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局各有关处室:
为进一步推进水上客运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的排查认定工作,及时有效地排查整治事故隐患,改善企业安全生产条件,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安全生产及水上交通运输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银川市海事系统的实际情况,市地方海事局编制了《银川市水上客运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判定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在征求市交通运输局领导、局有关处室、辖区海事管理机构、水运企业意见的基础上,对《指南》进行了修改和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请市辖区各海事管理机构将文件转发至各水运企业。
附件:银川市水上客运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判定指南(暂行)
银川市交通运输局
2018年7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银川市水上客运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判定指南(暂行)
第一条 为了准确判定、及时有效地排查整治水上客运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为“事故隐患”),改善企业安全生产条件,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和交通运输部《水上客运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指南(暂行)》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水上客运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的判定。
水上客运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为“水上客运企业”)包括客船及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客运码头经营人。
第三条 本指南中的事故隐患是指水上客运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四条 事故隐患根据危害及整改难易程度实行分级判定,事故隐患一般分为两个等级: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或及时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止经营,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五条 水上客运事故隐患判定实施的主体为行业管理部门或水上客运企业。行业管理部门判定,是指由各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对水上客运企业实施安全监管行为时,根据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做出的判定行为;水上客运企业判定,是指企业自身在安全管理活动中,根据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查找事故隐患,并做出相应判定的行为。
第六条 事故隐患的判定工作应本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杜绝形式化。
第七条 水上客运事故隐患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一)客船安全技术状况、设备存在缺陷;
(二)客船配员或船员履职能力不足;
(三)客运码头设备及应急设备存在缺陷或故障;
(四)水上客运企业违法经营、作业;
(五)水上客运企业安全管理存在问题;
(六)其他事故隐患。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客船安全技术状况、设备方面:
1、客船擅自改建;
2、客船改装后,船舶适航性、救生和防火要求,不满足技术法规要求;
3、客船船体破损、航行设备损坏影响船舶安全航行,未及时修复;
4、客船应急操舵装置、应急发电机等应急设施设备出现故障;
5、客船未按规定配备足额消防救生设备设施或存在严重缺陷。
(二)客船配员或船员履职能力方面:
1、船员的配备未满足最低安全配员要求,船员无适任证书私自驾驶船舶;
2、参加航行、停泊值班的船员违反规定饮酒或服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
(三)客运码头设备及应急设备存在缺陷方面:
1、未按规定配备足额消防救生设备设施或配备的设备设施存在严重缺陷;
2、未按规定设置旅客、车辆上下船设施,安全设施,应急救援设备,或者设置的设备设施不能正常使用。
(四)水上客运企业违法经营作业方面:
1、客船未持有有效的法定证书;
2、客船未遵守恶劣天气限制、夜航规定航行;
3、客船载运旅客人数超出乘客定额人数的、或未按规定载运或载运的车辆不符合相关规定、或未按规定执行“车客分离”要求;
4、客运码头未按规定履行安检查危职责,违规放行人员和车辆;
5、超出许可范围和许可有效期经营。
(五)水上客运企业安全管理方面:
1、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或安全管理体系;
2、无安全管理人员岗位或安全管理相关人员不符合规定的任职要求或履职能力严重不足;
3、未按规定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且逾期不改正;
4、未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六)其他事故隐患方面:
1、客船登离装置存在重大安全缺陷未及时纠正;
2、客运码头及其停车场与污染源、危险区域的距离不符合规定;
3、渡运时不注意避让过往船舶,抢航或者强行横越。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定为一般事故隐患:
(一)客船安全技术状况、设备方面:
1、客船人员应急疏散通道不畅;
2、客船压载与船舶不匹配,系固及绑扎不当;
3、船舶跨航区作业未向当地海事部门报备;
4、船舶配备应急处置器材已失效(超期)未更换;
5、船舶在停航时系固不牢。
(二)客船配员或船员履职能力方面:
1、船员适任证书过期未审验,或持有的适任证书与所驾驶船舶不符,与海事部门允许驾驶的航区不符;
2、船员进行航行作业时不穿着救生衣。
(三)客运码头设备及应急设备存在缺陷或故障方面:
1、配备的消防救生设备设施过期或不能正常使用;
2、码头无安全围栏。
(四)水上客运企业违法经营作业方面:
1、持有的法定证书未按期审验;
2、客船未按照相关行政许可部门许可的航线、航区航行的;
3、对船舶、乘客未投保相应的法定保险;
3、乘客上船时未穿着救生衣。
(五)水上客运企业安全管理方面:
1、安全管理制度或安全管理体系不完善;
2、未切实执行安全管理制度或安全管理体系没有得到有效运行;
3、安全管理相关人员不符合规定的任职要求。
4、各类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岗位培训次数未达标;
5、安全管理机构职责和要求未完全明确;
6、安全管理机构网络不明确,相应人员落实未完全到位。
(六)其他事故隐患方面:
1、客运码头未按相关标准配备安全检测设备或者设备无法正常使用;
2、客船登离装置存在安全缺陷未及时纠正;
3、航道变迁,水深、宽度发生变化,船舶未及时避让改变航线的;
4、航标发生位移、损坏、灭失,未及时修复补充的。
第十条 对于不能依据本指南直接判断是否为事故隐患或事故隐患等级的情况,可组织有关专家,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进行论证、综合判定。
第十一条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在安全生产检查和企业安全生产自查中发现依据本指南判定的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隐患,有权向行业主管部门举报。行业主管部门接到事故隐患举报后,应立即组织核实和判定,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三条 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事故隐患认定有规定的,按照规定进行认定和处理。
第十四条 本指南所指客船系指在银川市判定的通航水域运营,经海事部门登记的载客船舶。
第十五条 本指南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