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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640100-113/2017-39983 | 发布日期: | 2017-1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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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银川市生态环境局 | 责任部门: | 银川市环保局 |
名 称: | 关于对市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第3-17号提案的答复 |
何仲彤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工业企业污水处理分类监管的提案收悉。该提案由市环保局和住建局联合办理。市环保局在接到委员提案后,组织人员就做好办理工作进行调研论证,制定了办理方案,指定由污染防治科主管王江辉同志负责办理落实,经市环保局局长王光英同志审核同意,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银川市企业排放废水分类管理情况
银川市按照废水综合排放标准与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
执行的原则,对国家和地方已制定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均执行行业排放标准,如化学制药行业执行《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4-2008),造纸工业执行《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2001),合成氨工业执行《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8-2001),磷肥工业执行《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0-2011),未制定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水污染物排放均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18918-2002)》)。
二、加强对外直接排放污染物的监管
2017年上半年,市环保局出动执法人员300余人次,检查重点涉水企业150余家次,对52家入黄排水沟沿途涉水企业进行突击检查、监测,其中对45家企业外排废水进行采样监测,发现并查处涉水企业环境违法行为22起,全部向社会公开;对宁夏蓝星水务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暖泉污水处理厂等4家废水超标排放企业予以“黄牌”警示并向社会公开;排水沟沿线废水集中排放企业均安装了自动在线监控设施,对外排废水进行监测并记录,市环保局每月对污水处理厂和沿线国控重点工业企业废水治理设施运行和废水达标排放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抽样监测,每季度对其他工业企业外排废水进行监测。
三、有污水处理设施的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制定纳入标准,对园区内企业的污水进行统一处理
我市对于国家未制定行业排放标准的企业废水排入城镇或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的企业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对于企业与污水处理厂自行协定处理标准及处理费用,且污水处理厂在确保达标排放的情况下,市环保局予以支持。
银川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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