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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640100-131/2017-00392 | 效力状态: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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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银川市金融工作局 | 成文日期: | 2017-06-14 |
责任部门: | 银川市金融工作局 | 发布日期: | 2017-06-14 |
名 称: | 银川市金融工作局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制度 |
为进一步加强银川市金融工作局门户网站、金融工作局信息公开统一平台建设工作,提高信息质量,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银川市金融工作局门户网站是我局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政务公开,转变工作方式,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加强对外宣传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条 银川市金融工作局门户网站的信息要体现权威性、准确性、全面性、严肃性和时效性。
第三条 银川市金融工作局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分工负责,合力共建;及时准确,公开透明;强化服务,便民利民。
第四条 局综合处负责银川市金融工作局门户网站信息保障的协调,主要管理银川市金融工作局门户网站、银川市金融工作局门户信息公开统一平台信息发布和管理。各处室按照职能分工负责银川市金融工作局门户网站相关内容的收集、编辑、审核和报送等工作。局领导的信息提供、更新和维护工作,由综合处负责。
第五条 银川市金融工作局门户信息网站内容保障工作由各处室的信息员收集、编辑,经局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通过本单位网站后台进行发布。
第六条 下列信息须经局领导审核,由市金融局呈送市领导审定后方可在银川市金融工作局门户网站、信息公开统一平台发布。
涉及局领导对相关工作的指示、批示、讲话、活动的信息;涉及全局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重要法规的发布实施的信息;涉及重要信息数据公布的信息;涉及以市金融局名义对重大事件表态的信息;涉及局主要领导同志重要讲话、活动的信息;涉及市金融工作局名义对出台的重要政策、重大事件的评论、综述的信息;涉及重大违法案件、涉外敏感事件、突发事件和重大事故的信息。
第七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主动将应当公开的信息在银川市金融工作局门户网站发布。
第八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须在银川市金融工作局门户网站发布的各类信息,要在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发布。
第九条 各处室要严格执行国家保密管理规定,杜绝在银川市金融工作局门户网站上发布涉密信息。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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