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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640100-108/2018-46073 | 效力状态: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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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银川市民政局 | 成文日期: | 2018-07-24 |
责任部门: | 银川市民政局 | 发布日期: | 2018-07-24 |
名 称: | 关于做好“7.22”洪涝灾后救助工作的通知 |
各县(市)区民政局:
7月22日夜间至23日,我市普降大雨,局部地区发生大暴雨,引发山洪,造成部分农田被淹、房屋受损、道路冲断等灾害,迫使部分县区紧急转移安置群众7000多人,影响了群众正常生活。为保障受灾群众生活,尽快恢复受灾地区群众生活秩序,请各县(市)区结合本地实际,认真做好灾民救助和恢复重建工作,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灾情统计和评估工作
这次洪涝灾害涉及范围广,受灾面积大,各县(市)区受灾程度不一,对群众造成的生活困难程度也各不相同,因此,各县(市)区民政局要认真组织核查灾情,准确统计受灾面积、房屋倒塌、房屋损坏间数、伤亡人数等数据,要对受灾群众的家庭损失情况做到心中有数。灾害统计数据要主动与农牧、住建、水务等部门对接,尽量做到统计数据一致。同时,要组织专家和相关部门,对此次灾情进行分析评估,准确判断灾害损失程度。
二、认真做好灾民生活救助
对因灾紧急转移安置的灾民,各县(市)区要做好安置区灾民的生活保障、卫生防疫、安全管理等工作;对因灾引发生活困难的群众要及时做好生活临时救助工作,确保群众基本生活;对因灾倒塌房屋和房屋受损的家庭,要进行妥善安置并认真做好房屋受损程度的评估和恢复重建的工作指导,按照相关救助标准及时发放房屋建设或维修救助资金;对农作物受损的群众,要在准确核查灾情的基础上,做好登记统计,引发生活困难的及时给予生活临时救助,暂无生活困难,但已造成农作物损坏,可能在冬春季节造成群众生活问题的,列入冬春生活救助。
三、认真做好自然灾害资金的筹措和发放
各县(市)区民政局要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积极向财政部门提出灾害救助资金安排计划,本级资金不足时,要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救助资金。自然灾害救助资金要按照规定标准,及时足额发放到位,严禁克扣、拖欠,要根据受灾群众的实际情况,确定救助发放对象,严禁搞“普惠制”,人人有份,保证救灾资金发放给因灾受困的群众。要加强救灾资金的管理使用,做到专款专用,严禁将救灾资金挪作他用。
银川市民政局
2018年7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联系人:贺新民,68887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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