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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640100-105/2018-81000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银川市民族事务委员会 成文日期:2018-12-19
责任部门:市民委 发布日期:2018-12-19
名 称:关于上报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示范点的通知

关于上报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示范点的通知

各县(市)区、各相关部门:

为推动“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市”创建工作深入开展,为5月底全市、6月中旬全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互观互检活动做好准备,请各县(市)区、各相关部门上报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示范点,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1.各县(市)区、各相关部门要按照《中共银川市委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创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市的实施意见》(银党发﹝201673号)和《贯彻落实<创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市的实施意见>任务分解实施方案》《银川市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督查考核方案》(银党办发201739)文件内容,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按照人文化、实体化、大众化的要求,着力打造创建有亮点、工作有成效、形式有特点的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示范单位和窗口,使创建工作“学有榜样、赶有目标”。

2.各县(市)区、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八个一”标准(一个优秀的讲解员、一部高质量的专题片(或 PPT)、一份精炼的汇报材料、一套完善的档案资料、一个浓厚的宣传氛围、一份精致的宣传折页、一个突出的工作亮点、一套顺畅的观摩流程)做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示范点迎检观摩准备,充分展示示范点的创建水平。

3.各县(市)区上报民族团结进步示范点不少于8个,各相关部门上报数量见附件。示范点基本情况简介(重点概括主要做法和工作亮点)不少于500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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