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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640100-113/2019-00012 发布日期:2019-02-20
发布机构: 银川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部门: 银川市生态环境局
名 称:关于征求《银川市2019年“散乱污”企业 专项整治行动方案》修改意见的通知

关于征求《银川市2019年“散乱污”企业 专项整治行动方案》修改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银川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银川综合保税区、贺兰工业园区、永宁工业园区,银川市蓝天工程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我市“散乱污”企业清理整治工作,有效解决环境突出问题,促进全市环境质量持续改善,银川市蓝天办起草了《银川市2019年“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征求意见稿)》,请各地、各园区、各部门认真研究,对照目标任务,书面提出相关意见(无意见也需盖章反馈),于2月22日前反馈至银川市蓝天办,电子版发送到ycsdqwrfzk@163.com。


    联系人:吴晓楠 8679813(传真) 13309591317

 

    附件:《银川市2019年“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行动方

案(征求意见稿)》

 

       银川市蓝天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2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银川市2019年散乱污企业专项

整治行动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全区和银川市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扎实推进“散乱污”企业整治, 实现“清零”目标,有效解决环境突出问题,促进全市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宁政发〔2018〕4号)、《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银政发〔2018〕163号)、《银川市贯彻落实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及水环境问题专项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等文件要求,结合银川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宁夏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以改善环境高质量为中心,坚持源头治理与集中攻坚并重,污染防治与生态修复并举,监管与制度创新并进,结合供给侧改革、开发区优化整合和“僵尸企业”清理,采取扎扎实实的举措,按照“取缔淘汰一批,升级改造一批,整合搬迁入园一批”的原则,倒逼产业结构、发展方式和发展布局调整,加快经济结构绿色转型。

二、工作目标

对全市范围内“散乱污”企业实行拉网式排查和清单制、台账式、网格化管理,建立动态、长效管理机制,坚决杜绝“散乱污”企业建设,坚决防止已整治“散乱污”企业死灰复燃、异地转移。2019年底前,完成自治区下达的“散乱污”整治任务的70%以上,2020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各类“散乱污”企业整治。

三、整治对象、重点行业

(一)整治对象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无证无照、证照不全、无环保设施,违法建设、违规经营,不符合当地产业布局规划、不在工业聚集区的“散乱”企业和超标排“污”企业。

(二)重点行业。有色熔炼加工、橡胶生产(含综合利用)、制革、化工、铸造、丝网加工、轧钢、耐火材料、碳素生产、石灰窑、砖瓦窑、水泥粉磨站、废塑料加工,以及涉及涂料、油墨、胶黏剂、有机溶剂等使用的印刷、家具等小型加工制造企业。

四、工作内容

(一)开展“回头看”。对2018年已经完成整治的“散乱污”企业进行全面“回头看”,坚决防止已完成整治的“散乱污”企业死灰复燃。关停取缔类的企必须做到两断三清即断水、断电、清除原料、清除产品、清除设备);整合搬迁类的企业必须搬迁至合规工业园区的企业,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环保设施,开展建设项目验收;升级改造类企业,必须对污染治理设施全面提升改造,达到环保要求,升级改造完成后并经由辖区工业主管、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联合审核验收后方可投入运行,未经审核验收的,不得生产。各县(市)区政府必须2018年“散乱污”企业整治完成情况形成报告,以正式文件报市工信局、生态环境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告,接受监督。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配合单位:市工信局、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管局

完成时限:2019年2月28日前

(二)摸底排查。按照自治区、银川市要求,再次对本辖区、园区内“散乱污”企业进行拉网式排查,确保不留死角,同时将2018年未完成整治的“散乱污”企业列入2019年整治,建立本辖区、园区2019年“散乱污”企业名录。按照“取缔淘汰一批,升级改造一批,整合搬迁入园一批”的原则,结合企业实际,建立三类清单,形成年度“散乱污”企业整治方案,印发的正式方案报市工信局、生态环境局备案,印发的方案在各地、各园区门户网站进行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银川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宁夏贺兰工业园区、宁夏永宁工业园区

配合单位:市工信局、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管局

完成时限:2019年3月15日前

(三)集中整治。根据排查分类清单对“散乱污”企业进行整治,对关停取缔企业做到“两断三清”,9月底完成全域散乱污企业的关停取缔整合搬迁类企业,按照发展规模化、现代化产业的原则,9月底前搬迁至合规工业园,依据项目管理程序,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环保设施,开展建设项目验收。对升级改造类企业,全面提升污染治理设施,升级改造完成并经验收后可投入运行,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必须停产治理。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银川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宁夏贺兰工业园区、宁夏永宁工业园区

配合单位:市工信局、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管局

完成时限:2019年930日前

(四)工作调度。建立月调度的工作机制,各县(市)区政府、各园区每月5日前将上月的工作进展情况报市工信局。市工信局、生态环境局结合蓝天保卫战,将“散乱污”企业整治情况列入检查内容,确保整治工作有序推进。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配合单位:各县(市)区政府、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银川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宁夏贺兰工业园区、宁夏永宁工业园区,市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管局等

(五)督查核实。市工信局牵头,联合各部门组成督查组依据各地、各园区排查分类清单逐个项目开展督查核实,对存在瞒报漏报、违法排污、未批先建、异地转移等违法违规行为,根据职责分别移交纪委监委和执法部门,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对违法企业依法上限处罚。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配合单位:各县(市)区政府、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银川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宁夏贺兰工业园区、宁夏永宁工业园区,市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管局等

完成时限:2019年1030日前

(六)巩固提高。各县(市)区政府、各园区要充分发挥街道、乡镇和村、社区等基层力量紧紧围绕散乱污企业及企业集群开展群防群治,坚决杜绝已取缔的单位和企业死灰复燃或异地转移,打赢散乱污整治攻坚战。 各县(市)区政府、各园区要充分总结治理经验,出台“散乱污企业相关管理制度,形成治理长效机制。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银川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宁夏贺兰工业园区、宁夏永宁工业园区

配合单位:市工信局、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管局等

完成时限:2019年1130日前

五、责任分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是本次排查整治的落实责任主体负责具体落实排查整治工作要将任务分解细化明确责任人和完成时限。

市工信局、生态环境局是“散乱污”整治工作的主要牵头单位,负责具体工作的谋划、组织、协调;对整治工作进行调度、监督检查和考核验收,定期通报整治进度;对无环保设施或环保设施不完备、排污超标、无环评审批手续的企业依法依规查处。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排查不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的企业,并依法依规查处违法占地行为。市市场监管局、市审批服务管理局负责办理变更、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和生产许可证;对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超范围生产经营等违法行为予以查处;支持合规企业办理完善相关手续。市水务局负责依法对自备水源取水企业严格排查,取缔非法自备水源。市公安局环境和食品药品安全保卫分局负责侦办环境违法犯罪案件,对以暴力、威胁等方式阻碍正常执法的行为和责任人进行及时处置,维护整治工作秩序。国网银川电力公司、供水部门负责配合执法单位对关停取缔的“散乱污”企业实施断电、断水。其余各部门按照《中共银川市委办公厅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责任暂行规定(修订版)>的通知》(银党办〔2017〕21号)的要求做好本职工作。

企业是污染治理的实施主体,应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制定整治计划,实施综合整治。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推动责任落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要高度重视,紧盯工作目标落实到位,做好排查整治工作的安排部署、组织协调、验收总结,各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各地政府、各园区,切实做好监督指导。各地、各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排查整治工作,确定工作联系人,确保整治工作有序推进。

二)明确清单信息,确保整治到位。各地、各园区在工作开展中要以高度的责任感,采取有效工作方式,做到不留死角、不留尾巴、不留隐患,对排查出的单位或企业信息要详细,分类要合规合理,治理措施要可行,确保整治到位,按期实现“散乱污”整治目标。

(三)加强检查督导,严肃追责问责。各县(市)区、各园区要定期对整治工作进行督导督办,对工作不认真、不负责,推诿扯皮、简单应付等问题进行通报。市工信局、生态环境局强化检查调度,对整治工作中不作为、乱作为、失职渎职的单位或个人,依法依规上报市纪委监委,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四)健全长效机制,长效监管。各县(市)区、各园区、各部门要建立“散乱污”整治长效机制,将其纳入年度工作议程,进一步细化责任,将具体事落实到人,形成整治工作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各责任单位将联系人名单(附件1)、2018年已完成整治但未验收的“散乱污”企业名单(附件2)、2019年“散乱污”企业整治名单(附件3)于3月15日前上报银川市蓝天办。

 

附件:1.银川市2019年“散乱污”整治联系人名单

      2.2018年银川市已完成整治但未验收的“散乱

污”企业清单      

3.2019年银川市“散乱污”企业整治清单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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