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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640100-108/2017-03131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银川市民政局 成文日期:2017-01-04
责任部门: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17-01-04
名 称:关于印发银川市农村留守儿童合力监护相伴成长关爱保护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银川市农村留守儿童合力监护相伴成长关爱保护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政府、综治办、中级人民法院、检察院、教育局、公安局、财政局、卫生计生委、妇联:

根据自治区民政厅、综治办、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教育厅、公安厅、财政厅、卫计委、妇联等九部门联合印发的《全区农村留守儿童“合力监护、相伴成长”关爱保护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银川市民政局、综治办、中级人民法院、检察院、教育局、公安局、财政局、卫计委、妇联等九部门联合制定了《银川市农村留守儿童“合力监护、相伴成长”关爱保护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各部门加强部门协作,认真遵照执行。

银川市民政局 银川市综治办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检察院 银川市教育局 银川市公安局

银川市财政局 银川市卫计委 银川市妇联

2017年1月4日

银川市农村留守儿童“合理监护 相伴成长”关爱保护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推进我市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深入开展,切实解决农村留守儿童摸底排查工作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为其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环境,根据民政部等部委关于在全国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合理监护、相伴成长”专项行动和自治区民政厅、综治办等9部门联合制定的《全区农村留守儿童“合理监护、相伴成长”关爱保护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宁民发〔2016〕109号)专项行动的总体安排和部署,银川市从现在起利用一年的时间,在全市开展“合理监护、相伴成长”关爱保护专项行动。为抓好此项工作落实,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关于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切实保障留守儿童健康成长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预防为主、标本兼治,以“强化建档立卡,精准管理到位;强化监护保护,责任落实到位;强化齐抓共管,关爱服务到位;强化兜底保障,救助解困到位;强化组织领导,尽职尽责到位;强化督查考核,执法问责到位”为着力点,加强管理和服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压实各方责任,创新工作方式,充分整合资源,形成工作合力,切实为留守儿童解难题办实事,推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全面落实。

二、主要目标

1.坚持儿童权益优先,着力完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救助保护机制,切实维护好农村留守儿童合法权益。

2.坚持分类施策、着力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中面临的无人监护、父母一方外出另一方无监护能力、失学辍学、无户籍等重点对象的干预帮扶,确保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监护照料。

3.坚持家庭责任、部门联动,力争到2017年底,将全市所有农村留守儿童纳入有效监护范围,切实兜住农村留守儿童人身安全底线。

三、主要任务

(一)建立健全监护保护体系

依法落实家庭监护主体,履行家庭监护责任,全面建立起“家庭切实履责,村民自治约束,政府依法治理”的留守儿童监护保护体系,确保留守儿童得到有效关爱和保护,实现监护无盲区、全覆盖。

1.落实家庭监护主体责任。未成年人父母要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外出务工的要尽量携带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或父母一方留家照料,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亲属或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儿童脱离监护单独生活。各地民政部门要将摸底排查中发现的无人监护、父母一方外出另一方无监护能力的农村留守儿童花名册通报给同级公安机关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基层组织要督促外出务工人员与留守儿童常联系、多见面,及时了解掌握他们的生活、学习和心理状况,给予更多亲情关爱。留守儿童的父母或者受委托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村(居)委会、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要及时予以训诫、制止;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要依法追究其责任。(牵头单位:各乡镇街道;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市总工会)

2.落实户口登记责任。各地民政部门要将摸底排查中发现的无户籍农村留守儿童花名册通报给同级公安机关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安机关要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管理办法》(宁政办发〔2016〕158号)有关规定,依法为无户籍农村留守儿童登记常住户口,逐一建档,确保档案资料完整有效。乡镇(街道)、村(居)两级要积极动员无户籍农村留守儿童的监护人主动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对其中非亲生落户的儿童,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采集其DNA信息,录入“全国公安机关查找被拐卖/失踪儿童DNA数据库”进行比对。(牵头单位:市公安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各乡镇街道)

3.发挥村居民自治作用。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将留守儿童的关爱保护工作纳入村规民约,引导群众自觉履行好监护义务,通过各种有效方式,确保每一名留守儿童都有一名监护人进行监护。要进一步提高监护人的家庭责任感,强化留守儿童父母监护主体责任,缓解留守儿童家庭情感缺失问题。(牵头单位:各乡镇街道;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团市委、市教育局、市妇联市残联、市总工会)

4.加强安全环境治理。大力整治校园、村治安环境,为留守儿童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社会环境。逐步实现学校食堂视频监控全覆盖,确保留守儿童食品安全。对于性侵、遗弃、虐待、暴力伤害留守儿童以及教唆、利用留守儿童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和胁迫、诱骗、利用留守儿童乞讨等行为,要坚决严厉打击,发现一起、从快从严打击一起,做到留守儿童恶性案件零容忍,确保留守儿童身心健康。学校要开设安全教育课程和举办安全知识讲座,定期或不定期聘请公安、消防、教育、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专业人士,加强防汛、防火、防溺水、防交通事故、防食物中毒等方面的安全知识教育。要加大法律法规宣传力度,通过宣传画、安全知识手册、公益广告等方式,加强安全知识教育,增强留守儿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牵头单位:各乡镇街道;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民政局、市总工会)

(二)建立完善监测预防体系

在各县(市)区政府的领导下,由各乡镇街道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各司其职,依托村(社区)干部、学校教师、驻村干部、群众工作组及其他社会工作者,迅速建立起责任明晰、信息畅通、反应迅速、衔接配套的监测预防体系,确保全面掌握、及时发现、及时救助、妥当处置留守儿童相关风险隐患。

1.全面排查,精准建档。乡镇(街道)、村(居)两级再次组织人员入户调查、核实。对农村留守儿童父母确实无法返家的,乡镇(街道)、村(居)两级要负责督促和指导其选择具备较强监护能力和监护意愿的亲属、朋友担任受委托监护人,进行初步评估后,签订《农村留守儿童委托监护责任确认书》(见附件2)。对于监护人家庭经济困难且符合有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的,民政部门及其他社会救助部门要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各乡镇街道要在前期集中排查的基础上,进一步查漏补缺,深入细致全面排查,建立精准台账,实行分类动态管理,准确掌握数量规模、家庭情况、监护状况、身心健康状况等基本信息。(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妇联、市残联、各乡镇街道)

2.动态跟踪,及时报告。建立学校和村(社区)动态排查报告制度。各个学校要认真落实在校留守儿童排查报告制度,及时掌握在校留守儿童上学到位情况、学习情况、生活情况、心理健康情况、在校住宿情况等,对存在的风险隐患及时向所在地中心学校及乡镇街道报告,及时处理。村干部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报告所在地乡镇街道。各乡镇街道、村(社区)要在排查的同时,加强留守儿童的动态监测和管理,随时掌握和更新留守儿童信息,新增留守儿童及时纳入档案管理,有监护的实行退出机制。台账信息更新工作由乡镇街道负责,并上报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备案。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教育局要及时将更新情况录入信息平台。要强化宣传教育,落实民警、医务工作者、村(社区)干部及亲友、邻里的发现报告义务,增强社会公众对留守儿童相关风险隐患和突发事件的报告意识。(牵头单位:各乡镇街道;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教育局)

(三)建立健全教育关爱体系

1.落实控辍保学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完善控辍保学部门协调机制,确保适龄的失学辍学留守儿童返校复学。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将摸底排查中发现的失学辍学农村留守儿童花名册通报给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中小学校、村(居)民委员会要及时联系并督促失学辍学农村留守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依法送适龄留守儿童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对学生无故不到校的,中小学校要及时组织劝返;劝返无效的,中小学校要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标识,并及时书面报告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适龄留守儿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送其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经批评教育无效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依法追究责任。(牵头单位:市教育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公安局、各乡镇街道)

2.完善落实帮扶制度。一是实行双线联系帮扶制度。各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和学校要落实双线包保责任,遇到问题双线并拢,共同解决。明确留守儿童帮扶联系主体及其职责,以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学校为联系主体,社会团体、爱心人士等共同帮扶。在校留守儿童,学校至少安排一名教师联系帮扶,乡镇、村(居)委会至少安排一名干部联系帮扶;非在校留守儿童至少有一名乡镇、村(居)委会干部联系,以户为单位进行帮扶。在双线帮扶关爱活动中,村(居)委会干部主要以生活资助、安全管理、控辍保学、情感关爱为主;学校教师以情感关爱、学习辅导、安全管理、控辍保学、行为养成为主。二是建立学校、乡镇街道、村(居)委会信息沟通机制,落实寒假和暑假期间关爱联系工作,学校与乡镇街道、村(居)委会要做好对接,由各乡镇街道和村(居)委会承担帮扶联系主体,帮扶教师要将联系的留守儿童情况与各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帮扶干部作好交流、沟通,确保校内、校外帮扶无缝衔接。(牵头单位:市教育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总工会、市慈善总会、各乡镇街道)

3.加强心理健康教育。一是定期开展心理健康教育。通过专题心理辅导、个别心理疏导等多途径、多形式加强留守儿童的心理健康教育,促进留守儿童正确认识生命、认识自己、认识家庭、认识社会,培育正确、积极、乐观、健康的生活观。采取学校开课、组织志愿者、购买社会服务等方式,对行为偏差、心理失衡的学生,加强心理疏导和行为矫治,实现心理健康教育日常化、全覆盖。二是加强心理健康师资队伍建设。把儿童心理健康教育纳入教师各类培训课程,使教师具备心理疏导的基本素质和技能,加强对留守儿童的心理疏导。(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团市委)

(四)建立健全救助保障体系

健全完善各项社会保障制度和社会救助制度,推进社会救助机构建设,全面建立“多方位、广覆盖、应保尽保、应救尽救”的救助保障体系,编牢织密留守儿童基本生活安全网。

1.落实临时监护责任。留守儿童近亲属、村(居)民委员会或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承担临时监护照料责任。对正处于无人监护、父母一方外出另一方无监护能力状态,且暂时联系不上外出务工父母的农村留守儿童,公安机关要就近护送至临时监护照料主体,并继续联系留守儿童父母,及时向临时监护照料主体通报联系情况。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要及时接收公安机关护送来的农村留守儿童,采取机构内养育、爱心家庭寄养等方式,为其提供临时照料服务。统筹协调生活、学习等事宜。留守儿童因交由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临时监护需要转学、异地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转入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予以协调保障。(牵头单位:各乡镇街道;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教育局)

2.提高救助保障水平。严格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及时将符合条件的留守儿童困难家庭成员纳入低保,适时提高保障范围和标准,逐步实现农村低保标准与扶贫标准“两线合一”,切实保障留守儿童及其家庭的基本生活;认真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和医疗救助政策,保障留守儿童“病有所医”,并及时接受救治遭受侵害或意外伤害的农村留守儿童,协助做好农村留守儿童伤情鉴定、身心健康状况评估等工作;及时将符合条件的留守儿童家庭纳入住房救助范围,确保“住有所居”。(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卫计委、各乡镇街道)

3.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建立健全留守儿童救助长效机制,依据《银川市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实施方案》(银政办发〔2016〕16号)提出的“六大”保护措施,对遭遇急难问题、生活陷入困境、面临生存危机的留守儿童及时实施有效救助。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留守儿童家庭,当地政府要切实加强保障;对实施临时救助后仍然无法解决困难的,及时启动“救急难”机制,整合资源进行救助;对无监护人、家庭困难的要给予特别的帮扶和救助,履行政府托底职责。(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各乡镇街道)

4.建立留守儿童之家。各乡镇街道要整合利用村级组织活动中心、相关公共设施等资源,在留守儿童较多的乡镇、村建立“留守儿童之家”,完善相关硬件设施,并在村支两委干部、五老人员、爱心人士、志愿者等群体中,选择合适的人员负责管理。同时,要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确保“留守儿童之家”建得起、管得好,运转正常,发挥实效。(牵头单位:各乡镇街道,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5.认真落实就业扶持政策。大力实施“精准扶贫”工程,根据致贫原因精准施策,对贫困户进行精准化帮扶,逐步解决农民在本地有事做、能发展的问题,把农民工吸附在当地,减少外出务工人员,从而减少留守儿童数量,从源头上解决留守儿童问题。要加大返乡创业就业技能培训力度,切实为返乡农民工提供政策咨询、就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公共就业服务;要认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鼓励辖区企业吸纳本地劳动力就业;要落实农民工返乡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等创业融资扶持政策,让外出务工人员在家乡创业,带动更多的农民工实现就业。(牵头单位: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五)建立健全应急处理体系

1.建立强制报告机制。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村(居)委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留守儿童受侵害行为要履行强制报告职责,任何时间、地点发现留守儿童脱离监护或失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疑似发生意外伤害或不法侵害等情况,应当在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告。负有强制报告责任的单位和人员未履行报告义务的,其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要严肃追责。其他公民、社会组织积极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给予表扬和适当奖励。(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各乡镇街道、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卫计局、市公安局)

2.建立应急处置机制。公安机关要及时受理留守儿童有关报告,第一时间出警调查,有针对性地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强制报告责任人要协助公安机关做好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属于留守儿童单独居住生活的,要责令其父母立即返回或确定受委托监护人,并对父母进行训诫;属于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监护不当的,要联系其父母立即返回或委托其他亲属监护照料;上述情形联系不上其父母的,要就近护送至其他近亲属、村(居)委会或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临时监护照料,或重新确定受委托人监护人。留守儿童失踪的,要按照儿童失踪快速查找机制及时开展调查;属于遭受家庭暴力的,要依法制止,必要时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救助保护机构或者福利机构实施保护;属于遭受其他不法侵害、意外伤害或被利用、胁迫流浪乞讨的,要依法制止、实施保护。相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就医、鉴定伤情,为进一步采取干预措施、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打下基础。公安机关要将相关情况及时通报乡镇街道。(牵头单位:市公安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各乡镇街道)

3.依法打击遗弃行为。公安机关要及时受理并出警处置父母或其他监护人遗弃留守儿童的不法行为。对于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留守儿童的监护人,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情节特别轻微不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通报当地村(居)民委员会。对于父母和其他监护人具有对留守儿童长期不予照顾、不提供生活来源,或者遗弃致使留守儿童身体严重损害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等恶劣情节,涉嫌遗弃犯罪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制定的《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法发〔2015〕4号)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对于监护人将农村留守儿童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状态导致其面临危险且经教育不改的,或者拒不履行监护职责六个月以上导致农村留守儿童生活无着的,其近亲属、村(居)民委员会、民政部门及有关团体和单位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制定的《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24号)等有关规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的申请。对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虐待等其他侵害行为的,有关部门要按规定依法处理。(牵头单位:市公安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检察院、市法院、各乡镇街道)

三、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6年12月底-2017年1月)。各县(市)区要按照本方案要求制定符合本县(市)区实际的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建立专项行动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明确部门职责,并及时召开动员会,进行动员部署。

(二)集中行动阶段(2017年2月-2017年9月)。各县(市)区集中开展专项行动,强化有关单位和人员的强制报告意识,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监护人的监督和指导,组织和督促受委托监护人签订《农村留守儿童委托监护责任确认书》,及时发现和保护处于无人监护等困境的农村留守儿童,严厉打击遗弃农村留守儿童等监护侵害行为,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针对性帮扶。

(三)巩固深化阶段(2017年10月-2017年12月)。认真总结专项行动工作成效和经验,对行动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提出有针对性的措施或意见,研究确定巩固措施和方案。发挥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或联席制度作用,建立完善政府领导、部门配合、经费保障、责任追究等制度,形成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长效机制。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部门责任。各县(市)区要充分认识开展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真正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自治区和银川市的决策部署上来,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进行安排部署。银川市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此次专项行动的指导和督查。各县(市)区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积极做好部门间的沟通协作,确保专项行动的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各级教育、公安、民政等有关部门要确定专人负责,做好留守儿童控辍保学、户口登记、临时监护等工作,落实相关政策措施,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各级妇联等群团组织要开展心理疏导、行为矫治、社会融入和家庭关系调适等关爱服务,促进其心理、人格积极健康发展。

(二)强化关爱能力,构筑工作网络。各县(市)区要充分发挥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联络员制度,同时要在每个村建立农村“三留守”关爱督导员制度,由负责妇女工作的村“两委”成员担任。负责建立翔实完备的农村留守儿童及其家庭基本状况信息,实行动态管理;负责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相关政策宣传和日常工作,定期排查、走访;指导监督家庭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为留守儿童及其家庭提供咨询服务,并通过村(居)民委员会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情况。银川市将在2016年建立4个“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联系点”和11个“未成年人(困境儿童)社会关爱保护示范点”的基础上,继续扩大试点范围。各县(市)区可以在试点的基础上探索依托农村养老幸福院设立“儿童之家”,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

(三)健全通报机制,及时掌握情况。各县(市)区、各部门要建立专项行动信息报送制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在每季度末填写《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专项行动情况汇总表》(简称《汇总表》)(见附件3),并由主要负责同志签字确认、加盖公章后同时报送各县(市)区民政、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分别核实更新《汇总表》中的有关数据,由负责同志签字确认,加盖公章后报送给同级民政部门,由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汇总形成本县(市)区《汇总表》,并由主要负责同志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后上报至银川市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银川市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将分别于2017年4月10日、7月10日前形成第一季度、第二季度《汇总表》上报自治区民政厅。2017年 9月15日前,各县(市)区民政部门汇总形成本县(市)区2017年1月至9月期间的《汇总表》和专项行动总结报告,由本县(市)区级民政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后报送银川市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

(四)强化激励问责,确保工作成效。银川市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将适时进行督导检查,对工作不重视、措施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地区、单位,通过通报、约谈等方式进行领导责任督导和追究。各级综治办将专项行动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评价内容;各级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强化对公安机关、法院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法律监督;各级财政部门要优化和调整支出结构,多渠道筹措资金,支持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各县(市)区、各部门要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充分发挥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组织的作用。各县(市)区、各部门要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撑。

(五)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各县(市)区、各部门要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宣传工作,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引导未成年人父母自觉履行监护责任,强化强制报告主体的法律意识。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注重挖掘和宣传专项行动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发出好声音,凝聚正能量,营造家庭、学校、政府和社会齐抓共管的关爱保护氛围。

附件:1.银川市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2.农村留守儿童委托监护责任确认书

3.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专项行动情况汇总表

附件1

银川市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组  长:杨有贤  市政府副市长

副 组 长:马 勇 市政府副秘书长

尤 峰 市民政局局长

成员单位:兴庆区政府、金凤区政府、西夏区政府、贺兰县政府、永宁县政府、灵武市政府、市法院、市检察院、市综治办、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 市人社局、市卫计委、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市总工会、市关工委、市慈善总会、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民政局双拥办副主任白治彪担任,副主任由救助管理站站长张卫东担任。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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