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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640100-115/2017-61168 | 效力状态: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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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银川市交通运输局 | 成文日期: | 2017-12-08 |
责任部门: | 银川市交通局 | 发布日期: | 2017-12-08 |
名 称: | 关于印发《银川市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银川市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规定》《银川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局属各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年度考核评价。
第三条 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局安委会)负责年度考核评价工作,局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局安委办)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突出工作重点,注重工作过程,强化责任落实。
第五条 考核评价内容包括上级指示要求、安全责任体系、监管体制机制、重点工作任务、安全基础建设以及加分项和否决项等。
第六条 考核实行百分制评分,按指标逐项扣分,奖励加分,综合计算分值。
第七条 对在年度安全生产重点工作、事故预防、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建设、组织事故抢险救援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并受到自治区(部)、市级以上表彰的,经确认给予适当加分。
第八条 考核结果分为4个等级:得分90分(含90分)以上为优秀;得分80分(含80分)以上90分(不含90分)以下为良好;得分60分(含60分)以上80分(不含80分)以下为合格;得分60分(不含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九条 强化重特大事故防控情况考核,严格实行“一票否决”制度,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不合格评定。
第十条 考核结果经局安委会审定后,由局安委会向各单位通报。同时,将考核结果计入各单位年度效能目标考核分值。
第十一条 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单位,责令其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制定整改措施,向局安委会书面报告。局安委办负责督查落实。
第十二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谎报的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整改、通报批评、降低考核等次等惩处,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 局安委办根据上级要求和工作实际,适时对安全生产考核评价指标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局安委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