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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640100-103/2021-00041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银川市教育局 成文日期:2021-03-09
责任部门:银川市教育局 发布日期:2021-03-09
名 称:关于做好2021年银川市幼儿园分类定级评估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2021年银川市幼儿园分类定级评估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体)局、市直属幼儿园:
  为贯彻落实《银川市加快发展学前教育实施意见》(银政发[2015]269号)和《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通知》(银政办发[2018]21号)有关要求,进一步推进我市幼儿园规范化、普惠性、高质量发展,全面提升银川市学前教育整体发展水平。经市教育局研究,决定开展2021年全市幼儿园分类定级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范围
  按照《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做好幼儿园分类评定工作的通知》(宁教厅[2018]35号):“各地要将所有公办园、民办园全部纳入评定范围。”2021年银川市幼儿园分类定级的评估范围为全市经过教育部门审批的各类幼儿园。
  二、幼儿园分类评定及评估依据
  (一)分类评定
  1.按照《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通知》(银政办发[2018]21号):“对民办普惠性幼儿园实行按年度常态评估的办法,成熟一所晋级一所。”全市所有的普惠性幼儿园(含公办园)实行动态评估。
  2.按照自治区教育厅的规定,非普惠性幼儿园执行三年一轮的评定办法。
  (二)评估依据
  2021年银川市幼儿园分类定级评估工作依据《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幼儿园分类评定验收标准(修订)>的通知》(宁教基〔2015〕44号)的评估标准进行。
  (三)评估细则与计分办法

1.评估标准包括:领导与管理、设施设备、人员素质与条件、保育教育、卫生保健工作、家长工作等六大项内容共96项评估要素,验收标准总分为100分。

2.评估指标分二级,评估要素共划分为4个等级,配有相应的等级系数。
  3.每一项的得分=该项目标准分×评估等级系数。
  三、评估结果的认定
  评定验收标准统一如下:
  银川市级示范园得分85分~100分,其中每部分不得低于该部分的80%;
  银川市级一类园得分75分~84分,其中每部分不得低于该部分的70%;
  银川市级二类园得分65分~74分,其中每部分不得低于该部分的60%;
  银川市级三类园得分60~64分。
  四、评估工作的组织实施
  评估工作在银川市教育局的统一安排下,由市、县(市)区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实施。
  (一)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申报的银川市级一类、二类、三类幼儿园的评估认定;同时负责银川市级示范类幼儿园的初评和申报工作。
  (二)银川市教育局负责银川市级示范类的评估认定;对全市自治区级示范园进行复验。
  (三)各县(市)区于2021年6月25日前完成对辖区内申报的银川市级一类、二类、三类幼儿园的评估认定,并将评估认定结果报银川市教育局备案;同时上报银川市级示范类幼儿园的申报材料。
   五、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区教育(体)局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加强领导。对评定验收工作做出具体安排部署,可将普惠性幼民办幼儿园认定和分类定级工作同时开展;对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治理过程中回收办成公办园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幼儿园名称、法人发生变化的园所可简化程序、提前评估;评定前要组织幼教干部、教研员、幼儿园领导和教职工认真学习《宁夏回族自治区幼儿园分类评定验收标准(修订)》,安排部署对所属幼儿园的自查和检查,严格按评审标准做好各类幼儿园的评定申报工作,确保我市评定工作顺利进行。
  (二)强化职责,分级负责。各各县(市)区教育(体)局要认真做好评估认定和申报工作,明确职责,严格程序,落实公示公告制度,公布投诉、申诉电话,开展阳光评估,确保评估工作的公正公平。市教育局将对各县(市)区评估认定的银川市级一类、二类、三类幼儿园进行抽样复评,对因违反评估程序、不坚持标准评估造成影响的将启动问责机制。评估工作将作为年度县(市)区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


附件:1.宁夏回族自治区幼儿园分类评定验收标准
     2.银川市级示范幼儿园申报审批表


银川市教育局
2021年3月8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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