量控制措施
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样品的监测项目、采样频次、采样点位、采样断面及位置、采样器具均按相关规定执行,样品的保存、运输和记录按照《水质采样技术指导》HJ494-2009、《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指导》HJ495-2009及《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中具体要求进行,根据监测项目要求选择符合要求的样品容器、保存方法。现场填写污染源监测现场调查表、采样原始记录表。采样后,尽快将样品送回实验室分析测定并做好样品交接记录。
② 样品分析质量控制措施
采样过程采集10%的外平行样品,每一批次样品做一次全程序空白样品测试,分析人员在每批样品的分析中采取分析不低于样品数20%的明码平行样、10%的加标样的自控措施,质量管理员定期发放标准样品作为密码质控样的他控措施,以确保分析样品的精密性和准确性。
(3)重大项目及外部委托监测的质量控制
环境监测质量控制与保证
1) 实验室能力考核
参加总站、国家认监委每季度组织一次能力考核,2018年共四轮,考核内容分别为水中总氮、土壤重金属砷和镉、水中苯系物以及固废中总铬。
参加区站组织的全区环境监测系统不定期开展实验室有证物质考核及比对考核。
2) 计量认证与持证上岗考核
继续开展2018年环境监测机构持证上岗考核工作,制定年度考核计划并实施。
3) 质控日常管理
制定银川市环境监测站质控工作计划、内审、管理评审和质量监督计划并监督实施。
4) 质控总结报告的编写
按照总站要求,监测站须编写质控报告,于2018年12月10日前报区站质控室。
四、环境应急监测工作
严格按照《银川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预案》要求,做好应急监测物资、设备、技术和人员的储备;积极参加区、市环保局组织的应急演练。如遇突发应急事故,全力保证环境应急监测的三个“第一时间”: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第一时间开展监测、第一时间报送监测结果。
五、环境质量管理工作
质量管理和控制工作按照《2018年全区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计划》与《2018年银川市环境监测站质控工作计划》的要求执行。
六 环境监测业务培训
按照《2018年银川市环境监测站业务培训计划》的要求执行。
七、环境质量报告编制
按照《环境质量报告书编写技术规范》(HJ641-2012)要求,银川市监测站及时完成《银川市2017年环境质量报告书》,报告要求各要素评价方法和标准执行国家、环保部和总站相关标准、规范、技术规定和办法等。报告书任何地方不允许标注秘密、涉密等字样。报告书内的图表均要求可编辑模式,并于2018年4月10日前以Word版本上报区中心站。
2018年监测计划中各监测任务所涉及的事权及数据报送情况一览表
序号 | 监测任务 | 事权 范围 | 数据报送情况 |
1 | 环境空气国控监测点位 | 国家事权 | 上报国家 |
2 | 黄河银川段国控断面 | ||
3 | 地表水国控水质自动监测(雷台村) | ||
4 | 土壤环境质量监测 | 上报区站 | |
6 | 环境空气区控监测点位 | 省级事权 | 上报区站 |
7 | 湖泊断面 | ||
8 | 排水沟断面 | ||
9 | 地表水区控水质自动监测() | ||
10 | 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 | 地方事权 | 上报国家 |
| 酸雨监测 | 上报区站 | |
11 | 农村环境质量监测 | ||
12 | 声环境监测 | ||
13 | 降尘监测 |
2018年银川市环境监测计划任务名录
附件1:
2018年银川市水环境监测断面名单
表1 黄河水质监测断面名单(国家事权)
黄河叶盛公路桥断面(左、右两个点位) |
黄河银古公路桥断面(左、中、右三个点位) |
表2 湖泊水体监测断面名单(省级事权)
阅海 |
鸣翠湖 |
[西夏区-金凤区交界(南绕城高速公路旁)] |
[金凤区-永宁县交界(植物园芦草洼入口)] |
[亲水大街桥] |
[金凤区-兴庆区交界(贺兰山路与唐徕渠交接处)] |
[金凤区-贺兰县交界(阅海闸以北1000米)] |
[洪西干沟桥断面] |
表3 排水沟及其交接断面监测名单(省级事权)
银川市第一排水沟: |
银川市第一排水沟(青铜峡市与永宁县交界) |
银川市第一排水沟(永宁县入黄口断面) |
四二干沟: |
四二干沟(金凤区-贺兰县交界) |
四二干沟(入黄口断面) |
银新干沟: |
银新干沟(八里桥断面) |
银新干沟(入黄口断面) |
永二干沟: |
永二干沟(经纬创业园断面) |
永二干沟(入黄口断面) |
大河子沟: |
大河子沟(宁东与灵武市交界) |
大河子沟(汇入灵武东沟前断面) |
第二排水沟: |
第二排水沟(新水村新水桥断面) |
第二排水沟(入黄口断面) |
三二支沟: |
三二支沟(镇锁桥暖泉农场十队断面) |
中干沟: |
中干沟(入黄口断面) |
灵武东沟: |
灵武东沟(入黄口断面) |
永清沟: |
永清沟(入黄口断面) |
表4 城市及城镇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监测名单(省级事权)
所属区域 | 水源地名称 | 使用状态 | 任务分工 |
银川市 (三区) | 东郊水源地汇水口(三水厂) | 在用 | 银川市环境监测站 |
北郊水源地汇水口(六水厂) | 在用 | ||
南郊水源地 (二、五水厂) | 在用 | ||
南梁水源地 | 备用 | ||
南部水源地 | 备用 | ||
征沙水源地 | 备用 | ||
永宁县 | 永宁县第二水源地水厂 | 在用 | 银川市环境监测站、永宁县环境监测站 |
贺兰县 | 贺兰县丰登镇水源地水厂 | 在用 | 银川市环境监测站、贺兰县环境监测站 |
灵武市 | 灵武崇兴水源地水厂 | 在用 | 银川市环境监测站、灵武环境监测站 |
附件2:
银川市2018年自治区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表5 废水重点排污单位(30家)
序号 | 辖区 | 企业名称 | 任务 分工 |
1 | 兴庆区 | 达力(银川)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第一污水处理厂 | 银川市环境监测站 |
2 | 兴庆区 | 上实环境(银川)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 |
3 | 西夏区 | 达力(银川)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第二污水处理厂 | |
4 | 西夏区 | 达力(银川)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第三污水处理厂 | |
5 | 西夏区 |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宁夏石化公司(化肥) | |
6 | 西夏区 |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宁夏石化公司(炼油) | |
7 | 西夏区 | 银川宝塔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 |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