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重点排污企业:
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下达我市的2013年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在2012年减排核查核算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和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实际,下达2013年银川市重点排污企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请各企业认真落实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确保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按时完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点排污企业按照工业废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工业烟(粉)尘、废水、化学需氧量、氨氮七项指标下达最高允许排放量,各重点排污企业必须按核定量执行(后附总量控制指标表)。
二、2013年各重点排污企业的《排污许可证》于8月30日前到银川市政务大厅环保局窗口办理年检或换发,年检及换发程序按照《银川市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执行,重点企业2013年排污许可证最高允许排放量按照附表执行。
三、其他排污企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由各县(市)区政府下达。
四、各重点排污企业的新建项目首先要申请总量指标,做到“增产不增污”,总量指标经核定并批准后,方可进行新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及审批。对不能按总量目标排放的企业,坚决予以限产减排,并不予审批新建项目。
五、承担2013年国家、自治区重点减排项目的排污企业要保证按时完成项目建设,如因减排项目未按期建成投运影响银川市完成自治区下达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我局将向企业征收超总量排污费。
六、对超过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我局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征收超总量排污费,并责令限期治理。
附件:银川市2013年重点排污企业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 指标表
银川市环境保护局
2013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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