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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116401000100860987/2022-00207 发布日期:2022-03-09
发布机构: 银川市教育局 责任部门: 银川市教育局
名 称:关于开展2021年度市属民办中职学校年度检查暨办学能力评估的通知

关于开展2021年度市属民办中职学校年度检查暨办学能力评估的通知

市属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银川市第十五次党代会精神,全面推进教育高质量发展工程,进一步规范民办中等职业教育发展,提升办学能力,根据《自治区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规范民办学校年度检查的通知》(宁教发办〔2020〕 29号)文件精神,银川市教育局、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将开展2021年度市属民办中职学校年度检查暨办学能力评估,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评估的对象

本次检查评估的对象为银川市教育局直属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

二、检查评估的依据

本次检查评估2021年度检查和办学能力评估合并进行,旨在规范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行为的同时,促进办学能力的全面提升。为了体现两项工作的要求,市政府教育督导室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办中小学年度检查指标体系(试行)〉的通知》(教发厅函〔2021〕40号)、《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能力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国教督办〔2016〕2号)、《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管理规程〉的通知》(教职成〔2010〕6号)、《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的通知》(教职成〔2010〕12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教职成厅〔2010〕9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中等职业学校德育工作的意见》(教职成厅〔2019〕7号)、《教育部等九部门关于印发〈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2020—2023年)〉的通知》(教职成〔2020〕7号)等文件,编制了《银川市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年度检查暨办学能力评估指标体系(试行)》,作为本次检查评估工作的基本依据。

三、检查评估的程序

(一)学校自查。学校依据《银川市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年度检查暨办学能力评估指标体系(试行)》进行全面自查,整理规范学校的工作档案,认真填写《银川市民办中职学校年检及办学能力评估基本情况自查表》(1-4)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民办学校(机构)年检审核表》,依据格式要求撰写自查报告,在实地评估时与财务审计报告、《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和《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正副本复印件等资料一并提交检查评估组。自查工作于2022年3月20日前完成。

(二)实地评估。实地检查评估由银川市教育局、市政府教育督导室组织专家组实施,检查评估的程序如下:

1.听取汇报。召开全体教职工大会,由校长汇报年度工作开展情况(时间控制在15分钟以内)。

2.问卷调查。面向全体教职工、在校学生开展问卷调查。

3.实地核查。通过查阅相关资料、测算相关数据、实地观察、实物清点等方式对相关指标完成情况进行核查。

4.形成检查评估结果。以定性评价和量化评分相结合的方式形成检查评估结果。量化结果60分以下为不合格,60(含)-70分为基本合格,70(含)-80分为合格, 80(含)-90分为良好,90分(含)以上为优秀。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直接确定为不合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学校举办者及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利用办学非法集资,或者收取与入学关联的费用的;(2)未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挪用办学经费的;(3)侵占学校法人财产或者非法从学校获取利益的;(4)与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进行关联交易,或者与其他民办学校进行关联交易损害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师生权益的;(5)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6)干扰学校办学秩序或者非法干预学校决策、管理的;(7)擅自变更学校名称、层次、类型和举办者的;(8)有其他危害学校稳定和安全、侵犯学校法人权利或者损害教职工、受教育者权益的行为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2)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3)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4)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5)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6)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7)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8)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9)违背国家教育方针,偏离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或者未保障学校党组织履行职责的;(10)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11)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12)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13)校舍、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14)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15)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或者未依法保障教职工待遇的;(16)违反规定招生,或者在招生过程中弄虚作假的;(17)超出办学许可范围,擅自改变办学地址或者设立分校的;(18)未依法履行公示办学条件和教育质量有关材料、财务状况等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公示的材料不真实的;(19)未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20)有其他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的行为的。法律、行政法规对前款规定情形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评估工作结束后针对每所学校发布评估报告。实地检查评估每所学校安排一天,具体日程另文通知。

四、检查评估结果的运用

(一)检查评估“合格”等次以上的学校,可正常招生办学,享受政府相关扶持政策。

(二)检查评估为“基本合格”等次或为“不合格”等次的民办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自查工作。各学校要高度重视本年度的检查和办学能力评估工作,学校决策机构、监督机构、管理机构等职能机构依据各自职责,开展认真细致的自查工作。要把本年度的检查和办学能力评估作为提升办学品质的一次契机,通过自查自纠,主动实现自身办学能力的进一步提升。

(二)实事求是做好自查工作。进一步强化依法办学的意识,对照法律法规,客观地查找办学过程中的不足,正视存在的问题,统一内部共识,明确整改方向,坚决杜绝弄虚作假。

(三)建立专班落实自查工作。各学校要组成自查工作班子,所实做好自查工作。每校确定1名工作人员,负责本次检查评估的联络工作,确保检查评估工作顺利进行。


银川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银川市教育局

2022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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