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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方式:图文方式 生成日期:2017-07-19
来源:银川市民政局 解读单位:银川市民政局

《银川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解读


  查看原文: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的通知

 

  2017年7月19日,银川市政府制定出台《银川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以下简称《审核审批办法》),《审核审批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2013年7月18日印发的《银川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银政办发〔2013〕131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一、《审核审批办法》制定出台的意义与目的

  (一)《审核审批办法》的制定施行,是实施脱贫攻坚战略,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和幸福感的重要举措。自治区第十二次党代会提出“要大力实施脱贫富民战略,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贯彻落实好这一战略任务,是各级政府必须完成的神圣职责与光荣使命,更是各级民政部门践行“民政为民、民政爱民”工作理念的具体体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事关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和社会公平正义,是政府履行民生保障职责的一项托底线、保基本、可持续的基础性制度安排。通过修订低保审核审批办法,不断完善低保制度,加快推进救助政策供给侧改革,进一步加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力度,适度提高低保救助覆盖率,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让更多的困难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增强获得感与幸福感,与全市人民一同迈入全面小康社会。

  (二)《审核审批办法》的制定施行,提高了低保制度的可操作性和实效性,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近年来,在各级民政部门的共同努力下,低保制度发挥了巨大的社会稳定器作用,同时,还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我们用创新发展的思维和法制方式加以研究解决。比如:赡养费如何计算?家庭可支配收入如何计入?家庭特殊刚性支出如何核减?靠家庭供养、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如何纳入?等问题。以这些问题为导向,对《试行办法》进行修订完善,把成熟的改革经验上升为规章制度,提高制度执行的可操作性和实效性,为科学、准确确定低保对象,公平、公正实施社会救助进一步夯实了基础。

  二、《审核审批办法》中的主要变化

  与试行办法相比,《审核审批办法》在保障对象认定条件、审核审批程序、动态管理等方面进一步做了规范与明确。

  (一)在保障对象认定条件方面。

  1、增加了第十条“家庭可支配收入的计入方法”。对从事相对固定职业人员、外出务工灵活就业人员、从事种养殖业人员等十一种情况的可支配收入明确计入方法,便于操作。尤其是对赡(抚)养义务人应承担的赡(抚)养费如何计算进行了明确促使义务人切实担负起赡(抚)养义务,减少将赡(抚)养义务抛给政府的行为,避免过度保障。一是赡(抚)养义务承担能力的认定。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赡(抚)养义务人负责提供核对期内有效证明,审核审批部门予以确认。如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均视为有赡(抚)养义务承担能力。二是赡(抚)养费的计入。其中一种情况是协议对赡(抚)养费负担的约定明显不合理或没有裁决、判决、协议的,每个赡(抚)养义务人按照自身持有非农业或农业户口类别的不同,应承担的赡(抚)养费以当地城市或农村每月(年)低保标准计入。即申请低保家庭中如有非共同生活的赡(抚)养义务人,按照赡(抚)养义务人非农业或农业户籍类型,该家庭每年得到的赡(抚)养费=城市低保标准(月)×赡(抚)养义务人×12月或农村低保标准(年)×赡(抚)养义务人。

  2、针对《试行办法》中在计算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时没有扣减家庭特殊刚性支出的不足,增加了第十一条“家庭可支配收入的扣减方法”。区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家庭特殊刚性支出的扣减。对申请低保家庭共同生活的成员因罹患疾病,在提出申请当月前12个月内用于治疗所患疾病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产生的,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医疗救助政策后,由个人自负的医疗费用,在计算其家庭可支配收入时予以扣减。第二种是家庭照护扶助金的扣减。对需要长期照护(连续12个月以上)的重度残疾人,在计算其家庭可支配收入时,对家庭成员中某一照护人月收入按当地执行的最低工资标准予以扣减。

  3、对《试行办法》中“不得纳入低保的情形”进行了补充。在《审核审批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中,列举了七种原则上不得纳入低保的情形。在执行中应注意把握:一是原则上不得纳入并不等同于完全不得纳入,对有异议的,审核审批部门须依据调查了解的实际情况,做出决定。二是对家庭货币财产总值的界定,现有条件下,以核对申请低保家庭存款总值为主要依据,即家庭存款总值人均高于所在县(市)区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不得纳入低保(这一规定与银川市首府城市城乡居民收入相对较高,生活成本也相对较高的现实情况相符)。条件具备的,可扩大到有价证券、债券、投资性商业保险等。三是两套(含)以上住房的界定,现有条件下,以核对申请低保家庭共同生活成员名下是否拥有两套(含)以上产权住房为界定标准。农村居民家庭应以除宅基地住房、统一规划的农村新村住房外,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名下有无其他产权住房为界定标准。

  (二)申请受理和审核审批方面。

  4、对《试行办法》中可以单独提出申请的情况进行了增改,增加了第十五条“离婚后无法分户的原配偶和父母不能履行抚养义务的困境儿童”两种情形,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5、对《试行办法》“困难家庭中丧失劳动能力且单独立户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可单独提出低保申请”进行修订,增加了第二十七条规定。在执行时,注意把握对提出低保申请的重度残疾人,存在已年满18周岁且无业靠家庭供养的实际情况,须经调查核实后即可按照单人户将其纳入低保,无需再进行单独立户、核对供养家庭经济状况等环节。

  (三)在低保动态管理方面。

  6、对《试行办法》中低保对象每月办理续领登记的规定修订为《审核审批办法》第三十八条“低保对象每年3月和9月(当月新批准低保对象除外)持城市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及银行存折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续领登记,主动报告其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的变化情况”,方便了困难群众,也减轻了基层工作负担。

  7、依据有关农村低保与脱贫攻坚有效衔接和促进再就业政策,增加了第四十二条规定,对实现就业或接受扶贫开发项目取得收入,已不符合低保条件但收入尚不稳定的低保家庭,实行“渐退帮扶”政策。城市的可按原政策给予6个月的低保,农村可按原政策给予12个月的低保。残疾人低保家庭在此基础上可适度延长,最长不超过6个月。帮扶期满后,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低保标准的,退出低保。利用这些措施可以帮助低保困难家庭实现“造血”,逐步摆脱贫困。

  三、贯彻落实《审核审批办法》的几点要求

  (一)坚持公正公开。落实好低保制度是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的职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民政部门是承担低保审核审批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切实把低保群众困难群体的冷暖安危放在心上,抓在手中,不断加强能力建设和服务群众工作水平的夯实提升,坚持公开公正审核审批,切实保障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把好的政策执行好落实好。

  (二)加强规范管理。要坚持政策依据和实地调查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严格执行政策,杜绝不经调查核实直接将任何群体或个人纳入低保的做法。对信息核对与实际情况不符,存有异议的,必须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走访等工作,实事求是了解、掌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状况,做好有关资料的调查取证工作,做出更切实际,经得起检验的审核审批决定。

  (三)加强宣传培训。各县(市)区民政部门从事社会救助的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审核审批办法》,准确理解《审核审批办法》的新导向、新内容,做到突出重点、掌握全面。同时,要加强对乡镇(街道)民政专干的培训,尽快熟悉新政策,做到应知应会。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站等媒体和便民服务窗口、村(社区)公示栏等公众场所,开展多种形式的政策宣传,使《审核审批办法》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要畅通政策咨询和信访渠道,以案说法,做好政策解读解释工作,合理引导社会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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