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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640100-113/2017-66533 发布日期:2017-11-20
发布机构: 银川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部门: 银川市环保局
名 称:银川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对检察建议(银西检行公建[2017]2号)调查处理情况的回复

银川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对检察建议(银西检行公建[2017]2号)调查处理情况的回复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检察院:

收到贵院检察建议书(银西检行公建[2017]2号)之后,我局高度重视,组织银川市环境监察支队和西夏区环境监察大队对金阳花园小区进行现场检查,并依法对宁夏西夏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现将调查处理情况回复如下:

一、 基本情况

金阳花园小区(宁夏职业教育基地拆迁安置区经济适用房)由宁夏西夏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位于金波

北街东侧,规划沈阳路北侧,西大沟西侧,项目(AB区)总占地面积约20万平方米,目前入住率约40%

二、调查处理情况

20171114日,西夏区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对金阳花园小区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该项目(B区)于201211月取得环评批复文件(银环保审函[2012]197号),20134月开工建设,20146月建成,20148月由银川市环境监测站进行了验收监测(监测报告为银环监验收字[2014]17号),20149月底正式投入使用。因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未按环评批复文件要求进行建设,至今未通过竣工环保验收。现场检查时,宁夏西夏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提供该项目A区的相关环保手续。

执法人员现场要求该公司立即停止排污,生活污水须经集污管网收集进入化粪池储存,使用封闭式吸污车收集后交由有资质处理单位进行集中处理,签订污水处置协议,并建立污水转运台账备查;加快对现有污水处理设施进行扩容改造,20171231日前建成投用;依法接受环保部门调查处理。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西夏区环境监察大队对该公司环保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报银川市环境监察支队审核。我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拟对该公司进行行政处罚,目前正在按照程序办理。

为了解决金阳花园小区生活污水排放问题,我局责成银川市环境监察支队和西夏区环境监察大队监督该公司限期对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进行扩容改造,该公司指定宁夏鸿旭环境技术有限公司负责对金阳花园小区生活污水进行治理。目前,该公司投资约20万元正在建设两个300立方米的沉淀池,一体化生化处理设备已采购,预计年底前安装、调试完成;该公司正在与银川市第二污水处理厂对接联系污水集中处理事宜。

三、 下一步工作措施

下一步,我局将组织银川市环境监察支队和西夏区环境监察大队加大对金阳花园小区生活污水排放的监管力度和频次,发现环境违法行为及时查处。监督宁夏西夏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加快完成扩容改造和污水处理设备的安装调试工作,确保正常使用;尽快与第二污水处理厂签订污水转运处置协议,确保实现污水统一集中处理。协调西夏区人民政府、银川市住建局,按照河长制工作要求,结合银川市西北部水系联通工程和西大沟黑臭水体治理工程,对金阳花园小区的生活污水设施进行全面整治,配套完善集污管网,消除对周边环境的污染,切实改善人居环境。

我局将及时回复后续调查处理情况。感谢贵院对环保工作的监督!

                   

                   银川市环境保护局

                                             2017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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