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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640100-108/2017-05534 | 效力状态: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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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银川市民政局 | 成文日期: | 2017-06-08 |
责任部门: | 银川市民政局 | 发布日期: | 2017-06-08 |
名 称: | 关于开展2017年社会组织履行社会责任评价工作的通知 |
市属各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市属各社会组织:
根据《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开展2017年度全区社会组织分类评估和履行社会责任评价工作的通知》(宁民字[2017]56号)精神,结合自治区民政厅、综治办关于印发《<宁夏社会组织履行社会责任评价办法>和<宁夏社会组织履行社会责任评价体系>的通知》(宁民发【2015】56号)文件要求,决定在全市社会组织开展履行社会责任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价范围
1、2015年12月31日前在市民政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注册成立的社会组织。
2、社会组织履行社会责任评价为优秀等次的单位,不再参加评价。
3、正接受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罚未结束的不予评价;正接受有关政府部门或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不予评价。
二、评价内容
根据分类评价的原则,社会组织分为两类进行评价。一类为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另一类为基金会。两类社会组织采用相同的指标体系,不同的评价方法和分值标准。具体评价申报表、评价办法、评价体系等材料,请在宁夏社会组织网下载。
三、步骤及时间安排
(一)自评上报阶段(2017年7月30日前)。各申报单位要对照参评的评价指标,认真准备申报材料,进行自评,并将申报表报市民政局,由市民政局统一进行评价。
(二)审核考察阶段(2017年9月15日前)。市民政局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评价专家组参评单位进行实地考察,作出评价结论。
(三)评定公示阶段(2017年9月30日前)。市民政局将对申报社会组织的评价结果进行公示。
(四)总结上报阶段(2017年10月30日前)。市民政局将本年度获得优秀等次的社会组织名单及本年度的评价工作总结上报至自治区民间组织管理局。
四、相关要求
开展社会组织履行社会责任评价工作,对促进我市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提高社会组织公信力和透明度,推动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评价结果将和申报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示范项目、评先评优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政策挂钩,获得优秀等次的社会组织自治区民政厅将在自治区媒体公示并授牌。请各业务主管单位、市属各社会组织精心组织,积极参加评价。各社会组织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按照通知的规定和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积极配合做好评价各阶段的相关工作。(联系人:马凯 冯帆 联系电话:6888092 邮箱:ycmjzzk01@163.com)
银川市民政局
2017年6月8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