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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640100-105/2018-81004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银川市民族事务委员会 成文日期:2018-12-19
责任部门:市民委(宗教局) 发布日期:2018-12-19
名 称:关于认真组织推荐第八批全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单位的通知

关于认真组织推荐第八批全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单位的通知

各县(市)区党委统战部、民族宗教局,市属有关部门:

按照自治区党委统战部、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认真组织推荐第八批全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单位的通知》(宁民委发〔201878号)文件要求,现就做好银川市推荐第八全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单位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标准

《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创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党办〔201857号)明确的创建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乡(镇、街道)、示范村、示范社区、示范机关、示范学校、示范企业、示范军营指标考核评价体系。被推荐的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单位原则上应为银川市级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单位。

二、推荐类型

全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单位类型包括(镇、街道)、行政村、社区、机关、学校、企业、部队及社会组织。

三、名额分配

各县(市)区各推荐5个单位,符合条件的市属有关部门也可积极推荐,被推荐单位要征求所在地统战、民族宗教工作部门意见。

四、工作程序

各县(市)区确定的推荐对象须报经当地县(市)区党委、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并形成推荐报告。市属相关部门确定的推荐对象,应由推荐部门党组(党委)研究同意,形成推荐报告。对各县(市)区、市属相关部门推荐的示范单位,经市委统战部、市民委研究,择优拟定25个示范单位,报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后上报自治区。

五、几点要求

1.请各县(市)区市和市属有关部门认真组织学习《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民族宗教观加强新时代民族宗教工作的决定》(宁党发〔201822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创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党办〔201857号)精神,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重要论述,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认真组织、层层把关、坚持标准、不搞平衡、注重基层、好中选优,切实把符合条件、实绩突出、群众公认的示范单位推荐上来。

2.各县(市)区和市属有关部门认真指导被推荐单位填写《全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单位推荐审批表》,撰写典型事迹材料,提供相关图片

1)推荐审批中的“创建活动开展情况”部分要突出重点,聚焦特色做法、典型经验及取得的成效,字数控制在1500字左右。

2)典型事迹材料主标题要突出创建主题和本单位工作特点,“**单位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经验材料”可作为副标题。材料重点介绍工作举措、亮点工作、主要成效、典型经验,要求主旨鲜明、结构紧凑、可读性强,便于新闻宣传,不得含有涉密内容,避免简单罗列、泛泛而谈,字数控制在3000字以内。

3)图片要求紧密结合创建主题,真实生动、新闻性强,避免工作合影摆拍或视察调研类照片,每个被推荐单位提供5张,相机原图没有像素要求,网络下载图片规格须在1MB以上。

3.各县(市)区和市属有关部门将推荐报告、全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单位推荐审批表及典型事迹材料、全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单位推荐汇总表各一式两份,1010日下午1800前报银川市民委民族科。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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