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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640100-113/2018-27698 | 发布日期: | 2018-06-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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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银川市生态环境局 | 责任部门: | 银川市环保局 |
名 称: | 关于印发《银川市2018年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实施方案》的通知 |
各县(市)区环保(分)局、局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环保部《关于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的通知》(环环监〔2016〕172号)、自治区环保厅《关于做好2018年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的通知》(宁环办监察发〔2018〕34号)及银川市环保局《银川市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实施方案》(银环保发〔2017〕34号)要求,现组织制定了《银川市2018年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联系人:银川市环境监察支队 张海轩
电话:0951-8679845
电子邮箱:zhengjike@126.com
银川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6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银川市2018年工业污染源全面
达标排放实施方案
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工作是自治区第十二次党代会明确的2018年度环境保护重点工作任务,按照环保部《关于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的通知》(环环监〔2016〕172号)、《2018年全国环境监察执法工作要点》自治区环保厅《关于做好2018年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的通知》(宁环办监察发〔2018〕34号)及银川市环保局《银川市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实施方案》(银环保发〔2017〕34号)有关要求,促进全市工业企业主要污染物持续达标排放,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达标排放是企业履行环境责任的基本义务和底线要求,是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是切实改善环境质量的工作基础,是建立健全环境治理体系、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基本要求。继续深入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要切实加强与排污许可制改革的衔接,摸清行业底数,实施分类管理,加强信息公开,强化督查问责,实施排污许可证“核发一个行业、清理一个行业、达标一个行业、规范一个行业”。
二、实施范围和方式,及达标评判标准
(一)实施范围和方式
达标计划中的工业污染源是指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的固定污染源,包括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工业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等污染物的生产型企业。2018年完成除2017年已完成了全面达标排放的火电(含自备电)、水泥(含熟料生产和粉磨站)、煤炭开采业、造纸、印染(指丝、纱、线、毛及制品的印染)、污水处理厂、垃圾焚烧厂、制革及毛皮加工等8个行业(不含这8个行业中,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新的排放标准的企业)以外的,如石油化工、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重点行业、生物发酵企业、20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等其他行业工业企业污染物全面达标工作的排查、评估工作。全面达标排放实施工作由各辖区环保部门负责,市局项目科和支队要及时安排人员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督查,确保工作按时完成。
(二)达标评判标准
全面达标排放是指工业污染源排放污染物应达到国家、地方或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有行业标准的,优先执行行业排放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执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业,还应达到排污许可证所载明的排放要求。原则上应采用执法监测或在线监测数据用于达标评判。各级环保部门可将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结果作为判定工业污染源是否达标排放的依据。
三、工作任务及时间安排
(一)开展排查,摸清底数
工作内容:在深入总结2017年实施全面达标排放工作基础上,明确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责任要求,确定辖区内重点行业工业污染源名录,采取“企业自查、随机抽查”的方式,结合排污许可证核发、日常监管、违法案件查处、污染源在线监控等情况,对辖区内工业污染源排放情况进行深入分析。通过排查和监测,掌握辖区内工业污染源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情况和污染物排放情况,以及污染物偷排偷放、污染防治设施运行不正常、在线监控数据造假等环境违法问题。依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结合电力、工商、环境统计等信息,彻底摸清行政区域内工业污染源底数,6月15日前,按行业建立工业污染源清单。尤其是对已于2017年底前发放排污许可证的火电等14个行业(火电、造纸、水泥、石化、焦化、电镀、平板玻璃、原料药、制革、制糖、纺织印染、农药、有色金属、氮肥),要进行重点排查。重点排查时应掌握火电等14个行业全部工业企业名称、所在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行业分类、排污许可证申领、污染治理设施工艺、自动监测设施安装、联网及运行情况等。6月起,每月20日前上报除钢铁火电等8个行业外剩余的工业污染源污染物达标排放评估工作进展情况,填报《市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评估情况进度表》(附件6)。
时间节点:(1)2018年6月15日前,各辖区将摸排的工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核发情况和工业污染源清单(附件1),上报环境监察支队,支队审核后将摸底排查情况汇总表报送市环保局项目科,经项目科审核后报自治区环保厅(其中,2017年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火电等14个重点行业企业须填写《已取得排污许可证污染源排查信息表》(附件2)、《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污染源排查信息表》(附件3)和《污染源排污许可证核发情况汇总表》(附件4),其余行业企业只填报《污染源排查信息汇总表》(附件5)。)。(2)各辖区在上报表格时,初步确定企业是否已全面稳定达标,已达标的,应督促企业编制全面达标自查评估报告,未达标的,监督企业制定污染治理清单,明确治理项目、治理内容、完成时限、达到的标准等。(3)各持证企业应对本企业全面达标排放情况进行自查,要将自查情况,自查评估报告等信息进行公开,辖区环保部门也应对企业的全面达标监管情况及抽查情况予以社会公开。
(二)完成评估并编制评估报告。
工作内容:各辖区应严格落实银川市2018年全面达标实施计划,制定除钢铁火电等8行业外剩余的工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全面达标自查评估报告和超标问题整治实施方案。评估报告原则上有资质的第三方编制完成,相关费用由企业承担。评估报告须在7月底前完成。
时间节点: 2018年6月15日前,已全面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其自评报告须在2018年8月底前完成;未达到全面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2018年11月20日前,完成除钢铁火电等8行业外剩余的工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自评报告。(《评估报告大纲》见附件1)。2018年6月30日前,市环境监测站完成并上报全市2017年底前完成的钢铁火电等8个行业工业企业达标排放评估报告,2018年11月20日前,上报2018年实施的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大纲》见附件1),市环境监察支队2018年6月30日前,完成整治情况2017年全面达标工作实施情况报告,填报《行业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情况统计表》(附件7),2018年11月20日前,上报2018年实施的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工作实施情况报告,填报《行业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情况统计表》(附件7)。
(三)公开关停企业和限期整顿企业名单。
工作内容:对位于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自然保护区范围内、无污染防治设施、不具备达标排放能力且整治无望的企业,要坚决依法关闭。对无证、超标、超总量排污的企业,要明确整治措施和时限,实施挂账销号;逾期未完成的,坚决依法报请有批准权的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关闭。
时间节点:9月30日前,各辖区应在当地市级人民政府网站上公开关停取缔和限期整顿的企业名单。上报公开公示关停取缔和限期整顿的企业工作开展情况报告及《各市限期整顿、关停取缔企业名单》(附件8)。
(四)加大超标排放企业的整治力度。
工作内容:在全面排查和评估的基础上,辖区环保部门要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督促超标企业及时实施整改,彻底解决问题。一是建立并完善整改台账。对查出的所有问题,要分类梳理、建立整改台账,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时限,实行闭环管理。市县两级环保部门要不断督促超标企业严格落实整改措施,实时跟踪完成进度,确保全面整改到位,彻底解决问题,并将超标排放问题及整改情况向社会公开。二是强化对超标企业的监管约束。加大对超标排放企业的监督性监测频次,并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和规范开展自行监测,加密对超标因子的监测频次,并及时向市环保局报告。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罚的同时,能立即整改的,要责令企业立即整改解决;一时难以完成整改的,要责令其明确落实整改的措施、责任和时限;问题严重、达标无望的,要依法提请辖区人民政府责令关闭。对重大问题实行挂牌督办,跟踪整改销号。
时间节点:(1)2018年6月20日前,对仍未全面达标排放的企业,根据各辖区上报的达标改造方案(含项目清单),由支队汇总后,上报市环保局审核公开。(2)2018年10月底,各县(市)环保局将超标问题整治任务完成情况(整改台账),报市环境监察支队汇总上报。
(五)不断强化环境执法监管。
工作内容:一是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无缝对接、全面覆盖”的原则,在全市建立三级网格、五级管理、五级履责的环境保护监管机制,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推动环境监管关口前移,触角向下延伸,实现环境监管区域全方位、全覆盖、无缝隙管理,做到环境监管不留死角、不留盲区、不留隐患。实施环境保护网格化管理“五定”原则,即:定区域、定人员、定职责、定任务、定奖惩,做到网格边界清晰、责任主体明确、职责职能规范、目标任务具体,并进行公开公示。二是全面落实“双随机”制度,切实加强日常环境执法公正。合理调整一般污染源和重点污染源的抽查比例,对存在违法排污行为的企业,加大执法检查频次和抽查比例;对长期稳定达标排放的守法企业,减少检查频次,降低抽查率。同时建立健全随机抽查工作的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将检查结果予以公示,维护和保障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三是拓展执法监管方式。要采取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直奔现场的暗查暗访方式,加强环境监管。对长期超标的企业,要依法严肃处理;对环境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企业,实施“驻厂监管”。
时间节点:2018年6月20日前和12月20日前,各辖区环保部门要将污染源日常监管动态信息库、执法人员名录库。上半年和全年的污染源日常监管信息、双随机抽查结果进行公开,并将相关情况,报送市环境监察支队,由支队汇总后,报市环保局审核上报。
四、组织机构
为切实做好2018年全面达标排放工作的,市环保局成立2018年全面达标排放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督促、指导各县(市)区组织开展工作。
组长:张伟 成员:王惠娟 张欣荣 童晓庆
崔悦慧 金龙高 嵇宏伟 刘虎 王彩茹 李海星 宋健
杨吉东 张海轩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环境监察支队,办公室主任由王惠娟兼任,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排查整治工作由各辖区环保(分)局组织实施,各辖区环保(分)局要安排专人开展排查整治工作,确保整治工作有序进行。
五、保障措施
(一)严格落实责任。一是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督促企业自觉履行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强化内部管理,全面开展自行监测,落实治污、减排、环境风险防范、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等责任。二是严格落实政府监管责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不断完善地方法规、经济政策和资金配套措施,统筹城乡污染治理。环保部门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理顺内部工作衔接机制,督促企业达标排放,推动达标计划顺利实施。6月10日前,各辖区上报2018年全面达标实施方案,明确负责人、联络人名单及联系方式。
(二)加强制度衔接。做好达标排放与排污许可改革的衔接,按照环保部、区环保厅的安排部署,以落实工业源排污许可制度为抓手,以《环保法》等法律法规为准绳,充分发挥环境标准引领企业升级改造和倒逼产业结构调整的作用,分批分步骤稳妥推进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促进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对已经发放排污许可证的行业,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所载明的事项开展执法检查,督促企业按证排污、自证守法,推动企业污染防治措施升级改造和技术进步。首次核发排污许可证后,及时开展监督检查。
(三)开展宣传监督。加大对全面达标计划的宣传力度,强化企业环保主体责任,有序引导社会公众更好参与监督企事业单位排污行为,完善舆情应对机制,主动回应社会关切。
(四)强化监督评估。各单位要对本辖区内达标计划实施情况开展评估,全面客观反映工作成效和存在的不足。对企业超标排放情况严重的区域,实施公开约谈、区域限批等措施。市环保局将组织对重点区域、重点行业达标计划实施情况进行抽查和跟踪评估,定期通报有关情况。
附件:1.市级环保部门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评估报告
大纲
2.已取得排污许可证污染源排查信息表
3.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污染源排查信息表
4.污染源排污许可证核发情况汇总表
5.污染源排查信息汇总表
6.市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评估情况进度表
7.行业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情况统计表
8.市限期整顿、关停取缔企业名单
附件1
市级环保部门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
评估报告大纲
一、达标计划实施情况
(一)达标计划实施方案制定及执行情况
(二)排查评估组织开展情况
(三)排污许可证执法检查开展情况
(四)行政处罚情况
(五)执法信息公开情况
二、各行业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评估
(一)各行业基本情况
包括排查企业总数、各行业企业数量、行业规模,各行业在辖区分布情况。
(二)主要污染源达标情况
依据监督性监测数据、自动监控数据,分析各重点行业达标现状,包括主要污染源达标率、各主要污染因子的达标率。
(三)环境管理情况
分析各重点行业自动监控设施安装、联网情况,企业自行监测和信息公开要求落实情况。
(四)环保处罚情况
分析各行业企业实施的行政处罚情况。
三、各行业存在的主要问题
分行业梳理分析各行业在达标排放、污染源监测、环境信息公开等方面的主要问题。
(一)达标排放
分析行业主要超标点位、超标因子和超标原因,总结行业在达标排放方面存在的问题。
(二)污染源监控
分析污染源自动监控安装、监测因子、联网等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分析企业手工监测频率、因子、监测记录等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三)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
分析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内容、质量和时效性上存在的主要问题。
四、意见与建议
(一)对加强工业企业环境监管执法的建议
(二)对开展排污许可证执法的建议
(三)对完善环境执法标准的意见与建议
(四)对完善重点排污单位信息公开的建议
附件2
已取得排污许可证污染源排查信息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人: 填报日期: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所属行业类别 | 所在地 | 排污许可证号 | 在线监测设施 | 存在问题 | 分类管理 | ||||||
省 | 市 | 县(市、区) | 街道 | 是否安装 | 监测因子 | 是否联网 | 联网级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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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14个行业:火电、造纸、水泥、石化、焦化、电镀、平板玻璃、原料药、制革、制糖、纺织印染、农药、有色金属、氮肥。
2、所属行业类别:企业涉及多个行业的,应全部列举。
3、监测因子:列举全部已安装在线监测的污染因子。
4、联网级别:国家、省、市等,选最高级别填写。
5、存在问题:超标超总量排污,无污染治理设施或不正常运行,在线监测设施不正常运行等情形。
6、分类管理:限期整治、规范提升,两类中选一。限期整治:存在环境违法行为并提出明确整改要求的企业;规范提升:未发现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
附件3
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污染源排查信息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人: 填报日期: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所属行业类别 | 社会信用代码 | 所在地 | 位置坐标 | 厂址合规性 | 产业政策合规性 | 主要污染因子 | 污染治理措施 | 在线监测设施 | 存在问题 | 分类管理 | |||||||||
省 | 市 | 县(市、区) | 街道 | 经度 | 纬度 | 是否位于法律禁止区 | 禁止区名称和区域 | 是否属于淘汰工艺 | 工艺名称 | 是否安装 | 设施工艺 | 是否安装 | 是否联网 | 联网级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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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O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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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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颗粒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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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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氨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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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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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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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14个行业:火电、造纸、水泥、石化、焦化、电镀、平板玻璃、原料药、制革、制糖、纺织印染、农药、有色金属、氮肥。
2、所属行业类别:企业涉及多个行业的,应全部列举。
3、位置坐标:ddd°mm.mmmm’ 【度.分.分 格式】的十进制小数部分(4位)。
4、法律禁止区:包括生态保护红线、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区域。
5、联网级别:国家、省、市等,选最高级别填写。
6、存在问题:超标超总量排污,无污染治理设施或不正常运行,在线监测设施不正常运行等情形。
7、分类管理:关停取缔、限期整治、规范提升,三类中选一。关停取缔:“红线”范围内的、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存在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限期整治:存在环境违法行为并提出明确整改要求的企业;规范提升:未发现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
附件4
污染源排污许可证核发信息汇总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人: 填报日期:
序号 | 省份 | 市 | 县(市、区) | 行业类别 | 已取得排污许可证企业数量 | 未取得排污许可证企业数量 | ||||
总数 | 位于法律禁止区 | 属于淘汰工艺 | 已安装污染治理设施 | 已安装联网在线监测设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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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14个行业:火电、造纸、水泥、石化、焦化、电镀、平板玻璃、原料药、制革、制糖、纺织印染、农药、有色金属、氮肥。
2、行业类别:企业涉及多个行业的,应分别纳入各行业统计数据。
附件5
污染源排查信息汇总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人: 填报日期:
序号 | 市 | 县区 | 企业名称 | 社会信用代码 | 行业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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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除2017年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14个行业以外的工业企业填写此表。
附件6
市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评估情况进度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人: 填报日期:
序号 | 行业类别 | 企业总数 | 正常生产企业情况 | 间歇(季节)生产企业情况 | 停产企业情况 | 汇总完成 评估数量 | 备注 | |||
企业数量 | 完成评估数 | 企业数量 | 完成评估数 | 企业数量 | 完成评估数 | |||||
1 | 畜禽饲养031,家禽饲养0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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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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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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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7
行业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评估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人: 填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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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企业名称 | 企业信息 | 建设项目 名称 | 基本情况 | 污染防治设施情况 | 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 | 在线 | 评估 结果 | 整改情况 | 备注 | ||||
废气处理设施 | 废水处理设施 | 其他 | 废水 | 废气 | 其他 | |||||||||
1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国控源(水、气、重金属)、重点排污单位 | 环评批复、验收文件认定的建设项目名称 | 1、环评批复和验收时间、文号; |
| 1、名称及数量; | 填写无组织排放、噪声、固体废物等污染防治设施名称及设计处理能力/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 | 企业各生产工序废水污染物全部达标的填写达标,不达标的填写排放口名称、污染物种类、浓度、超标倍数 | 企业各生产工序废气污染物全部达标的填写达标,不达标的填写排放口名称、污染物种类、浓度、超标倍数 | 填写无组织排放、噪声等方面是否达标排放,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处置等是否符合要求 | 安装、联网时间,环保验收及最近一次有效性审核时间 | 是否能够稳定达标排放 | 填写不能实现达标排放企业整改措施、整改时限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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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稳定达标的判断标准参考值为:主要污染源均安装在线监测的企业,自2017年1月至今,在线监测数据日均值达标率≥90%;未安装在线监控的企业,2017年1月至今,监督性监测未出现超标情况;既未安装在线监控设施又未开展监督性监测的企业,可根据企业开展自行监测情况、清洁生产情况、企业被行政处罚情况、群众投诉等情况综合评价。
附件8
市限期整顿、关停取缔企业名单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人: 填报日期:
序号 | 企业名称 | 环境问题 | 限期整顿情况 | 关停取缔情况 | 备注 | |||
限期整顿文件发文机关、发文时间、文号 | 限期整顿截至时间 | 整改情况 | 下发关停取缔文件的机关、发文时间、文号 | 关停取缔执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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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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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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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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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