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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640100-113/2018-20311 | 发布日期: | 2018-05-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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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银川市生态环境局 | 责任部门: | 银川市环保局 |
名 称: | 关于银川市重点行业自动监控系统安装进展情况的通报 |
各有关单位:
按照环保厅《关于转发<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加快重点行业重点地区的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要求,我局对辖区内钢铁、火电、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造纸、印染、污水处理厂、氮磷排放重点行业、园区污水处理厂等重点排污单位进行了排查,印发了《关于限期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通知》,要求34家企业限期于5月30日前完成总磷、总氮和烟气自动监控设施安装联网工作。截至目前,有5家企业(灵武市再生资源循环经济示范区综合污水处理厂、银川顶津食品有限公司、宁夏赛马水泥有限公司、宁夏瀛海天琛建材有限公司、宁夏伊品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设备已安装;9家设备已到位,正在组织安装;11家已签订设备购买合同;3家企业长期停产和1家企业废水不外排,暂不安装;其他5家企业正在询价招标购买中。具体情况见附件。为加快推进重点行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安装联网验收进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通报如下:
一、各单位要提高认识,按照时间节点要求,认真组织落实,加快推进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工作,确保5月30日前完成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安装联网工作,6月30日前完成自主验收工作,并将验收资料报辖区环保(分)局和银川市环境信息中心备案。
二、各单位要及时将已签订的自动监控设施购买合同报市环境信息中心备案。
三、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关于转发<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加快重点行业重点地区的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银环保发﹝2017﹞221号)文件中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建设规范的排放口、监测站房、采样平台,配备安装必要的电源、安防、通讯网络、温度控制等设施。
四、各县(市)区环保(分)局负责督促各单位按期完成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安装联网验收工作,重点督查未签订设备购买合同的企业加快进度,对未按期完成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联网、验收工作的单位,依据相关法律实施处罚。
银川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5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