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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640100-108/2017-05538 | 效力状态: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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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银川市民政局 | 成文日期: | 2017-06-02 |
责任部门: | 银川市民政局 | 发布日期: | 2017-06-02 |
名 称: | 关于开展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的通知 |
市属各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市属各社会组织: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文件,进一步提高社会公众对非法集资犯罪的防范意识,增强人民群众对非法集资危害性的认识和识别能力,切实做好新形势下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按照《自治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区开展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方案的通知》(宁处非办发〔2017〕5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市社会组织中开展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宣传时间
2017年6月1日—6月15日。
二、宣传内容
(一)金融知识。宣传普及与非法集资相关的金融知识,面向广大群众介绍非法集资的特征、表现形式和常见手段,教育和提高社会公众识别能力;介绍合法投资渠道和理财方式,引导广大群众理性投资、合法理财。
(二)法律法规。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24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严厉打击集资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活动的通知》(法〔2004〕240号)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4〕1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让广大群众充分认识到参与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增强“买者自负”和“风险自担”意识,教育群众远离非法集资。
(三)典型案例。宣传近年来全国及自治区内查处的典型非法集资案件,以案说法,揭露犯罪分子的惯用伎俩,揭示非法集资的欺骗性和风险性及社会危害性,引导群众自觉抵制非法集资,积极支持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活动。
三、宣传形式及要求
(一)提高认识,周密组织。各社会组织要进一步增强社会责任感,从保证经济安全运行、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组织领导,力所能及地推进宣传月工作落实,营造防范非法集资的良好社会舆论氛围。
(二)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各社会组织要以互联网借贷、投融资中介、私募股权投资、农民专业合作社、民办教育等非法集资案件的高发领域为重点,面向离退休人员、农民工、上访人员、城市白领、农村地区等特定群体区域有针对性的开展政策法规和业务宣传,结合宣传活动总结分析案件特征、作案手法,做好面向基层群众的风险提示。
(三)深入基层,贴近群众。按照贴近基层、贴近群众、贴近生活的要求,积极探索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形式和节目,善于运用通俗、生动、形象、亲切的群众语言,推出更多接地气、有生气的宣传产品,充分运用网络、短信等宣传媒介,积极借助微博、微信等各种新型载体,开展多层次、全方位宣传活动。加大对投资者风险警示教育,着力宣传“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增强公众“理性投资、风险自担”的意识,避免产生“非法集资损失政府买单”的道德风险。
(四)健全长效机制,强化日常宣传引导。各社会组织要在此次宣传活动基础上,注重总结提高,多辟新方式,多出新点子,多谋新路子,探索开展防范非法集资公益宣传常态化工作机制,坚持持续宣传,提高社会公众意识,坚决遏制非法集资。
(五)认真总结,按时上报。各社会组织要注意收集、总结宣传工作经验和成果,并于2017年6月16日前将工作情况(宣传月工作总结、相关工作通知、简报、刊登信息、当日报刊原件、网页打印件及音视频资料等可证明工作痕迹、结果等资料)总结后报送至银川市民政局社会组织与区划地名科。
联系人: 冯帆 联系电话:6888092
附件:1. 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政策宣传内容索引;
2. 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标语;
3. 防范打击非法集资部分宣传材料。
银川市民政局
2017年6月2日
附件1
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政策宣传内容索引
一、《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247号)
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依法惩处非法集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34号)
三、《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
三、《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操作流程(试行)》(处非联发〔2008〕4号)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
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4〕16号)
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严厉打击集资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活动的通知》(法〔2004〕240号)
七、工商总局、中国银监会、广电总局、新闻总署《关于处置非法集资活动中加强广告审查和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广字〔2007〕190号)
八、《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通知》(宁证办发〔2015〕166号)
九、《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应对非法集资专项应急预案>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操作流程(试行)的通知》(宁证办发〔2015〕165号)
十、《自治区金融局、公安厅、财政厅、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非法集资案件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宁金融局发〔2016〕67号)
十一、《自治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区“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专项排查整治年”行动方案的通知》(宁处非办发〔2016〕1号)
附件2
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标语
一、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参与非法集资活动风险自担。
二、警惕借所谓的种植、养殖、生态环保投资、高科技项目、矿产开发、炒黄金、炒期货等名义进行的非法集资活动。
三、提高风险防范意识,警惕贷款、非法融资和非法集资广告陷阱,谨防上当受骗。
四、抵制高息集资诱惑,理性选择投资渠道。
五、打击非法集资,维护社会和谐。
六、打击非法集资犯罪,维护金融管理秩序。
七、远离非法集资,脚踏实地致富。
八、天上不会掉馅饼,一夜暴富是陷阱。
九、远离非法集资“六不”忠告:高息“诱饵”不动心;老板“实力”不崇拜;“官方”背景不迷信;“合法”吸储不大意;“熟人”热心不轻信;违规吸储不参与。
十、参与非法集资,你想要高息,他骗你本金。
十一、抵制非法集资高息、高回报的诱惑,严防血本无归。
附件3
防范打击非法集资部分宣传材料
一、非法集资主要表现形式
非法集资活动涉及内容广,表现形式多样。从目前案发情况看,主要包括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等四大类。主要有以下13种:
1.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
2.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
3.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进行非法集资;
4.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5.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加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6.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进行非法集资;
7.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8.以“虚拟货币”“金融互助”“消费返利”“文化艺术品收藏”“养老投资”“项目投资”等名义吸收公众资金的非法集资新手法。
9.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非法集资;
10.以签订商品经销合同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1.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
12.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3.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4.以办厂或投资经商资金周转等名义进行非法集资。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