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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640100-113/2017-21762 发布日期:2017-08-16
发布机构: 银川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部门: 银川市环保局
名 称:关于银川市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情况的报告

关于银川市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情况的报告

自治区环保厅:

按照《关于报送水源地保护区有关情况的通知》要求,现将银川市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情况报告如下:

一、水源地总体情况

银川市共有9个城市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地,可开采利用的水资源总量为69.5m3/日,水源地布井区总面积为127.1平方公里。其中,市级水源地6个:东郊、南郊、北郊、南梁水源地为市辖三区城市居民供水(南梁水源地一期5m3/日供水设施于20156月建成并启用,开凿取水井1224眼机井);南部、征沙水源地为城市备用水源地(南部水源地现已部分启用,为水源地附近永宁县农村居民供水,由永宁县水务局管理征沙水源地未启用);县级水源地3个:贺兰、永宁、灵武水源地,分别为两县一市城市居民供水。

二、水源地保护区坐标及矢量数据

水源地保护区坐标及矢量数据由水务部门起草保护区划定方案进行明确,以市政府名义将水源地保护区划定方案上报自治区政府进行批复。20087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银川市水源地及保护区调整方案的批复》(宁政函[2008]130号),批准我市9个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同时划定了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和准保区范围。20112月自治区政府印发《关于银川征沙水源地及保护区调整的批复》(宁政函[2011]56号),同意对银川征沙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范围进行调整。20154月,自治区印发《关于银川市贺兰水源地保护区调整方案的批复》(宁政函[2015]63号),同意对贺兰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范围进行调整进行调整。201511月自治区政府印发《关于银川北郊水源地及保护区调整方案的批复》(宁政函[2015]191号),同意对北郊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范围进行调整。

三、保护区定界打桩情况

2008年,银川市环保局争取环保资金100万元,对9个城市饮用水源地实施保护标志设立工程,打桩定界以自治区政府批复的水源地保护区范围为准,如遇湖面、桥梁等无法施工区域则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桩界位置。20145月至8月,市环保局再次投入42万元,对9个城市饮用水水源地栽设界桩1061个、宣传牌44个、交通警示牌32个,再次明确了饮用水源地的界线范围及禁止事项。按照国家环保部和水利部要求,2016年,市环保局争取自治区专项资金150万元,实施了南郊饮用水水源地围网保护工程,建设铁网围栏4650米,补栽界桩16个,设置宣传牌30个。

四、水源地保护措施

近几年,银川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按照城乡统筹、合理布局、防治并重、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的原则,水源地保护涉及的各相关职能部门加大水污染防治,开展饮用水源地专项检查推行节约用水和加强监督管理等措施,确保了城乡居民饮水安全。

(一)加强水源地保护立法工作

我市先后出台了《银川市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0711月)、《银川市水资源管理条例》(20101月)、《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决定》(20116月)等地方性法律法规,对我市水源地保护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

(二)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监管和水质监测

加强饮用水水源地定期巡查执法,近三年来共关停小作坊126家,否定拟建项目56家,整治养殖场3家,拆除违章建筑2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1件。按照《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要求,每月对在用水源地水质23项指标进行监测,每年6进行139项指标监测。

(三)完善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污染事故应急方案

组织编制了《银川市环境保护局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银川市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监测预案》、《银川市环保局环境应急装备管理规定》。指导各重点污染源企业结合实际编制了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提高了应急处置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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