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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方式:图文方式 生成日期:2018-07-02
来源:银川市民政局 解读单位:银川市民政局

银川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政策解读


  政策原文: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

  

一、制定出台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的目的

(一)制定出台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贯彻落实自治区第十二次党代会确立的脱贫富民战略任务和银川市政府2018年为民办实事工作安排的重要举措。自治区第十二次党代会提出“要大力实施脱贫富民战略,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多次指示要把加强低收入家庭基本生活托底保障工作作为实施脱贫富民战略,健全社会救助体系,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任务之一,在精准施策上出实招、在精准推进上下实功夫、在精准落地上见实效,在推进脱贫富民战略工程中走在前、做表率。2018年,银川市政府将实施低收入家庭救助工程列入为民办实事之一,提出通过对低收入家庭的认定,逐步将低收入困难群体纳入各专项救助范围,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二)制定出台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开展低收入家庭精准识别,是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救助体系,确保将低收入家庭纳入有关专项救助政策的有力举措。近年来,我市不断加强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通过不断创新工作思路,使城乡低保救助制度日臻完善,基本实现了动态管理下应保尽保,有效保障和改善了低保家庭的基本生活。但不容忽视的是,对未纳入低保但实际生活仍存在困难的低保边缘群体,一直未有准确的界定,相应的救助也较为缺失、杂乱。因此,制定出台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统一低收入家庭收入、家庭财产认定标准和准入程序,为精准识别低收入家庭提供政策依据。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有25条,主要分以下六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办法》的总则(第1-4条),主要包括制定实施《办法》的目的、低收入家庭涵义、认定原则和认定权责划分。低收入家庭认定实行户籍地归属管理,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低收入家庭认定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低收入家庭认定的受理、审核、建档、信息数据管理等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低收入家庭认定的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及公示等日常服务工作,并主动帮助申请有困难的家庭提交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

第二部分是低收入家庭认定条件(第5—7条)。与低保准入政策三要素一致,低收入家庭认定必须同时具备三个基本要件:户籍状况、家庭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财产。其中,申请低收入家庭户籍状况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认定,家庭可支配收入的计入与扣减方法,参照《银川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银政办发〔2017〕135号)中的相关规定执行。根据自治区相关救助政策的界定和参考外省市低收入认定标准,银川市低收入家庭可支配收入的认定标准确定为低保标准的1.5倍(即按照先行标准计算,城市低收入家庭人均月收入应不高于570×1.5=855元,农村低收入家庭人均年收入应不高于3800×1.5=5700元)。

低收入家庭财产则按照略优于低保家庭财产状况原则来认定,包括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低收入家庭财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城镇或农村居民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债券、储蓄性保险等货币财产总值人均低于所在县(市、区)上年度城镇或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名下无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三轮农用运输车、普通摩托车除外);

3.城镇居民家庭,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名下仅拥有一套普通住房或拥有两套普通住房,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30平方米;农村居民家庭,除宅基地住房、统一规划的农村新村住房外,无其他商品住房。

第三部分是申请审批程序(第8—16条)。按照个人申请,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审核,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进行,对符合条件的家庭予以认定。

(一)申请。低收入家庭认定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者其代理人员以户主的名义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市户籍申请人,在同一县级辖区内经常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申请人可向经常居住地提出申请。不在同一县级辖区内的,应到户籍地提出申请。户籍在本市但未在本市居住的,不予受理。

(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如实填写《银川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表》和《申请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登记表及授权书》,并如实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1.居民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收养证或其他能够证明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身份关系的材料;

2.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3.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疾病诊断证明、住院证及自负医疗费用凭证;

4.用以举证法定赡(抚)养义务人无赡(抚)养能力的相关证明材料(在校就读证明、失业证明、残疾证明、重特大疾病诊断证明以及低保证明等);

5.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应提供扶贫部门发放的扶贫手册;

6.县(市、区)民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受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应当受理。

(四)入户调查。受理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10个工作日内,根据申请人授权,组织开展入户调查。

(五)经济状况核对。县级以上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应通过信息核对平台或填写《银川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调查函》交付相关部门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并出具核对报告,反馈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六)民主评议。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调查核对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以村(居)为单位组织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调查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

(七)审核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核对报告、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意见。审核同意的,要在申请人常住地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告知申请家庭并说明理由。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将初步认定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县(市、区)民政部门。

(八)审批。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步认定意见和相关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应对低收入家庭初步认定意见进行复核确认。确认同意的,出具认定意见书,并及时录入低收入家庭数据管理系统。不同意的,书面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并说明理由。

(九)申请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认定为低收入家庭:

1.拒绝配合进行入户调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致使无法核实相关信息的;

2.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方式主动放弃财产,或者主动放弃应得赡(抚)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的;

3.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不主动就业或无正当理由2次以上不接受推荐工作而拒绝就业、不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或者扶贫开发项目、人为闲置承包土地的;

4.因赌博、吸毒、嫖娼等违法行为造成生活困难的(经公安、司法行政部门认定戒毒康复、社区矫正等人员除外);

5.拥有注册企业并雇佣他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6.拥有或租赁非居住类房屋(包括商铺、厂房、酒店等);

7.自费安排家庭成员出国留学的;

8.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不符合低收入家庭认定条件的情形。

第四部分是动态管理(第17—19条)。参考低保对象复核制度和实际工作可操作性,对低收入家庭每年进行定期复核。符合条件的,继续保留低收入家庭资格;不再符合条件的,及时取消低收入家庭资格。

第五部分是责任追究有关规定(第20—24条)。对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的职责行为及申请本人的虚假行为进行明确规定,确保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客观、公正。

第六部分是施行时间(第25条)。本办法自2018年7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如有国家、自治区政策调整,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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