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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640100-113/2018-10931 发布日期:2018-03-16
发布机构: 银川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部门: 银川市环保局
名 称:关于调整银川市环保局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审查委员会的通知

关于调整银川市环保局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审查委员会的通知

 

局机关各室、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局环境行政处罚程序,提高行政处罚案件办理质量,确保行政处罚决定公正、透明、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银川市环保局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调整如下

主  任:王光英  银川市环保局党组书记、局长

副主任:尹伟康  银川市环保局党组成员、调研员

        张华峰  银川市环保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高晓杰  银川市环保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银川市环保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


        马  涛  银川市环保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张  伟  银川市环保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王志学  银川市环保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成 员金龙高  大气环境管理主管

崔悦慧  水环境管理主管

徐  瑾  土壤环境管理主管

童晓庆  项目管理主管、规划计划主管

    法制宣教主管

王惠娟  市环境监察支队支队长

张欣荣  市环境监测站站长

金玉梅  市环境信息中心主任

王尚  银川市环保局法律顾问、宁夏言成

律师事务所律师

根据具体情况,可邀请与案件有关的局机关其他科室负责人及各县(市)区环保(分)局负责人、媒体记者及与案件相关的群众代表列席会议。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局法制宣教科,具体承担日常组织管理工作。

、案件审查委员会工作职责

1.听取案件调查部门案情汇报、法制审查机构审查意见,综合分析研判案情,作出处理决定。

2.审查案件的客观真实性、证据确凿性、程序合法性、依据适用性、裁量合理性等案件要素,研究拟实施的重要行政命令、重大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实施与风险防控等事项。

3.对已调查终结的案件集体讨论研究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案件审查的范围和内容

1.案件审查的范围: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的;提请市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关闭的;罚款额度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对领导批示、媒体曝光、投诉举报等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案件等。

2.案件审查的内容:本行政单位是否有管辖权;被处罚主体是否准确;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调查取证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是否超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理由是否成立等;适用依据和初步处理意见是否合法、适当。

三、案件审查程序

案件审查会议的召开遵循及时高效原则,不定期召开。

    (一)审查前的准备

1.由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拟定审查会方案及处罚建议,报请委员会主任批准。

2.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批准的方案负责审查会的组织准备工作。银川市环境监察支队法制科、案件调查单位应制作汇报提纲,参会时携带案卷材料,汇报时需实事求是,严禁凭主观推测、想象汇报。

3.参加审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二)审查中的程序

1.会审步骤

1)案件承办机构汇报案件调查情况;

2)法制科陈述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定性依据、行政处罚建议及当事人的申辩意见;

3)参会人员就案件的有关问题进行询问;

4)参会人员发表处理意见;

5)主持人(由主任或委托副主任担任)当场或择日宣布集体审议决定。

2.表决规则

行政处罚案件审查委员会在审查行政处罚案件时,必须有案件审查委员会2/3以上人员参加。集体审议形成处理意见时,一般应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允许保留不同意见并应载于会议记录。参加审查会的人员应当在记录上签名。

(三)审查后的程序

1.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集体审议情况作完整、规范的记录,制作会议纪要,装订入行政处罚案件卷宗进行归档。

2.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决定作出后,非法定理由或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改变处罚性质和裁量幅度。

3.如案件审查委员会审议的案件需要变动,由监察支队法制提出变动意见,由审查委员会进行复议后作出决定,再通知执行。

4.局纪检组负责对行政处罚案件审查委员会意见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银川市环境保护局

                 2018316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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