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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640100-108/2018-86551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银川市民政局 成文日期:2018-09-17
责任部门:银川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18-09-17
名 称:关于印发银川市民政局工作人员考勤和请销假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银川市民政局工作人员考勤和请销假管理办法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科室:

  为切实加强工作人员管理,严肃工作和生活纪律,现将《银川市民政局工作人员考勤和请销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银川市民政局

  2018年9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联系人:董丽敏, 6888059)

银川市民政局工作人员考勤和请销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银川市民政局工作人员管理,严肃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能,保证各项工作规范、高效、有序地运行,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工作人员是指在银川市民政局(含老龄办、双拥办)在编、公益性岗位及聘用等人员。

  第三条 银川市民政局办公室负责本机关考勤管理工作,负责制定相关考勤规定并组织实施。监察室负责本机关考勤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 工作人员考勤工作以科室(以下简称科室)为单位具体实施。各科室负责人是所在科室考勤制度执行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全面落实考勤制度,对本科室工作人员进行考勤和报告。

  局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县处级干部的考勤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第五条 工作人员上班期间,因公外出半天以上的,应当履行告知制度。

  告知:党委书记、局长应当向办公室主任告知;局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县处级干部应当向局长或办公室主任告知;各科室负责人应当向分管领导告知;其他人员向各科室负责人告知。

  第六条 主要领导和其他县处级干部因公外出的特别规定。

  党委书记、局长因公离宁外出(国内)的,提前3天以书面请示件形式请假,请假请示报市政府办公厅、市委办公厅,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市政府、市委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离宁,离宁期间须指定单位主持工作负责人。局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县处级干部因公离宁外出(国内)的,提前3天向局党委书记、局长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宁。

  党委书记、局长因公出国(境)的,根据出国(境)任务计划,按上述办法提前请假,并向市委组织部报备。局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县处级干部经党委书记、局长同意后,报分管市长审批。

  第七条  工作人员实行请销假制度。工作人员因私离开工作岗位的,均应履行请假手续,假期届满及时销假。

  局领导班子成员因私请假,实行AB岗制度。科室工作人员因私请假,由科室负责人确定一名工作人员顶岗,保证工作正常开展。

  第八条 严格控制事假,请事假时应当说明或载明事由,与工作有冲突的,应服从工作需要。

  (一)因私临时外出半天以内(含半天),须向上一级领导口头请假,并实行本科室登记制度。程序规定为:

  科员(含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下同)向副科长或科长请假;副科长向科长请假;科长向分管领导请假;局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县处级干部向党委书记、局长请假。

  (二)事假1天(含1天)以上的,须提前1个工作日填写《请销假审批表》。审批程序规定为:

  科员请事假1天,由科长审批;2天(含2天)以上的,经科长同意后,报分管领导审批。

  副科长请事假程序同科员,科长缺位时,同科长。

  科长请事假1天,由分管领导审批;2天(含2天)以上的,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局长审批。

  局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县处级干部请事假2天(含2天)以内的,报局长审批;3天以上的,由局长签署意见后,报分管副市长审批。

  党委书记、局长请事假的,应提前3天,报分管副市长签署意见后,报市长、市委书记审批。

  (三)因特殊情况事前无法办理请假手续的,应按照审批权限向审批人口头申请,并在上班后第1个工作日补办请假手续。

  (四)县处级干部因私出国(境)的,除按规定请假外,须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第九条 工作人员因病需要就诊或住院治疗的,准予病假。病假期间不得从事有经济收入的活动,否则视为旷工。住院应有医生诊断及建议休假证明,请假审批程序同事假。

  第十条 婚假、产假、探亲假、丧假、年休假等,请假审批程序同事假。各类假期规定:

  (一)婚假:职工结婚给予婚假。正常的婚假为3天。

  (二)产假:①基本产假158天;②难产、剖腹产增假15天;③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增假15天;④ 配偶给予25天护理假;⑤产假和护理假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假15天;⑦怀孕满4个月流产假42天;⑧在孩子一周岁以内,每天两次哺乳假,每次1小时;⑨产假期间的法定节日公休日计为产假。

  (三)探亲假: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不在一起生活又不能利用公休日团聚的,享受探亲假。己婚职工探望父母,四年一次,假期20天;已婚职工探望配偶,一年一次,假期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一年一次,假期20天;二年一次假期45天。

  (四)丧假: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去世的职工,给予3天的丧假。

  (五)年休假:工作人员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①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②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③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④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工作人员未休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①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②请事假累计超过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但不足20天的。

  年休假坚持科室提前计划、个人申请、统筹安排原则,因工作需要未准假的,不得私自休假。

  第十一条 科级及科级以下干部请假经批准后,应当将请假情况报告分管领导或科室负责人,《请销假审批表》由监察室统一存档。休假结束后,上班第一天在报告分管领导或科长的同时,应当到监察室登记销假时间。县处级干部《请销假审批表》送监察室存档,休假结束后,上班第一天应当告知监察室核销实际休假时间。《请销假审批表》存档时间为3年。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上班的,按旷工处理:

  (一)未履行请假手续的,以实际离岗时间计算,超过2小时不超过4小时的计旷工半天;

  (二)请假未获批准的,以实际离岗时间计算;

  (三)无正当理由超假不归的,以实际超假时间计算;

  (四)以欺骗手段请事假或病假的,以全部时间计算。

  第十三条 各科室应当如实登记本科室工作人员的考勤情况,并将月度考勤统计表、临时外出告知情况登记表等资料在本科室存档,存档时间为3年。

  第十四条 局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县处级干部对分管科室考勤和工作人员出勤情况进行日常管理。监察室不定期对各科室考勤和工作人员出勤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五条 工作人员违犯本考勤制度规定,区别不同情形及对工作产生的影响,按党纪政纪处分、不当行为问责、公务员绩效考核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办法适用于局机关各科室、老龄办、双拥办,局属各单位参照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银川市民政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即日起执行。2011年9月7日执行的《银川市民政局机关及基层单位干部职工工作纪律》(银民发〔2011〕 168号)同时废止。

  附件:1.银川市民政局请销假审批表(样)

  2.银川市民政局考勤统计表(样)

  3.银川市民政局工作人员临时外出告知情况登记表

  (样)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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