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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640100-115/2019-00020 发布日期:2019-02-20
发布机构: 银川市交通运输局 责任部门: 银川市交通运输局
名 称:关于印发《银川市交通运输局2019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

关于印发《银川市交通运输局2019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


  

局有关处室、局属各单位:

为加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管理,依法履行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进一步推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部门安全监管责任的落实,局安委办制定了《银川市交通运输局2019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现印给发你们,请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实际,抓好工作落实。

附件:《银川市交通运输局2019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

  

                                            银川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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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交通运输局2019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

    为加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管理,依法履行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

责,规范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行为,进一步推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部门安全监管责

任的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结合我市交通运输系统实际,制定

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

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依法治安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突出重点、兼顾全面,发现问题、力促整改,标本兼治、防患未然的原则,突出依法监督、责任落实、源头治理三大重点,积极开展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不断强化安全责任,加强安全管控,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行为,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保持全市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目标任务

通过强化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督促各单位、各部门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


任、各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生产经营单位本质安全水


平,杜绝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发生。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监督


检查覆盖率达到100%,发现的非法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率达到100%,重大隐患督促整


改、跟踪督办率达到100%;监管责任“三落实”(监管部门、分管领导、具体监管人


员)率达到100%。

三、监督检查范围和对象

局属各单位;全系统公共交通企业、出租汽车企业;水上运输企业;局交通基


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企业。

四、监督检查的责任单位、监管对象、检查内容、检查时间及次数

(一)城市客运安全监督检查

1、责任领导:钱建勋

2、责任单位(部门):局运输管理科、市城市客运管理中心。

监管对象:全市公共交通企业、出租(中巴)汽车公司、网约车平台公司。

3、重点监督检查内容:(1)落实各级安全生产工作安排部署情况;(2)企业安全管理机构(部门)和负责人落实是否到位;(3)从事城市客运经营是否经过许可;(4)实际运营线路是否与许可线路(中巴车)一致;(5)驾驶证、行驶证、从业资格证、营运证、线路牌(中巴车)是否齐全有效;(6)GPS装置使用是否正常;(7)安全设施设备是否齐全有效;(8)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职业健康主体责任是否落实到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规程是否有效执行,各应急预案是否建立;(9)企业是否按时每月召开安全例会,是否定期组织对司乘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以及是否有记录;(10)重大危险源是否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制定应急预案;(11)是否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12)是否及时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13)是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14)是否对安全设备设施定期进行维护、保养、检测;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特种设备是否取得安全使用证并经检测检验;(15)是否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16)消防和电气火灾综合治理情况;(17)自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和督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是否得到彻底整改;(18)《银川市交通运输系统安全隐患自查和巡查基本指引(试行)》中规定的巡查检查内容;(19)其他影响城市客运安全的行为。

3、检查时间和次数:(1)责任单位(部门)针对两节、两会、春运、五一、十一等重要时段前期要开展一次专项检查。(2)责任单位(部门)对直接监管的公交、出租企业每月检查不少于1次,主要领导参加每季度不少于1次,分管领导参加每季度不少于2次。

(二)水上运输安全监督检查

1、责任领导:钱建勋

2、责任单位(部门):局运输管理科(市地方海事局)。

监管对象:全市水上运输企业。

3、重点监督检查内容:(1)落实各级安全生产工作安排部署情况;(2)企业安全管理机构(部门)和负责人是否落实到位;(3)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职业健康主体责任是否落实到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规程是否有效执行,各应急预案是否建立;(4)企业是否按时每月召开安全例会,是否定期组织对船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以及是否有记录;(5)是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6)是否对安全设备设施定期进行维护、保养、检测;(7)是否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8)营运船舶的所有权证、检验证、运输许可证等有效证件是否齐全有效;(9)船员是否持有效的适任证书;(10)船舶在夜间、雨、雪、冰、雾、大风、冰凌期等恶劣气象条件下是否停止运营;(11)是否存在船舶超速、超员、超载、人车(畜)混载等不安全行为;(12)船舶是否“带病”运营,是否配备足量的救生、消防等安全设施;(13)乘客上船是否按要求穿救生衣,渡口是否按要求设立警戒线;(14)渡口是否设置乘客须知、渡口守则、安全注意事项等标识;(15)浮桥营运手续是否齐全;(16)是否及时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17)消防和电气火灾综合治理情况;(18)自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和督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是否得到彻底整改;(19)《银川市交通运输系统安全隐患自查和巡查基本指引(试行)》中规定的巡查检查内容;(20)其他影响水上安全的行为。

4、检查时间和次数:(1)责任单位(部门)针对两节、两会、五一、十一等重要时段前期要开展一次专项检查。(2)责任单位(部门)对直接监管的水运企业每月检查不少于1次,主要领导参加每季度不少于1次,分管领导参加每季度不少于2次。

项目建设安全监督检查

1、责任领导:李伟、钱建勋

2、责任单位(部门):局公路管理科、局运输管理科(市地方海事局)、市公路质监站

监管对象:全系统交通建设项目施工企业、监理企业

3、重点监督检查内容:(1)落实各级安全生产工作安排部署情况;(2)施工企业有关证照是否齐全;(3)工程施工是否按照施工规范和相关操作规程进行;(4)工程施工的项目负责人和相关安全管理人员、特种操作人员,是否按规定要求持有安全证照和从业资格证;(5)施工单位和建设法人是否按规定要求安全施工、文明施工合同,是否制定安全施工方案;(6)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各阶段应急预案是否健全;(7)是否及时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8)是否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9)是否给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10)是否对安全设备设施定期进行维护、保养、检测;(11)是否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12)是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是否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13)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是否落实“三同时”规定,以及按规定编制安全设施与评价报告、办理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14)半封闭施工路段,是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安全措施;(15)未验收交付使用的封闭施工路段,是否采取安全措施阻止社会车辆上路行驶;(16)是否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17)是否严格执行建设施工停、复工安全制度等规定,落实复工安全技术保障措施;(18)消防和电气火灾综合治理情况;(19)自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和督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是否得到彻底整改;(20)《银川市交通运输系统安全隐患自查和巡查基本指引(试行)》中规定的巡查检查内容;21)其他影响施工安全的行为。

4、检查时间和次数:(1)责任单位(部门)针对节后复工、五一、十一等重要时段前期要开展一次专项检查。(2)责任单位对监管的施工企业、施工现场每月检查不少于1次,主要领导参加每季度不少于1次,分管领导参加每季度不少于2次。

(四)公路养护、路政安全监督检查

1、责任领导:柯念国

2、责任单位(部门):局公路管理科

监管对象:市公路管理处、市路政稽查支队

3、重点检查内容:(1)落实各级安全生产工作安排部署情况;(2)公路中修工程、小修保养施工,是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安全措施;(3)是否按技术标准规定在公路上(包括在急弯、陡坡、视距不良、连续下坡、路侧险要、水毁塌方、易塌方落石、平面交叉路口、穿越学校、集镇、村庄等路段等)设置规范、醒目的警示标志、路面标线、护栏、防撞护墩、防撞桶、减速带等相关安保设施;(4)冬季在急弯、陡坡等路段是否按要求储备足够防滑料,是否制定落实扫雪破冰相关措施;(5)四、五类危桥是否按规定建立一桥一档、一桥一标志和一桥一预案,是否采取限行、禁行等相关安保措施;(6)中修工程施工是否按照施工规范和相关操作规程进行;(7)夜间施工是否设置符合生产操作要求的照明设备和安全标志;(8)在公路上进行养护生产作业的人员,是否穿着带有反光标识的桔红(黄)色工作服并戴工作帽;(9)是否严格执行巡路制度,坚持上路巡查,检查巡查记录、台账是否齐全完善;(10)是否及时整治路域环境,维护路产路权的;是否严格执行公路超限运输治理规定;(11)是否对影响道路安全的障碍物及时进行清理,对道路积冰不能及时清除的路段是否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临时性防护措施;(12)消防和电气火灾综合治理情况;(13)自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和督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是否得到彻底整改;(14)《银川市交通运输系统安全隐患自查和巡查基本指引(试行)》中规定的巡查检查内容;15)其他影响道路安全的行为。

4、检查时间和次数:(1)责任单位(部门)对公路养护、路政,尤其是四、五类危桥和公路安保设施每月检查不少于1次。(2)主要领导参加检查每季度不少于1次,分管领导参加检查每季度不少于2次。

(五)综合安全监督  

1、责任领导:陆军

2、责任单位(部门):局政策法规和安全监管科

督查对象:局各有关处室局属各单位、企业。

3、重点督查内容:

1)各责任单位(部门)落实监督检查计划情况;(2)自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和督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的整改情况;(3)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情况;(4)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5)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落实“三同时”规定情况;(6)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情况;(7)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8)隐患排查和风险管控双重预防机制建立情况;(9)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监控和制定应急预案情况;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有关应急预案备案的情况;(10)向从业人员进行安全风险提示,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情况;(11)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的情况;(12)消防和电气火灾综合治理情况;(13)按照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14)《银川市交通运输系统安全隐患自查和巡查基本指引(试行)》中规定的巡查检查内容;15)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4、督查时间和次数:(1)责任单位(部门)针对两节、两会、春运、五一、十一等重要时段前期要组织开展一次专项督查。(2)每月综合监督检查不少于1次,主要领导参加每季度不少于1次,分管领导参加每季度不少于2次。

五、重点监督检查安排

安全监督检查紧紧围绕我局重大工作部署和安全生产形势展开,尤其是针对重点领域、重点企业、重点工程项目和重大节假日、重要会议及活动,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安全生产专项督查或综合督查。

1、春运(春节)安全综合督查。主要集中在1月至2月的春运、春节期间进行,由市局统一部署协调,局领导和局机关相关科室负责人带队,市城市客运管理中心、公交公司等部门和单位参与督查。重点督查城市客运企业等经营单位春运组织保障、安全制度落实、安全现场管理等情况,以及行业管理部门春运组织协调和安全监管落实情况。

2、春季重点工程建设复工安全专项督查。主要集中在春节后2月至3月份进行,由局公路管理科、局运输管理科(市地方海事局)、市公路质监站分别组织督查。重点督查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复工组织保障情况,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技术交底和持证上岗情况,隐患排查和重点设备、重点部位及重大危险源检查情况和技术保障措施落实情况等。

3、城市客运、水路运输安全检查。由局运输管理科组织,市城市客运管理中心、市地方海事局等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抽调相关人员组成检查组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各项制度落实情况,营运车辆动态监控制度落实情况,水上渡口渡船安全管理情况等。

4、汛期暑期水上安全专项督查。主要集中在第三季度进行,由局运输管理科(市地方海事局)组织督查,重点督查水运企业安全管理情况,汛期暑期水上安全防范和应急准备情况,渡口渡船安全渡运管理保障等情况。

5、“五一”、“十一”安全专项督查。主要集中在4月份、9月份和五一、国庆长假期间进行。由局领导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负责人带队,局机关相关科室和市城客中心、公路处、海事局、路政支队、质监站等相关行业管理单位(部门)参与督查。重点督查城市客运企业、水上运输企业、工程施工企业节假日运输组织保障和施工安全管理等情况。

6、冬季安全专项督查。主要集中在岁末年初,由局运输管理科(市地方海事局)、局公路管理科组织局属各相关行业管理单位,针对冬季道路运输和工程施工建设安全形势,分行业组织安全督查,重点督查冬季大风大雾、冰冻雨雪等极端天气安全生产保障措施、应急工作方案制定落实情况、应急物资、材料、设备等准备情况等。

7、消防和电气火灾综合治理监督。由局运输管理科、公路管理科组织,市城市客运管理中心、市地方海事局、市公路质监站等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抽调相关人员组成检查组进行检查。督促局系统各企业和各项目施工单位将消防和电气火灾隐患检查纳入日常安全生产检查内容中,定期开展电气火灾隐患自查。进一步健全用电安全日常管理制度,切实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化学、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能力。

六、方式方法

监督检查按照“企业自查、责任单位(部门)全面检查、局综合督查”的三级联动方式进行,以“双随机”抽查方式为主,做到对全行业、全领域的全面覆盖。在方式上,根据需要采取局机关人员独立进行、与局属行业管理部门联合进行、局属行业管理部门人员直接进行等;在方法上,采取明查与暗访相结合、全面检查与重点抽查相结合、综合督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查现场与查工作台帐相结合等。在督查检查过程中,力求发现问题、督促整改与发现经验、总结推广相结合,对安全隐患现场督办与挂牌督办相结合,现场情况反馈与综合发文通报相结合。

七、工作要求

1、切实加强安全督查组织领导。市局制定的年度安全督查计划中,春运、“五一”、“十一”安全专项检查等3项检查计划,由局安委会组织实施。春季工程建设复工安全检查、城市客运、水路运输安全检查、汛期暑期水上安全检查、冬季安全专项检查、电气火灾(消防)安全检查等,由各责任单位(部门)按照市局督查要求拟定方案,自行组织实施,市局适时组织对督查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抽查。各生产经营单位和局属行业管理部门对上级安全督查活动要高度重视,积极配合,协调行动,抓好问题整改。

各责任单位(部门)要依据本监督检查计划要求,研究制定具体详细(具体到每月)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计划,并认真抓好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工作计划请于2019年2月xx日前报局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2、确保安全督查工作取得实效。各责任单位(部门)要把安全督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放在督导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安全制度、措施落实、发现安全生产问题和整改消除安全隐患上,要以重点单位、重点部位、重点环节为重点督查客体,深入一线现场发现安全隐患、督促整改落实。对安全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做好各项检查登记,能立即整改的要督促立即整改到位,一时不能整改到位的要跟踪督办到位。对重大安全隐患要及时下达安全督察通知书或挂牌督办。各相关单位要按照安全督察通知书的要求制定整改方案报批后,严格整改落实到位。对综合监督检查出的问题以督察通知书下发各行业监管单位(部门),由各监管单位(部门)负责督促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落实,对督察通知书的落实情况进行再检查。每次督查活动结束后,要进行认真总结分析,通报情况。要坚持把安全工作调研贯穿督查活动始终,及时了解基层真实情况,通过安全督查,认真查找出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安全生产的薄弱环节,准确研判安全生产形势,科学提出工作意见建议,不断增强安全监管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最大限度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坚决遏制较大以上事故发生。

3、建立安全督查长效机制。安全督查是做好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手段。各责任单位(部门)都要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要求,坚持每年认真制定安全生产督查计划,在督查实践中加强研究,逐步固化督查流程,细化督查标准,规范督查文书,建立督查,形成闭环管理,逐步建立安全督查工作长效机制。

4、强化安全监管责任的落实。各责任单位(部门)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三个必须”的要求,认真履行监管职责,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落实。对履行职责不到位的进行责任倒查,导致发生事故的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对责任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5、加强信息报送。责任单位(部门)每月20日前,将上21日至本月20日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情况报送安委会办公室对相关情况逾期不报的单位或部门,将由局安委办在全系统进行通报批评,并将报送情况纳入年终责任目标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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