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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方式:图文方式 生成日期:2016-12-06
来源:银川市教育局 解读单位:银川市教育局

关于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有关问题的解读


   为完善教师资格制度,健全教师管理机制,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 <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的通知 》精神,我区开展了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试点工作。为使广大教师更好的理解相关政策,促进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我们就政策有关内容进行解读。

  1.实施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目的意义是什么? 

  实施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是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健全教师管理体制,提高教师队伍素质的重要举措。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破除了教师资格终身制,既有利于盘活现有教师资源存量,激发教师潜心教学、加强学习研究,又有利于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摸清教师队伍底数,规范教师资格证书管理,推进教师持证上岗制度的落实。 

  2.如何理解“在岗教师”? 

  在岗教师”指学校中所有教师在岗人员,除专门从事教学工作的教师外,还包括从事学校管理并承担教学任务的校级领导,符合学校岗位职数要求、又承担一门课程及以上教学任务的学校其他管理干部,承担实验教学工作的教师和担任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教师。 

  3.未列入注册范围的人员是否证书就没有用了? 

  不属于注册对象的教师资格证书持有人包括高等学校教师不参加定期注册,其教师资格证书按目前的政策仍然长期有效,相关人员今后仍可以使用其依法获得的教师资格证书应聘相应的教育教学工作。此类人员若到符合注册条件的岗位工作后,则需要执行定期注册制度的相关规定。 

  4.列入注册范围的人员,如果未持有教师资格证书,或者不符合注册合格条件的,怎么申请注册? 

  列入注册范围的人员,无论是否持有教师资格证书或是否符合注册合格条件,都必须如期申请注册。未持有任何教师资格证书的直接注册不合格。其他人员无故逾期不申请注册,注册机构需将其个人信息录入定期注册系统,并作出注册不合格的结论。 

   5.尚在试用期人员是否需要申请定期注册? 

  暂时不注册,由学校统一登记报教育局备案。首次聘用人员在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于最近的注册受理期内申请首次注册。 

   6.什么是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需要资格证书和任教学科一致吗? 

  根据《教师法》的规定,取得教师资格的公民,可以在本级及其以下等级的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担任教师;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与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相互通用。注册时,对教师资格证书上的任教学科与实际任教学科暂不作一致性要求。 

  7.有两本及以上教师资格证书,注册了一本后,其他证书必须注册吗?如不注册还有效吗? 

  一人一年只能对一本教师资格证书进行注册。有两种及以上教师资格证书的,应对与现任教学段和学科一致的教师资格证书进行注册。未注册的其他证书仍然有效。 

  8.首次注册需要继续教育学时证明吗? 

  首次注册时必须提供继续教育学时证明。 

  9.继续教育学时如何认定? 

  培训学时的计算和认定按照宁夏教育厅颁布的《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培训学时认定管理办法》执行。每位在职中小学教师每年参加培训不得少于36学时(学分等同),五年累计不少于360学时。继续教育年周期以自然年为单位,从当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完成的培训学时为当年学时。学时登记以五年一周期,本周期为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全体教师在本周期内除完成360学时外班主任教师五年内必须接受不少于30学时的专题培训,新任教师另需参加适应性培训不少于150学时。 

  按照教育厅办公室(2014年)171号文件我区自2014年开始进行全员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培训,教师的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培训结业证书作为教师参加全员岗位培训学分登记依据,信息技术应用能力等级证书作为教师专业技术职务晋升、教师聘用、特级教师评审、教师资格认定、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必备条件,与教师考核奖励挂钩。 

  10.定期注册时在异地培训进修,符合注册条件吗? 

  经所在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进修、挂职、借调、培训、学术交流、短期病休或产假等人员,首次注册合格。 

  11.首次注册时受党政纪处分未解除人员,注册结论是什么? 

  首次注册时受党政纪处分未解除人员,注册结论一般为暂缓注册。 

  12.首次注册时,病休达2年以上人员,符合注册合格条件吗? 

  在注册范围内的人员,因患重大或难以治愈性疾病且无法从事正常教学连续达到2年以上的,首次注册结论为暂缓注册;病休2年以下的,且上一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首次注册结论为注册合格。长期病休康复后或经治疗后坚持参加正常教育教学工作一学期及以上并符合其他条件的可以再次申请注册。 

  13.首次注册时,无故中止教育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一学期以上人员,给予暂缓注册。 

  首次注册时,无故中止教育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一学期以上人员,应该先按照国务院公布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理。根据处理结果,仍然在定期注册范围的,应该给予暂缓注册结论。 

  14.如果首次注册后,转到不在注册范围单位(如民办培训机构)工作,还能申请定期注册吗?如果不能注册,证书是否就失效了? 

  在五年定期注册时已转到不在注册范围单位工作或不再从事教育教学相关工作,不能申请定期注册。根据国家定期注册试点工作最新政策精神,该证书不失效;当教师再次转入(或被纳入)定期注册范围单位后,应再次进行首次注册。 

  15.首次注册暂缓人员,如何申请再次注册? 

  暂缓注册者达到首次注册或定期注册基本条件且符合以下相应条件后,可在最近一次的注册受理期再次申请注册: 

  (1)取得与任教岗位相适应的教师资格或调整到与所持教师资格证书相应的岗位; 

  (2)补齐所缺培训学时,且在暂缓注册期间平均每年完成不少于 72学时的培训(其中县级以上培训不少于 36学时)    

  (3)再次申请注册前开展教育教学工作连续满一年及以上(长期病休康复后或经治疗后坚持参加正常教育教学工作一学期及以上); 

  (4)再次申请注册前一年考核合格; 

  (5)处分解除,且当年年度考核合格。 

  16.对低证高聘情况的处理 

  (一)要求“低证高聘”申请人,在系统中如实填写其现持有的证书(低学段)信息和现任教的学校(高学段)有关信息。 

  (二)确认机构在对这部分申请人进行确认时,应将注册系统确认页面上的“确认状态”一栏中,“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项目选择为“不具备”,此时“确认状态”自动更改为“材料不全”,继续点击“提交”按钮。 

  (三)注册机构在初审审批时,为使这部分人首次注册通过,在注册系统中,对“低证高聘”申请人,其初审审批页面上“应当具备的条件”一栏中,“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项目选择为“有”,“初审注册状态”选择为“初审合格”,点击“提交”按钮。 

  (四)首次注册结束后,可将标明“注册合格”的注册贴粘贴在申请人现所持证书(低学段)上。各市及县(市、区)注册机构应准确掌握本区域内“低证高聘”人员信息,注册结束后,需将有关人员名单报教育厅教师工作处。 

  17.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不合格: 

  (1)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师德考核评价标准,影响恶劣的; 

  (2)一个定期注册周期内连续两年以上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3)依法被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的; 

  (4)无故逾期不申请定期注册的。 

  18.定期注册不合格后,原来的证书是否就作废了? 

  定期注册不合格人员,原所持证书不再受理重新注册,原证书不能再使用。 

   19.注册范围内人员向哪一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定期注册? 

  申请人向人事关系所属县、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申请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教育厅直属中小学、幼儿园(六盘山高级中学、育才宁夏中学、银川一、长庆高级中学、初级中学、小学、宁大附中、宁夏特殊学校、银川二十一小,以及宁东管委会管辖下的学校教师统一在银川市教育局申请定期注册。 

   20.对出现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教师资格注册情况怎么处理? 

  情节较重的暂缓注册,情节严重的注册不合格;已经注册的,应当撤销注册。 

   任教学校未按期如实提供申请人定期注册证明材料的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1.对暂缓注册、注册不合格的教师有什么处罚措施? 

  暂缓注册、注册不合格的教师不得评聘教师专业技术职务。注册不合格的教师,不得继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22.临近到达退休年龄的教师,怎么注册? 

  在首次注册或定期注册当年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5年的教师,应注册至退休年度。首次注册当年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不再注册。 

  23.在外省首次注册后,调到宁夏后能否申请定期注册 

  在外省首次注册后调到宁夏的教师,凡属于宁夏的注册范围内人员,不用参加宁夏首次注册,但应在首次注册期满后及时申请定期注册。 

   24. 教师资格证信息存在不规范或错误的问题,如何处理? 

  教师资格证信息不规范或错误的情况包括持证人个人信息、资格种类、任教学科、证书号码错误等。为保证教师资格证信息的准确规范,处理证书信息不规范或错误问题的基本原则及更正办法如下。 

  (一)教师资格证信息不规范或错误问题的处理原则: 

  1.教师资格证相关信息不规范或错误的,须由原认定机构(或现接替机构)对证书信息进行规范和更正后,再进行定期注册网上报名。信息更正须由教师资格证书持有人或所在学校集体提出申请,具体办法由各地自行制定。 

  2.教师资格证信息更正必须在“信息系统”中按要求进行。信息更正后,“信息系统”生成《教师资格证书信息更正备案表》。此表一式两份,一份存入持证人人事档案,一份由认定机构归档保存。 

  信息更正后,认定机构可重新打印和发放教师资格证(简称“重发”),在新教师资格证最后一页备注页上注明“重发”,并加盖公章,原错误证书由重发机构收回;不重发证书的须在原教师资格证最后一页备注页上注明证书更正信息,并加盖公章。 

  未使用“信息系统”认定的教师资格证(一般为2008年以前认定的教师资格,下同),凡进行信息更正的,其证书号码无论是否正确或规范,都将由“信息系统”重新生成新的17位证书号码。在“信息系统”中进行了变更的此类证书,负责变更的认定机构无需再向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上报《2008年以前颁发的教师资格证书错误信息修改备案表》(见教资字〔2014〕2号文附件)。 

  (二)教师资格证信息不规范或错误的更正办法: 

  1.身份信息错误的更正办法。 

  凡持证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身份证件号码等信息中任何一项有错误的,以持证人的有效户籍证明、身份证明或者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为准进行修改。 

  2.教师资格种类或任教学科错误的更正办法。 

  教师资格种类或任教学科错误的,以《教师资格过渡申请表》或《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信息为准进行修改。如果《教师资格过渡申请表》或《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中的资格种类或任教学科信息也不正确,由原认定机构(或现接替机构)核查认定材料后据实修改。 

  3.教师资格证号码的更正办法。 

  凡教师资格证号码没有按照认定时规定的编号方法进行编号,包括认定机构代码为拼音的、无证书号码的、“过渡时期”( 1996年—1997年)和“试点时期”( 1998年以后)认定的证书号码不是正确的15位的、首次认定及以后的证书号码不是正确的17位的等,一律以按现行教师资格证号码编号方法,在“信息系统”中新生成的证书号码为准进行修改。 

  25、2008年以前的教师资格证书中存在的填写问题,该如何处理? 

  (1)2008年以前的教师资格证书里身份证信息没有问题,只存在证书里出生日期未填全,或者名字出现别字等小问题,原认证机构可以直接在证书相关栏加备注并盖公章进行修改,修改后直接按正确信息进行注册。 

  (2)2008年以后的教师资格证如果姓名有问题,姓名的改变必须要经过“修改认定历史数据”。 

  26、注册时发现教师资格法定凭证等认定材料存在缺失问题,怎么办? 

  教师资格法定凭证是《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教师资格证。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人相关法定凭证缺失的处理办法如下。 

  (一)“过渡时期”获得教师资格的人员,按照定期注册机构要求,若不能提供教师资格法定凭证或其他认定证明材料或认定机构(学校)负责人等有关人员出具的书面证明(需证明人签字并加盖公章),须按现有教师资格认定政策重新申请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 

  (二)“试点时期”和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后获得教师资格的人员,按照定期注册机构要求,若不能提供教师资格法定凭证或其他认定证明材料,须按现有教师资格认定政策重新申请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 

  (三)经原认定机构(或现接替机构)核实曾依法获得过教师资格但缺失法定凭证的,由原认定机构(或现接替机构)负责补发教师资格证、补制《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缺失的《教师资格过渡申请表》由《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代替)。补制的空白《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可在“信息系统”中下载该表一式两份,一份存入持证人人事档案,一份归档保存。 

  27、注册时发现有存疑证书,怎么处理? 

  定期注册工作中,判断教师资格证书的合法性,除检查证书本身、证书信息及证书编号方法外,还需结合教师资格认定的有关政策。 

  定期注册机构对申请人所提交的教师资格证的合法性有的,须请当事人提供教师资格认定相关证明材料,必要时请上级主管部门协调有关认定机构对存疑证书进行核查。在核查结果得出前,定期注册机构需对当事人的定期注册申请按照正常程序受理,根据核查结果,对定期注册申请人给出或者更改或者撤销注册结论。 

  对于违规或者非法获得的教师资格,按照《教师资格条例》和《〈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28. 对定期注册结果有异议如何处理?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人对定期注册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提出申诉或者行政复议。 

   29.教师资格证书上无“任教学科”信息项,网上填报定期注册申请时如何处理? 

  1996—1997年教师资格认定过渡时期和 1998年教师资格认定试点时期颁发的教师资格证书没有“任教学科”信息项。持有此种教师资格证书的申请人在进行定期注册网上报名时,教师资格证书的“任教学科”一栏选择“无”。 

  30.教师资格证书上的“任教学科”在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网上申报系统中无对应选项,应如何处理? 

  教师资格证书上的“任教学科”内容在“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任教学科”栏目中没有对应选项的,持证人应先选“无”,并将证书上的任教学科内容报所在学校,经学校核实后汇总报送负责初审的教育局,由各教育局将持证人证书上的任教学科名称按照《添加教师资格证书任教学科备案表》格式上报区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经区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在系统中添加相应学科后再由初审教育局统一调整或通知持证人自行调整。 

  31.申请人无普通话测试等级,网上进行填报时如何处理? 

  在“过渡时期”和“试点时期”,《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未对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普通话水平做出要求。在这两个时期获得教师资格的人员,定期注册网上报名时,如果后期未再取得普通话等级证书,“普通话水平等级”一栏选择“无”;如果后期取得了普通话等级证书,则据实填写。 

   32.教师资格证书号码是 15位,网上申请时如何填报? 

  过渡时期”和“试点时期”颁发的教师资格证书号码是规范的 15位号码的,而且教师资格证书其他信息项无错误的,定期注册网上报名时,须如实填写教师资格证书上的15位证书号码。 

   33.教师资格种类与现任教岗位不相应,网上申报时应如何填报? 

  申请人应尽量对与现任教学段和学科一致的教师资格证书进行注册。如申请人拟进行定期注册的教师资格证书的资格种类或任教学科与申请人现任教学段所对应的资格种类或现任教学科不一致的,定期注册网上报名时,“教师资格证书信息”栏中的“资格种类”和“任教学科”信息项必须如实按照证书上的内容填写,不得填写申请人现任教学段所对应的资格种类或现任教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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